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了,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才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职场   2024-10-24 16:18   安徽  
浅析企业“尽职照单免责”可行性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必被追究法律责任,这几乎是难以改变的现状。那么如何做到“尽职照单免责”?这确实值得我们思考。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几乎难以看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由于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被免于追究法律责任的。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更不可能了看到企业被免于追究法律责任的。所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尽责照单免责”在企业几乎是不可能的。
为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尽责照单免责”在企业几乎是不可能的?其原因有两者:
一是目前企业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方面做的是非常欠缺的,所以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定能够找到企业相应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免责肯定是做不到的,“失职照单追责”就成为目前的常态;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职责不清,也就是免责“清单”不清,即使企业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是清晰的,在履责时很难自主履责,许多“球”不是自己“踢”的,有的是“裁判员”帮助“踢”的,“球门”是“裁判员”帮助“守”的,但是一旦“输球”责任还是在自己这个“球员”身上。但是大部分“球员”是有苦难言,因为“输球”或“不输球”最终还是要看“裁判员”判罚,“裁判”是不能得罪的。
无论是何种情况,企业若想做到“尽职照单免责”关键还是在“照单”上。
尽职要“照单”免责,失职要“照单”追责。
这个“单”是什么,若要免除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就必须关注安全生产法律所规定的职责究竟有哪些,安全生产法律所规定的职责就是“照单”的依据。可是,到目前为止许多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是不知道或不清楚安全生产法律职责究竟有多少、如何履行。
当前许多人对安全生产法律职责究竟有多少确实是一本糊涂的“账”,原因也有两方面:
一是相关责任人根本不去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所以本应清楚的法律法规职责条款根本不知晓;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被一些人或部门任意曲解或任意添加了,所以即使有清晰的法律法规条款也变得不清晰了,依法管理成为空谈。
先谈安全生产法律职责,安全生产法律职责实际上是很清晰的。
以《安全生产法》为例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基本上包含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款计32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条款计10条和“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部分条款中,加起来最多也就50条左右,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有7条。
如果认真学习和履行这些职责,真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和相关人员是可以免于追究法律责任的。
因为《安全生产法》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多处有关追究法律责任条款时强调“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才执行相关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如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其它均是直接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定职责的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除第一百一十六条外。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与是否履行职责“照单”不一定关联,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绝大多数法律责任都与是否履行职责“清单”有关联的。
所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职责规定的很明确的,只要企业对照这些“清单”认真履行是完全可以做到“尽职照单免责”的遗憾的是,许多企业不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的企业领导根本不知道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有几条,所以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法律责任就不足为奇了。
企业要想做到万一发生事故能够“尽职照单免责”首要的就是知道法律责任的“清单”是什么,并能够“照单”认真履行。
如果企业不能够“照单”认真履行,将受到“失职照单追责”的处罚,并且处罚的力度在加大,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认真“照单”履责的也将受到严厉处罚,今后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失职行为的有关人员有可能会被追刑事责任(见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照单”履责是规避追究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关键!
现在面临的一个难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任随意扩大化和企业难以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就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问题了。
难以“照单”的关键或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
目前有不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任意执法,在无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任意增加许可和规定、备案等,把这些无上位法依据的许可和规定、备案等也作为“清单”来限制企业行为,无端地进行处罚,使得企业无所适从。
还有就是有关政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亲自上阵,做为企业本应自身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工作。所有这些干扰和混淆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是企业难以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原因。
“照单”履责的关键是企业他要懂法!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有关政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乱执法、任意执法行为是可以得到有效制止的,关键还是企业要懂法,即企业要清醒地认识到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内容,哪些是自己应当履行的,哪些不属于自己“清单”范围的,不属于“清单”范围的能够依法、理直气壮地指出来,是能够避免有关政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于自身履行安全生产主管理主体责任的影响,前提是企业自身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清单”认真履行。
总而言之,只要企业能够清楚地知晓自己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严格按照职责“清单”要求去做,“尽职照单免责”是可以做到的。

注:文章选编本微信公众号(ligangqiang58092019年5月7日第1160期重新编辑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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