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丨京都大学夫马进教授做客我校名家论坛,畅谈“诬告反坐”的表达与实践

文摘   历史   2024-11-25 21:03   北京  

2024年11月20日,我校名家论坛第313讲在海淀校区图书综合楼0111会议室举行。京都大学名誉教授夫马进为我校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关于诬告反坐”的精彩演讲。本次论坛由科研处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承办。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新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尤陈俊与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赵晶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程实、博士后陈睿垚承担了本次讲座的实时翻译工作。

夫马进教授指出,他在阅读清代地方司法档案的过程中,发现诬告之风盛行,为此他提出两个可能的解释,其一是耸动长吏以求受理案件,其二是诬告反坐之法窒碍不行。在本次讲座中,他就何以诬告反坐之法未能严格执行提出猜想——根本原因仍在于讼案过多,当时的司法制度无法完美适配,地方官为免案件升格为需要审转覆核的重罪案件,便故意忽略诬告的情节,把案件限制在州县自理的范围内。当事人由是愈发不再顾忌,因而形成了恶性循环。

夫马教授结合《名公书判清明集》和《巴县档案》,介绍了南宋和清代诬告反坐的实态。在反映南宋地方审判的《清明集》中,既可见依法应当判处徒罪以上的诬告之案最终仅处杖罪,也常可看到对诬告杀人者处以重于杖一百的判决,这与《州县提纲》的《诬告结反坐》中所见观点并不相同。针对清代地方司法实态,夫马教授从反映的同治朝《巴县档案》的命案类中,统计得出109件中有34件,也就是31%都是诬告案件,但皆未处以诬告反坐之刑。分析了这些后,夫马教授发现攸关人命的诬告事件很多,即使被认定为诬告,也被适用反坐之法。其中诬告威逼一般不罚,诬告杀人一般处以掌责。最后,夫马进教授指出,四川巴县的诬告案与《刑案汇览》卷四八《诬告》中的诬告案大不,但是原因为何,有待进一步研究。

在讨论和提问环节,夫马教授与在场的师生交流了关于诬告反坐问题的看法以及对《刑案汇览》、《巴县档案》等史料的定性与认识。如邓建鹏教授指出,在清代,诬告现象的多寡等存在地域性差别,依《杜凤治日记》等文本可知,地方官不依法审判受限于财政等因素,至于国家法是否被遵守,不同性质的文本呈现出来的面貌有所不同,如公开出版物与私密日记的区别较大等。陈新宇教授认为,不同文本可供考察的案件有所区别,如《刑案汇览》之于疑难刑案,档案之于普通案件,在清代律学家的眼中,诬告条、斗殴条是最精妙的条文,薛允升《读例存疑》诬告门的27条中有8条以比附定罪,《沈家本辑刑案汇览三编》所载诬告案件量减多而加等少,由此提出一个问题:诬告反坐是中国法的特色吗?尤陈俊教授指出,诉讼数量多确可用于解释法律未被严格执行,但有地域差别,或许更重要的原因是,在传统的一人政府结构下,司法事务未必受到重视,至于诬告反坐的议题,还需重视元、明两朝的法律实践等。经过充分的交流讨论,与会师生都收获颇丰,本次论坛得以圆满结束。

(科研处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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