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二月七日 · 清 ·《凉州高头坝与永昌乌牛坝水案批详碑》

文摘   历史   2024-12-07 19:09   北京  
2024年12月7日 
星期六
历甲辰年·十一月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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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
《抚院明文碑》取木竹行铺当官碑》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二月
原在江苏常熟道前,现存常熟碑刻博物馆

碑高180厘米,宽82.5厘米。碑身中部有裂痕,下部磨泐,左下残缺。碑身有界行,禁碑文字14行,县署官吏、木商、竹行、经承竺题名10行,总计24行。颁示禁碑者为常熟知县高士䴊,立碑事由为“江南苏州府常熟县正堂加三级高为上宪真心为国为民等事”。碑载苏州府援引松江府“近奉宪台严饬,官修官办,不许派及行户,卑府实力奉行,丝毫不扰。远近商民,咸庆更生矣。今恐日久废弛,吁请勒石,以垂永利”的事例,并经两江总督于成龙批示,特要求属县“官吏查照宪行事理,即便立石”,永久遵行。常熟县据此立碑示禁。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二十五日立
河北隆尧县碑刻馆

碑高190厘米,宽60厘米,厚20厘米。额横题“抚院明文”4字。碑身13行,行47字。
碑文载巡抚直隶等处地方管辖紫荆等关兼理粮饷督察院右副都御史甘文焜为“永革积弊以除民害事”而下发禁约文示。唐山县知县孙缵勒石。

甘文焜(1632-1674),字炳如,汉军正蓝旗人,沈阳(今属辽宁)人,祖籍江西丰城,石匣副将甘应魁之子。初以官学生授兵部笔帖式,后历任礼部启心郎、大理寺少卿、顺天府府尹等职。康熙六年(1667年)任直隶巡抚。康熙七年(1668年)迁云贵总督。

《凉州高头坝与永昌乌牛坝水案批详碑》


【时间康熙四十九年(1710)十一月立,乾隆三年(1738)正月重勒

【地点】甘肃武威文庙

【评述】

碑上残,题额残存一两字,底部碑文磨泐。碑残高171厘米,宽64厘米,厚13厘米。


碑文21行,载自康熙三十三年(1694)以来17年间,乌牛坝与高头坝两村诉讼不断,概因“乌牛坝地连七堡,户盈数千,村落富庶,为永属之最称豪强者。而高头与之为邻,计其户不满三十家,按其人不过五六十”,故而乌牛坝恃强争夺水利,使水案屡结屡告。康熙四十九年(1710)分守凉庄道佥事何廷圭亲至河干踏勘,并查阅历审旧卷,提议仍照原卷断定:“将柳树下、南岸上二泉断给高头沟,草滩口北岸下二泉断给乌牛坝。至原坝原沟,两村照旧各守。于上二泉则立小碑一座,镌‘高头沟’字样;下二泉立小碑一座,镌‘乌牛坝’字样。而于沙河口高堤上,统立大石碑分定界限。如有违断再敢控告者,立即枷责重惩。”并提议将审案详情勒石衙门首。经总督、巡抚批示同意,凉庄道特此立碑。

凉庄道置于康熙二年(1663),驻凉州卫(后改凉州府,治今甘肃武威县),领凉州卫(凉州府)、镇番、永昌、庄浪三卫、古浪所。乾隆三十七年(1772)更名为甘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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