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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直隶州禁盗伐树木告示碑》
【时间】道光三年(1823)九月初八日示
【地点】云南红河州泸西县龟灵山广福寺
【评述】
碑高99厘米,宽50厘米。额横题“遵示勒石”4字。碑身18行,首2行题“广福寺住持遵奉宪示严禁两山树木牲畜碑”,后16行为兼署广西直隶州事弥勒县正堂黎为严禁砍伐树木保护丛林而颁发的告示。
碑载嘉庆十八年(1813)前州主曾出示严禁践踏山场、砍伐树木的告示。道光三年(1823)据僧正禀称,广福寺本山树木因不法顽徒纵放牲畜践踏、盗伐树株,并据刷摹碑文证实所指山场系元统元年(1333)昂普德施入,所涉屏山连佛照村均在广福寺山场四至界内。州主特“合亟给示,立石严禁”。告示首行及尾题“右仰通知”“告示”均大字书刻。
弥勒因酋长而得名,南诏及大理时为弥勒部,至元十二年(1275)改为弥勒州,清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二月降广西府为直隶州,弥勒县隶广西直隶州。20世纪50年代其归属多次变动,1957年复名弥勒县,隶红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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