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提法的修改初步意见

职场   2024-10-11 20:57   安徽  
《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涉及到安全生产部分应更加明确
近日,司法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该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条),引人关注的是“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这一条,涉及到民营经济中的个人,尤其是民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营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与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有很大的关联。    
第六条所提“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从安全生产法律角度去看,规范了民营经济组织中的经营者理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但是,民营经济组织中的经营者如何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键的是要有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在内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在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内的负面清单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任意追加责任,建立健全完善的尽职免责机制,彰显与国有经济组织同样的公平处置、平等对待,《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等虽有相应的规定,希望能够更加明确。
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提出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如《安全生产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违法行为处置中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规定,有可能影响到民营单位的发展,在有关法规中要进一步明确处置的条款,不得任意解释或任意处置。    
再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其中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何为完善,需要更加规范的规定。
关于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对于有关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加大了处罚力度,如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需要重新解释《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包括安全生产检查,《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哪些是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以及如何做到随机检查等也必须明确规定,或监督检查的明确清单,不得随意检查,确保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总之,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应当有所明确,否则借安全生产监督之名,对民营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抓人,将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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