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1日,本院根据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兴国县海誉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9月13日,本院报请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担任兴国县海誉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兴国县海誉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0月14日前向兴国县海誉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次债权申报材料采取邮寄方式提交给管理人(邮寄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金东路和信广场B栋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旭宗律师,电话:18720129102)。未在前述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兴国县海誉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兴国县人民法院(兴国县模范大道76号)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来源|民事庭 排版|新媒体团队
审稿|刘 勇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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