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一月二十三日 · 清 ·《水渠碑记》

文摘   历史   2024-11-23 15:15   北京  
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历甲辰年·十月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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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

《抚院明文碑》取木竹行铺当官碑》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二月
原在江苏常熟道前,现存常熟碑刻博物馆

碑高180厘米,宽82.5厘米。碑身中部有裂痕,下部磨泐,左下残缺。碑身有界行,禁碑文字14行,县署官吏、木商、竹行、经承竺题名10行,总计24行。颁示禁碑者为常熟知县高士䴊,立碑事由为“江南苏州府常熟县正堂加三级高为上宪真心为国为民等事”。碑载苏州府援引松江府“近奉宪台严饬,官修官办,不许派及行户,卑府实力奉行,丝毫不扰。远近商民,咸庆更生矣。今恐日久废弛,吁请勒石,以垂永利”的事例,并经两江总督于成龙批示,特要求属县“官吏查照宪行事理,即便立石”,永久遵行。常熟县据此立碑示禁。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二十五日立
河北隆尧县碑刻馆

碑高190厘米,宽60厘米,厚20厘米。额横题“抚院明文”4字。碑身13行,行47字。
碑文载巡抚直隶等处地方管辖紫荆等关兼理粮饷督察院右副都御史甘文焜为“永革积弊以除民害事”而下发禁约文示。唐山县知县孙缵勒石。

甘文焜(1632-1674),字炳如,汉军正蓝旗人,沈阳(今属辽宁)人,祖籍江西丰城,石匣副将甘应魁之子。初以官学生授兵部笔帖式,后历任礼部启心郎、大理寺少卿、顺天府府尹等职。康熙六年(1667年)任直隶巡抚。康熙七年(1668年)迁云贵总督。

《水渠碑记》


【时间道光十一年(1831)

【地点】原立山西襄汾县西中黄村,现存汾城碑林。

【评述】

碑身下部残,残高160厘米,宽77厘米,厚22厘米。碑身两面刻,阳额题“永存不朽”4字,碑身绘山势、洪水分流,示意尉村、西中黄、焦彭、盘道等四村分用山洪水情况。

碑阴额题 “
水渠碑”3字。碑身14行。其中前9行为记事。碑文记:“稽康熙年间旧志所载,金皇统四年(1144)开渠。”明代间设立九家渠长,“各执一纸。奈代远年湮,积久弊生,于乾隆四十年(1775)又奉县主面谕,订水利簿。司渠十六名,轮流管理,新旧更替,恪遵成宪,固有条不紊也”。至嘉庆、道光年间,因用水再起纷争,“平阳府分府王宪,屡次详讯断明法,责府县俱存案件,俾各遵古规,率由旧章”。后5行载水渠总理、总渠、副渠、司渠、乡约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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