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4日,本院根据兴国县皇庭大酒店的申请,作出(2024)赣073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兴国县皇庭大酒店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指定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兴国县皇庭大酒店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0月17日前,向兴国县皇庭大酒店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31号2501室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41000;联系人:梁向阳,联系电话:13507979956;联系人:魏天慜,联系电话:18679764713)。
债权人应如实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对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进行说明。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兴国县皇庭大酒店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兴国县皇庭大酒店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1日下午3时在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地址:兴国县潋江镇模范大道76号)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来源|审管办 排版|新媒体团队
审稿|胡 颖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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