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主索赔停运损失,获法院支持!

政务   2024-10-23 19:26   江西  


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

难免会遇到各种意外

当遭遇交通事故时

因车辆维修造成的停运损失

应该由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7日12时许,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网约车主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曾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当天,经曾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同意,李某将小型轿车开至4S店进行维修定损,维修时间15天,维修费用13000余元已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事故发生前,李某用其车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工作,2024年2月收入9517.01元,2024年3月收入6909.12元。因停运损失赔偿问题与曾某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停运损失4758元。庭审时,李某表示其所驾车辆为纯电动车,每月成本是电费600-700元。

李某

认为


 我要求赔偿营运车停运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予支持

曾某

认为


 李某为了让我多赔偿停运损失,与4S店恶意串通将维修时间计算为15天,明显超过正常维修需要的时间,根据车辆受损部位,维修5天绰绰有余。




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李某的小轿车系经批准的合法营运车辆,李某也取得了网约车经营从业资格,其因事故导致车辆停运而产生的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曾某向原告李某赔付停运损失4050元。”

 被告曾某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网约出租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相较于一般的家用轿车私家车主,其诉求除了赔偿维修费用外,还会请求赔偿停运损失。这是因为网约出租车司机属于新就业用工群体,车辆是网约出租车司机赖以生存的工具,属于营运性质,其停运损失虽是间接损失,但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同样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一般参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数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计算,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元/天)×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日净收入暂按150元/天计算,但赔偿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日净收入高于该标准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是否由保险公司赔偿,要看保险合同有没有相关约定。如果有约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撰稿|刘   勇、刘春发  编辑|新媒体团队

审稿|曾宪章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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