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连“亡羊补牢”的活都做不起来了还谈安全生产?

职场   2024-10-15 20:09   安徽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不能总处在应急状态!


【编者按】这是2019年4月16日本微信公众号的一篇文章,文章指出根据事故等级大小追究责任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往往是不同的事故等级,其事故原因和责任是一样的,事故的结果是不确定的,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应该明确的。再登这篇文章并作简单的修改,提醒有关方面不仅要加强应急管理,更要关注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

我国安全生产总处在应急状态,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笔者还是那句话,该清醒了!
一篇文章题目是《事故频发,为什么没能长一智?》,问得好!为什么没能长一智?!
俗话说得好,吃一堑长一智,或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吃一堑长一智是说受到一次挫折,便得到一次教训,增长一分才智;安全生产的“亡羊补牢”是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四不放过措施”,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但是我们现在安全生产管理究竟有没有智商?连“亡羊补牢”的活都做不起来了还谈安全生产?!
有人说,现在加大了安全生产处罚力度,最起码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责任人处罚的力度和范围在加大,比如“3.21”响水化工厂大爆炸至今还在调查,已经抓了不少人,可以说“四不放过”中的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还是做的不错的。
真的是这样吗?
试问事故原因查不清,如何追究责任人?
事故调查这么长时间,原因不明又如何教育有关人员和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我们往往是等这起事故还没调查处理完毕,另一起起事故又接二连三地发生,国家有关部门只能追随事故做应急救援处置,“四不放过”只能是说说而已了。
还有这样一些不正常的事,现在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最迟不会超过第二天,有关涉事企业的问题就被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报道出来了,事故未发生前为何没人去问、没人去管?这个责任究竟谁承担?难道是找出企业责任就可以推卸自己的责任?
就以有关事故责任人追究而言,真的做到位了吗?我们只从根据事故等级大小追究责任的错误做法就可以判定,事故发生相当一部分责任人是没有很好地得到追究!
是的,根据事故等级大小追究责任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往往是不同的事故等级,其事故原因和责任是一样的,事故的结果是不确定的,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应该明确的。以齐鲁制药厂三起安全事故为例:
2019年4月15日下午15时37分,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冻干车地下室,在管道改造过程中,因电焊火花引燃低温传热介质,产生烟雾,致使现场作业的10名工作人员中8人当场窒息死亡,其余2名工作人员在抢救过程中死亡,另有12名救援人员受呛伤。据悉,已经是齐鲁制药厂两年内发生的第三起安全生产事故。2016年8月16日,齐鲁制药厂的一个厂房顶部突发大火,消防部门出动了18辆消防车百余名消防员才将大火扑灭;2015年4月30日,该厂一座四层高的车间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所幸未造成大的损失。两年内发生的第三起安全生产事故,前两起事故以“所幸未造成大的损失”不进行认真的责任追究,最终造成第三次死亡12人的重大事故。
我们现在几乎整天是忙着应急、应急、再应急,繁忙的应急救援,如何才能顾得上“亡羊补牢”,更不要说吃一堑长一智了,这就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可悲现状!
实际上,“亡羊补牢”是发生产事故后的应急措施的后续措施,应急措施后没有这一项措施,应急只能是应急而已。这些只是安全生产环节中不得已的事情,可叹我们连这样的事情也做不好,怎能谈搞好安全生产呢?
我们现在安全生产管理给人感觉是前面抓不好,如源头管理,后续也做不好,如“亡羊补牢”的四不放过,只是应急、应急、再应急。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不能总处在应急状态,应该反省了!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不仅仅要做好“四不放过”,更应当从源头上抓起,从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上抓起!
这个源头就是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这个核心还是安全生产条件。
只有当我们有关部门真的回归到安全生产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这个正确认识上来,从安全生产条件监管做起,使得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现象才能被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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