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一月二十七日 · 清 ·《禁违例放谷碑》

文摘   历史   2024-11-27 20:41   北京  
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历甲辰年·十月廿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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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

《抚院明文碑》取木竹行铺当官碑》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二月
原在江苏常熟道前,现存常熟碑刻博物馆

碑高180厘米,宽82.5厘米。碑身中部有裂痕,下部磨泐,左下残缺。碑身有界行,禁碑文字14行,县署官吏、木商、竹行、经承竺题名10行,总计24行。颁示禁碑者为常熟知县高士䴊,立碑事由为“江南苏州府常熟县正堂加三级高为上宪真心为国为民等事”。碑载苏州府援引松江府“近奉宪台严饬,官修官办,不许派及行户,卑府实力奉行,丝毫不扰。远近商民,咸庆更生矣。今恐日久废弛,吁请勒石,以垂永利”的事例,并经两江总督于成龙批示,特要求属县“官吏查照宪行事理,即便立石”,永久遵行。常熟县据此立碑示禁。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二十五日立
河北隆尧县碑刻馆

碑高190厘米,宽60厘米,厚20厘米。额横题“抚院明文”4字。碑身13行,行47字。
碑文载巡抚直隶等处地方管辖紫荆等关兼理粮饷督察院右副都御史甘文焜为“永革积弊以除民害事”而下发禁约文示。唐山县知县孙缵勒石。

甘文焜(1632-1674),字炳如,汉军正蓝旗人,沈阳(今属辽宁)人,祖籍江西丰城,石匣副将甘应魁之子。初以官学生授兵部笔帖式,后历任礼部启心郎、大理寺少卿、顺天府府尹等职。康熙六年(1667年)任直隶巡抚。康熙七年(1668年)迁云贵总督。

《虞乡县宣太爷断案碑》


【时间道光三年(1823)十二月立

【地点】山西阳泉市盂县北下庄乡坡头村泰山庙。

【评述】

碑高146厘米,宽58厘米,厚17厘米。碑身两面刻。


一面碑文14行,前8行载道光三年(1823)四月十六日山西布政使司给发辖属各州的有关仓院请谷例的通饬文告,要求各州牧查明详请,认真稽督。严禁奸牙囤积、匪徒冒领等滋弊累民之事。碑文据给发辽州抄录文本而刻立。后6行为盂县张网等7人的“恪遵明断,情甘具结”的甘结保证之词。


另面碑文16行,前4行载北乡张网等因仓书赵丕承违例放谷之事,自嘉庆二十五年(1820)至道光三年(1823)四年间,由州至司、至院的涉讼申诉之事。经直隶辽州知州史梦蛟朱笔定案,令存民间遵守勿替。第5到14行为藩宪批示饬遵的判词。碑尾小字刻涉事乡、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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