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二月四日 · 清 ·《建宁府告示碑》

文摘   历史   2024-12-04 15:55   北京  
2024年12月4日 
星期三
历甲辰年·十一月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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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
《抚院明文碑》取木竹行铺当官碑》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二月
原在江苏常熟道前,现存常熟碑刻博物馆

碑高180厘米,宽82.5厘米。碑身中部有裂痕,下部磨泐,左下残缺。碑身有界行,禁碑文字14行,县署官吏、木商、竹行、经承竺题名10行,总计24行。颁示禁碑者为常熟知县高士䴊,立碑事由为“江南苏州府常熟县正堂加三级高为上宪真心为国为民等事”。碑载苏州府援引松江府“近奉宪台严饬,官修官办,不许派及行户,卑府实力奉行,丝毫不扰。远近商民,咸庆更生矣。今恐日久废弛,吁请勒石,以垂永利”的事例,并经两江总督于成龙批示,特要求属县“官吏查照宪行事理,即便立石”,永久遵行。常熟县据此立碑示禁。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二十五日立
河北隆尧县碑刻馆

碑高190厘米,宽60厘米,厚20厘米。额横题“抚院明文”4字。碑身13行,行47字。
碑文载巡抚直隶等处地方管辖紫荆等关兼理粮饷督察院右副都御史甘文焜为“永革积弊以除民害事”而下发禁约文示。唐山县知县孙缵勒石。

甘文焜(1632-1674),字炳如,汉军正蓝旗人,沈阳(今属辽宁)人,祖籍江西丰城,石匣副将甘应魁之子。初以官学生授兵部笔帖式,后历任礼部启心郎、大理寺少卿、顺天府府尹等职。康熙六年(1667年)任直隶巡抚。康熙七年(1668年)迁云贵总督。

《建宁府告示碑》


【时间乾隆二十八年(1763)四月

【地点】碑原立福建崇安县(今武夷山市)星村渡口,现立武夷山九曲溪之五曲云窝附近。

【评述】

碑高185厘米,宽80厘米。碑文18行,载武夷山僧人一音、震庵道人邓上士等人状告崇安县前令柴某等人短发茶价及该案处理结果。建宁府段知府据福建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曹,以及巡抚部院定的批示,先集犯详讯,嗣蒙宪批,将饶遇清等折杖发落革役,名下追讨所受茶礼。原任崇安县令柴某姑念已经丁忧离任,从宽免议,并饬建宁府立即出示晓谕。


建宁府据此示谕该地乡练、丁胥、差役人等:“嗣后承办贡茶,务须遵照久定章程,星村茶行办理。其松制、小种二项,毋许丁胥、差役等人勒买,致滋扰累。其各凛遵。”尾题“发武夷山勒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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