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兴国县德凡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以(2024)赣0732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兴国县德凡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通过报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担任兴国县德凡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
兴国县德凡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0月13日前,向兴国县德凡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银海路金福花园兴国三中东大门对面,联系人:雷强律师15179754824、吴玉琼律师15007973432】。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补充申报债权,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申报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书面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债权成立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债权申报时,应提供前述证据材料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按手印);委托申报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若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原件核查)。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6日下午15:00时在兴国县人民法院(兴国县模范大道76号)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来源|民事庭 排版|新媒体团队
审稿|刘 勇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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