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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县为周宣灵王庙印契立案保护碑》(一)
【时间】道光三年(1823)九月二十一日
【地点】碑原在江苏苏州专诸巷周王庙,现存苏州文庙
【评述】
碑左上角残缺。额题“奉/宪勒碑/永禁”3行5字。碑文11行,其中首行、第8行“为”字及12行年款,字体大于正文数倍。第10行末尾“遵”字,第11行日期“廿一”字,均大字草书。
碑文为吴县万知县颁发的告示。据在周宣灵王庙中经营玉器的赵士龙等8人呈称:其各自捐资用价银160两置得戈牧云绝卖楼房六间三披,用于周王庙弄内朝西门面出入,书立绝契。因该房年久坍损,众人复捐洋二百元,用于顾匠改造。“身等公置此产,原为敬神起见,若竟将契专执,将来日久,难免无盗卖盗押情弊”,特乞求官府“将契立案标注,庶见真诚而杜后虞……环叩备案,将契注销附券,并求给示晓谕,将产归入庙中收息,俾垂永久”。
相近内容的碑刻可参见嘉庆十三年(1807)《吴县示禁保护玉器业祀产碑》(8月7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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