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关“以罚代管”问题的关键
职场
2024-12-19 21:15
江苏
安全生产职责必须说得清能履行
近日,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进行了第十一次专题学习。会议指出早在今年2月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全面强化罚款监督。这是中国第一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了规范,旨在解决“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突出的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高质量发展。注意:这里的“监管”不是针对企业等主体的监管,而是针对行政监管部门的罚款行为的监管,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监管部门的“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突出的问题。
的确,现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往往都是“以罚代管”,发现安全生产问题都是以罚了事,罚了款后,其违法行为还是继续存在,得不到根本的治理。行政监管部门认为,只要罚了款,就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而且认为罚款额越高,就能够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其实不然,这几年罚款额不断增加,但违法行为还是在不断地发生,关键在于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出现问题,“以罚代管”解决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中不排除对于违法行为的界定,动不动就是违法行为,其结果是企业麻木了,只能是被动地接受罚款,或通过各种关系减少罚款或免除处罚,名曰规避处罚。所以,“以罚代管”是安全生产监管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既要进一步理清违法行为的界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处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处罚,而且必须讲清楚如何才能做到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这应当是监管部门必须要下功夫解决的根本问题。因为依据法律法规,只有在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下才给予处罚,所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是清晰的、是能够做得到、说得清的。做不到、说不清安全生产职责,必然给“以罚代管”找到借口。现在,动不动就说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责任主体搞不清如何履行职责,“以罚代管”是很难解决的。
所以,必须说清楚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且安全生产职责是能够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