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花钱大手大脚
靠正常工资经常入不敷出
一公司业务员
竟然对公司货款动起了歪心思
日前,兴国法院
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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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2年3月
黄某入职于兴国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将公司货物送至供货点各客户处,同时收取各客户货款,交至公司的财务人员或者老板手上。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1月间,黄某因挥霍消费,为支付巨大的个人开销,截留公司客户货款 93000余元。
2023年5月
因无法向公司和老板交待,黄某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玩起了“躲猫猫”,电话不接,信息不回。
2024年6月
百般无奈的老板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电话传唤黄某到案,黄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退还公司货款36000余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黄某又向公司退还了剩余货款57000余元,取得了公司老板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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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外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退赔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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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工作和生活中千万不要见钱眼开
不是自己的钱一分都不要拿
要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否则
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撰稿|邹万成、刘春发 编辑|新媒体团队
审稿|曾宪章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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