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风险除隐患须加力
职场
2024-12-14 20:12
安徽
【编者按】这是2022年3月中国应急管理报刊登的一篇名为《建筑施工防风险隐患须加力》文章, 文章有所调整。文章指出现在一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不到位,有些规定已经出台多年,解决问题的方法未能与时俱进,这严重影响着建筑行业的安全发展。提出有关部门应科学合理地制定隐患标准的规定,鼓励和督促企业根据企业生产实际确定自身的隐患识别标准和方法的建议。现阶段依然可做参考。工程安全事关施工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员工的生命健康,一旦出现不良事件或危险事故,不仅会威胁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而且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本报特采访建筑领域专家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内人士,请他们谈一谈建筑 施工领域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其中,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首批建筑安全专家、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原常务副秘书长李钢强,他提出:处置隐患“四不放过”,法规完善与时俱进。“太多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建筑行 业以深刻的教训及启示,如防护不足 致高处坠落、封闭不严致落物伤人、 违规用电致触电伤人等,而几乎所有伤亡事故都与隐患排查治理有关。” 日前,记者采访了全国首批建筑安全专家、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原常务副秘书长李钢强。他强调, 现阶段一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不到位,有些规定已经出台多年,解决问题的方法未能与时俱进,这严重影响着建筑行业的安全发展。隐患的定义、等级划分等概念, 至今未能说清楚,直接造成隐患治理工作陷入困境,流于形式。隐患处置的“四不放过”原则与事故处置是一 样的,一环套一环,哪一个环节都不能少,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同类隐患 再度出现。“目前一些地方和企业在关于隐患排查治理方面存在很多困惑 ,例如,隐患的定义、等级划分等概念,至今未能说清楚,这些说不清楚的问题直接造成隐患治理工作陷入困境,流于形式。”李钢强表示,建筑施工现场的情况复杂且受到的外界影响比较大,对事故风险及隐患排查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现在绝大多数事故隐患已经不存在潜在性,都已经是‘明患’了。不少企业列出的隐患清单, 都是明摆着的隐患,以至于有些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说,安全生产检查前列 出 一份隐患清单 ,到了现场排查隐患,有百分之八九十的隐患都在事先 所列清单里。” 如何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对此,李钢强说:“必须坚 持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即隐患处置应当像事故处理一样,做到‘四不 放过’,即隐患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 育不放过。但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在隐患整改中存在诸多问题。”他举了几个有代表性的例子,很多企业发现隐患后,大多是由负责安全检查 的人员填表上报或口头警告、发整改单,极少从造成隐患的原因及更深层次的原因上找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往往是更大的隐患。还有的企业,发现隐患不去追究责任人, 往往一份整改通知单就解决了问题,没有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隐患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这些陈旧的隐患管理模式的存在,直接导致隐患整改浮于表面、难以到位。他强调,隐患处置的“四不放过”原则与事故处置是一样的,一环套一环,哪一个环节都不能少,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同类隐患再度出现。隐患等级划分直接影响到排查整治力度。“目前的隐患等级划分仍 有可商榷之处,在安全生产管理中 不少所谓的重大隐患并不存在整改 难度大的问题,而所谓的一般隐患 有时及时得到整改并不容易,且隐 患的大小所造成事故的大小是不确定的,所谓的小隐患也可能酿成大 灾难。现在一些地方和企业将违规 动火作业划分为一般隐患或一般风 险,并不科学。2010年上海静安“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导致58人遇难、71 人受伤,事故是由无证焊接人员违章操作引起的,这个常见隐患本应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整改,但现场管理人员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焊接熔化物溅到楼下不远处的聚氨酯硬泡保温材料上,引发迅速燃烧,引燃楼体表面可燃物,大火迅速蔓延至整栋楼,导致了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2017年发生在广东广州的“7· 22”塔吊倒塌事故,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部分顶升工人违规饮酒后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在塔吊右顶升销轴未插到正常工作位置,并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下,顶升人员继续进行塔吊顶升作业。顶升过程中,顶升摆量内外腹板销轴孔发生严重屈曲变形,右顶升爬梯首先从右顶升销轴端部滑落;右顶升销轴和右换步销轴同时失去对内塔身荷载的支承作用,塔身荷载连同冲击荷载全部由左爬梯与左顶升销轴、左换步销轴承担,最终导致内塔身滑落,塔臂发生翻转解体,塔吊倾覆坍塌。这一事故暴露出的一系列隐患,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上称不上重大隐患,只作为一般隐患看待,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其中的几个隐患并及时整改,这起事故可能不会发生。但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出问题了,一系列的一般隐患叠加在一起,其整改难度不小。李钢强表示,重大安全隐患与一般安全隐患划分是否正确 、如何区别,值得重新思考。要解决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这一根本问题,除了现有法律外,相关法规的修订也要跟上。同时,如何让 已有法律落地执行到位是关键。建筑行业事故频发,源于各种条件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于建筑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环境和思想中,暴出企业对事故隐患治理缺乏系统的管理方法。审视深层次原因,这些事故隐患的存在直指安全生产条件缺陷。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仍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最为严重的问题。 如何根治?李钢强坦言:“安全生产管理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 安全生产条件,然而即使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要求,还是难以督促所有企业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他举例说,《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但这一基本要求在现实中仍难以完全落实到位。颁布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目的之一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达到防止事故的目的,但该《条例》执行当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由此可见,要解决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这一根本问题,除了法规修订需跟上外,如何让已有法律落地执行才是关键。”李钢强说。“只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清理已不切合当下实际的行政规章,才能依法、科学地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李钢强说,“关于事故隐患排查,目前基于2007年12月28日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的规定 。当初定为暂行规定,是因为这项工作还不很成熟,但这部暂行规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实践摸索,实施一段时间后有必要进行修改或重新修订,适时出台新的规定。但该《暂行规定》已出台15年,至今仍未修订和调整。”2016 年5月, 国家安监总局提出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时间过去了近6年,还没有新的规定出台,这一问题亟待解决。“此外,尽管《安全生产法》强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但到目前为止,某些行业、领域和地区的重大事故隐患还是没能够明确。”李钢强说。从法律层面讲,有关部门应科学合理地制定隐患标准的规定,鼓励和督促企业根据企业生产实际确定自身的隐患识别标准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