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二月三日 · 清 ·《吴县奉宪严禁采石碑》

文摘   历史   2024-12-03 15:13   北京  
2024年12月3日 
星期二
历甲辰年·十一月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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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
《抚院明文碑》取木竹行铺当官碑》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二月
原在江苏常熟道前,现存常熟碑刻博物馆

碑高180厘米,宽82.5厘米。碑身中部有裂痕,下部磨泐,左下残缺。碑身有界行,禁碑文字14行,县署官吏、木商、竹行、经承竺题名10行,总计24行。颁示禁碑者为常熟知县高士䴊,立碑事由为“江南苏州府常熟县正堂加三级高为上宪真心为国为民等事”。碑载苏州府援引松江府“近奉宪台严饬,官修官办,不许派及行户,卑府实力奉行,丝毫不扰。远近商民,咸庆更生矣。今恐日久废弛,吁请勒石,以垂永利”的事例,并经两江总督于成龙批示,特要求属县“官吏查照宪行事理,即便立石”,永久遵行。常熟县据此立碑示禁。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二十五日立
河北隆尧县碑刻馆

碑高190厘米,宽60厘米,厚20厘米。额横题“抚院明文”4字。碑身13行,行47字。
碑文载巡抚直隶等处地方管辖紫荆等关兼理粮饷督察院右副都御史甘文焜为“永革积弊以除民害事”而下发禁约文示。唐山县知县孙缵勒石。

甘文焜(1632-1674),字炳如,汉军正蓝旗人,沈阳(今属辽宁)人,祖籍江西丰城,石匣副将甘应魁之子。初以官学生授兵部笔帖式,后历任礼部启心郎、大理寺少卿、顺天府府尹等职。康熙六年(1667年)任直隶巡抚。康熙七年(1668年)迁云贵总督。

《吴县奉宪严禁采石碑》


【时间康熙三十四年十月

【地点】江苏苏州城西天平山东南麓范公祠

【评述】

额题“奉/督抚司道府/各宪严禁采石碑/文”4行14字,周边饰凤鸟和云纹。碑文50行,内容为吴县徐知县奉苏州府卢知府信牌、江苏布政司张宪牌,以及江抚督院宋和总督部院范批示,为严禁采凿名山保护范贤祠墓风水而出示的禁碑。禁采凿区域为范族价买金山寺后塔院山壹拾柒亩地,并详明四至。其中布政司要求苏州府“立即转行,照依界址管业,不许仍前采凿违禁。仍行勒石永遵,并取碑摹三套具文送司,以凭分呈督、抚二院存案,毋得迟延”。碑文还就价买细节及找价议绝等过程作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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