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8日19时许,魏某在兴国县一乡村小卖部饮用白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一桥边时摔倒。当地村干部见状,拨打了电话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三人来到现场,开启警灯、表明身份。在处警过程中,魏某半握拳头击打一名辅警的鼻部导致流血,还用脚踢另一名辅警的裆部。随后交警赶到现场,与民警一起将魏某控制,带至当地卫生院抽血送检,检出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0.6mg/100ml,后魏某被带至当地派出所。经司法鉴定,鼻部受伤辅警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魏某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魏某犯有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综合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定时间内犯下多项罪行的被告人,法院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式,判处应实际执行的刑罚。
本案中,魏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撰稿|李 立、刘春发 编辑|新媒体团队
审稿|曾宪章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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