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搬砖受伤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法院:支持!

政务   2024-08-23 19:35   江西  


兴国一女子搬砖受伤

竟直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却直呼告错了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女子刘某在砖厂做事时受伤,多根肋骨骨折,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05天,用去医疗费16000余元。2024年3月,刘某求助法院进行诉前鉴定、调解。2024年4月,经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刘某工伤九级伤残。之后刘某得知砖厂已投保雇主责任险,便向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绝。2024年7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180164.86元。

刘某认为
2022年7月20日,砖厂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自己在该保险合同人员清单中,保险期间为2022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

刘某作为砖厂工人,并非是投保人即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是我公司与砖厂,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是砖厂,因此,刘某无权直接起诉我公司;刘某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专属赔偿,刘某未申请工伤认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仲裁先行原则。请求法庭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在砖厂从事劳务,应受法律保护。砖厂在保险公司为包括刘某在内的工人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刘某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畴,不属于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且未经过劳动仲裁,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刘某医疗费16564.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营养费3150元、误工费10200元、护理费13650元、交通费3150元;驳回刘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确保了第三者在遭受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体现了责任保险的保障功能,确保了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同时也促进了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事故处理,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


案例、撰稿|吕先荃、刘春发 

编辑|新媒体团队

审稿|曾宪章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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