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职责
(一)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些概念》这篇文章(点击文件名即可阅读原文)整理出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三大体系等容易理解错误或易产生混淆的概念。本文详解“安全生产职责”这一概念。
如果知晓了安全生产责任概念后,就应当知晓安全生产职责是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见《从责任的二重性看安全生产责任的组成》有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分析),用公式表达:
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职责清单+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处罚清单
即安全生产责任主要由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处罚清单两部分组成。所以,安全生产责任与安全生产职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简单地把安全生产责任称为安全生产职责,谈安全生产责任必然要想到还有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罚内容,而不仅仅是安全生产职责这部分内容。
虽然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人们常把安全生产职责挂在嘴上,但不一定能够正确理解安全生产职责,以至于在制定安全生产职责时出现片面性或不能依法制定,使得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先看安全生产职责定义,所谓的安全生产职责是指各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中依法依规所确定的应当做的事情清单,是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条款。
再看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定义,所谓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是指安全生产职责在不同岗位上的职责要求。有时所称“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职责”没有明显的区分,“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只不过相对“安全生产职责”更加具体而已。
最后必须了解“一岗双责”,所谓的“一岗双责”是指企业在制定管理岗位或生产岗位等生产活动有关职责的同时必须同时制定与其生产活动有关职责相对应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以实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管理要求。
以上内容参见《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些概念》有关解释。
那么,问题来了——
1、究竟有哪些安全生产职责呢?
安全生产职责定义中所称“各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是指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个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它应当包括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许多企业都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文件(大多数企业称之为“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文件,有的会不恰当地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但不少企业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文件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包括所有部门和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能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更为重要的是,企业自身有哪些安全生产职责,不少企业是不清楚的。实际上,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都应当有具体的安全生产职责,所有部门及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内容都是由企业安全生产职责而来的,不知晓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和全面的安全生产职责管理。
而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有没有安全生产职责的要求呢?回答是肯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监管人员都有且必须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只不过这里的安全生产职责称之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而已。但不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人员是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或不知晓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所有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都有法律依据吗?
安全生产职责定义中所称的“依法依规”确定安全生产职责具体条款表明所有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都必须要依法依规制定。
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来讲,可以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中找到相应的规定,但企业安全生产职责以及企业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能否找到相应的规定呢?回答是肯定的,即企业安全生产职责以及企业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能够在《安全生产法》找到相应的规定。换言之,如果在法律法规中找不到相应的规定,就不可能有相应的法律履行责任追究或受到相应法律条款的处罚,因为法律责任的处罚是与法定职责相对应的。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企业绝大多数成员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是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的,或是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
即使现在一些企业制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也是不切合实际的,只是照搬照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而已。
3、谁来制定安全生产职责条款?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职责,前提是依法,即制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是谁来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职责?
谁来制定安全生产职责,其道理很简单,谁生产谁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因此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应当是由企业依法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制定。还必须关注的是各个企业生产活动的组织形式不同,部门不同、人员不同,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是根据生产活动的不同制定的,所以各个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是不相同的。
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既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又是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所决定。但是,目前一些地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制定并印发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前面所述,责任清单应为职责和处罚两份清单,显然这里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实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因为未见处罚清单。但是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来制定统一的企业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既不可能包括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职责,又不能根据企业生产活动实际划分职责,违背了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原则。如果一个地区强制性地要求企业按照这样统一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来执行,必然是照葫芦画瓢,企业被动地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企业引向形式主义的歧途。
所以,谁来制定安全生产职责很重要!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