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在岗位上突发疾病抢救超48小时后死亡不被认定工伤?
职场
2024-11-01 20:22
安徽
在岗位上突发疾病抢救超48小时后死亡不被认定工伤其原因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问题在作怪
据极目新闻2024年11月1日的有关《公务员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不被认定工伤,家属申请监察监督》文章,报道了四川绵阳的魏先生(化名)向极目新闻反映,称其子魏明(化名)系平武县税务局职工,于2021年9月22日在办公室突发疾病晕倒,送医后抢救多日,最终于当年9月29日被宣布死亡。但是,由于魏明从发病到被宣布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未被平武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魏先生认为儿子在48小时内已出现脑死亡的症状,出于人之常情不愿放弃治疗,才致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应当认定为工伤,提起上诉。然而经一审、二审魏先生均败诉,在其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已申请绵阳市检察院监督。真不知申请监察监督,其结果会如何?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为什么所在单位不愿意认定工作人员明显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最终导致死亡的工伤认定呢?其关键的原因是如果认定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最终导致死亡是工伤的话,这就是一起工作岗位的伤亡事故,将纳入事故统计范围,这样一来该单位就在事故统计名单上有记载,或将影响该单位的工作业绩和形象,搞不好的话该单位及其领导将受到责任追究。所以,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故,这些出事单位都会全力以赴将救治能够拖过48小时,这样事故的性质就发生变化。为了能够被认定为工伤,曾发生过有人员家属在病情危重、抢救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在48小时时限到来之前,自愿放弃治疗、放任亲人死亡的情况。可见,这种行为是很不人道的。我们不能因为家属和医院的积极抢救而剥夺劳动者本应享受的工伤待遇。这种为了满足工伤理赔条件而放弃生命、放弃治疗的行为,不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和司法为民的法治精神,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然而,问题出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条规定上,更是出在事故统计的目的和方法上以及责任追究的不合理上。因此,有必要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人民至上、关爱生命,让立法回归法治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