两女子为快速致富
竟然胆大到动起歪心思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结果双双获刑
案情回顾
女子陈某、吴某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并在网络平台上注册了两家店铺,以60元-85元不等的单价销售假冒某品牌标识蓝牙耳机等电子产品。
公诉机关指控,两家店铺在网络平台上共销售假冒某品牌蓝牙耳机30678个、销售金额222.5474万元;经调取陈某在该平台的交易记录,销售假冒某品牌蓝牙耳机金额共计293.1114万元,非法获利约20万元。
在搜查过程中发现未销售的假冒某品牌蓝牙耳机482个,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价值为47718元;经兴国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该482个假冒某品牌蓝牙耳机市场价格为33740元。
法院认为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查明销售金额208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3.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退缴全部赃款,主动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经调查评估,同意进行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吴某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证据证明其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量,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综合评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这里的“销售”包括任何有偿方式的出卖或转让,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商标且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商品。此法条保护的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市场监控
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作为消费者
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
切勿贪图便宜购买侵权商品
如遇侵权行为要注意保留维权证据
案例、撰稿|赖怀鸿、刘春发
编辑|新媒体团队
审稿|曾宪章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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