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二月十三日 · 清 ·《吴县为违禁斩脉奉宪永禁碑》

文摘   历史   2024-12-13 18:36   北京  
2024年12月13日 
星期五
历甲辰年·十一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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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
《抚院明文碑》取木竹行铺当官碑》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二月
原在江苏常熟道前,现存常熟碑刻博物馆

碑高180厘米,宽82.5厘米。碑身中部有裂痕,下部磨泐,左下残缺。碑身有界行,禁碑文字14行,县署官吏、木商、竹行、经承竺题名10行,总计24行。颁示禁碑者为常熟知县高士䴊,立碑事由为“江南苏州府常熟县正堂加三级高为上宪真心为国为民等事”。碑载苏州府援引松江府“近奉宪台严饬,官修官办,不许派及行户,卑府实力奉行,丝毫不扰。远近商民,咸庆更生矣。今恐日久废弛,吁请勒石,以垂永利”的事例,并经两江总督于成龙批示,特要求属县“官吏查照宪行事理,即便立石”,永久遵行。常熟县据此立碑示禁。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二十五日立
河北隆尧县碑刻馆

碑高190厘米,宽60厘米,厚20厘米。额横题“抚院明文”4字。碑身13行,行47字。
碑文载巡抚直隶等处地方管辖紫荆等关兼理粮饷督察院右副都御史甘文焜为“永革积弊以除民害事”而下发禁约文示。唐山县知县孙缵勒石。

甘文焜(1632-1674),字炳如,汉军正蓝旗人,沈阳(今属辽宁)人,祖籍江西丰城,石匣副将甘应魁之子。初以官学生授兵部笔帖式,后历任礼部启心郎、大理寺少卿、顺天府府尹等职。康熙六年(1667年)任直隶巡抚。康熙七年(1668年)迁云贵总督。

《吴县为违禁斩脉奉宪永禁碑》


【时间乾隆七年(1742)十一月

【地点】江苏苏州城西天平山东南麓范公祠

【评述】

额题“奉宪永禁”3行4字,周边饰凤鸟和云纹。碑文28行,内容为吴县冯知县奉苏州府李知府信牌,以及江苏巡抚陈、江苏布政使安的批示,为违禁斩脉事而出示的禁碑。其中江苏布政使给苏州府的批示称:“禁采之山,范晋封等开凿私卖,殊属不法,仰苏州府严查,速报图形、碑摹并发。”苏州府指令吴县“立提被呈范晋封、林允恭”等人,并传集原呈人到案。绅士沈曾凤、范兴禾等在公呈中提到雍正九年(1731)、十二年(1734)地棍卜乾初因私擅开凿被枷责并勒碑永禁事。乾隆七年(1742)六月二十八日,县官“亲诣该山确勘违禁损伤坟墓实情”。在仔细调查后提出处理方案,经苏州府核议,通详督、抚、藩三宪。最终结果是将“汤子瑞、林揆一、周秉文三犯按拟发落,仍勒取遵依申缴外,所有应禁各山,合行勒碑永禁”。尾署“范氏义庄遵奉宪行立石于天平山敕建范文正公忠烈庙之碑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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