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有关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选自2013年6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操作手册》(ISBN:9787112153541)。虽然已过去近十年,但很多内容还是值得在研究的,如关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至今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再次提出供大家讨论。
关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混淆的根结就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清的缘故。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按职责分式各不相同的,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主体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就是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实行监管,最终责任还应归结到建设单位)。从政府部门监管的角度来看,重点应该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因此,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理应是政府部门监管的重点。
现在的问题是,上级政府部门把理应由建设单位让施工单位承担,把施工单位的责任让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来承担。这样一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往往承担一小部分责任或根本不承担责任。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理应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责,现在有不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去检查并评分,而不是去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和检查应当不是同一概念或同一方法),忘记了自身的监管角色。
如某地区发生一起模板塌陷事故,造成较大的伤亡事故。事故的原因是施工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强行要求施工,并扬言道:这个方案过去就是这样做的,要不要专家无所谓,我一个人可顶几个专家呢!于是为了省几千元的专家费,强行匆忙施工,造成了事故。据了解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工程前几年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故,都没受到严厉的处罚。这次事故较大,项目负责人被控制并接受调查,但不久交了罚款就被放出来了。最后结果是,为了显示对这次事故处罚的严厉,该地区的建筑安全监督站的站长被抓了进去,判刑9年,主要理由是该站长存在经济问题,而这些经济问题不是在这个工程项目上发生的。
再举一个例子。某地区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驾驶室脱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某地区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此事故作出了处罚决定,所有与该工程有关的单位都受到了处罚,每个经济实体单位同时受到罚款20万元的经济处罚。有一家施工升降机安装检验单位感到非常冤枉,他们反映他们对该施工升降机安装检测是几个月前的事情,而且也按规定将检测报告送安监站备案过,一切都很正常。经过几个月后,施工单位又擅自将施工升降机提升了,他们根本不知道、也没让他们再次去检测,出了事故让他们去承担主要责任情理不容。于是,他们提出了行政诉讼。可以想象,在目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不清的情况下,行政诉讼的道路也是艰难的。
目前,不少事故的发生与建设单位安全投入不足、强行要求抢工期、修改施工方案等行为有关,但一旦出了事,往往不会去追究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的。如果不出事,在建设单位安全投入不足、强制要求抢工期、修改施工方案等现象出现时,更不会去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如果我们能够像有的国家那样,没出事,但只要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就应当及时进行处罚,这样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虽然没出事,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也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厉的处罚。可以想象得到,如果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能会这样频发吗?
因此,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时,检查与评价人员要紧紧抓住责任主体这根主线,在检查与评价报告中要明确谁来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查出问题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整改。同时,检查与评价人员要更多地关注安全生产的责任,既要认真履行其职责、又要注意不要随意地超越职责去检查
——注:本节内容选自《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操作手册》序言篇第1章实战准备。
原创文章参考:
《从一名安全员被开除说起》;
《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职责(一)》;
《企业可以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注意:本次提出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主要是针对政府部门和安全生产机构的》;
《关注安全生产监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