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贩运假烟,两男子在兴国栽了

政务   2024-09-02 17:01   江西  

 

两年轻人

年龄不大胆子却不小

开车跨越多省长途贩运假烟

没想到在路过兴国时栽了跟头

01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郑某、陈某受人指使分别驾车从广西防城港运送假烟至江苏昆山。为掩人耳目,陈某换了一套假车牌在道路上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南韶高速兴国县路段时,郑某被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陈某见状,弃车后逃离现场,车辆及香烟被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在郑某驾驶的车内查获香烟1117条,在陈某驾驶的车内查获香烟1071条。

 经鉴定,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劣质卷烟,价值分别为34万余元、33万余元。

 5月26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02

法院认为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陈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2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帮助运输,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即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03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查获的假冒、劣质卷烟,予以没收、销毁。”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

从事烟草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

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明

运输假冒烟草亦是违法犯罪

不要因帮助他人运输烟草专卖品

摊上牢狱之灾,后悔莫及



案例、撰稿|赖怀鸿、刘春发 

编辑|新媒体团队

审稿|曾宪章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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