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事故中操作人员要不要承担责任

职场   2024-11-21 19:34   安徽  

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在无知情况下发生事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前面一篇文章《媒体对银川富阳烧烤店爆炸案解释中的一处错误分析值得思考》(文章发表于2024年11月19日。点击文件名即可阅读原文)将银川富阳烧烤店爆炸案事故做了较深入的分析,其中最后一段话关于“他们的苦难不该被谴责因为他们同样也是受害者”的描述还是让笔者念念不忘——
那些为生活拼命的年轻人本就是这场灾难最直接的受害者,他们也可能惊恐万分,但是出于岗位职责的本能或者是害怕丢掉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没有在第一时间选择逃离现场,然而在法律的审视下他们就成了违法犯罪的责任人,甚至都没拿到一分钱的伤亡补偿款,这些一脸懵懂充满稚气的孩子很多都是刚刚走出校门怀揣着对生活的美好向往就被送上了危险的‘战场’,最终他们甚至都没有逃出升天,有些人永远的留在那里,年轻的生命戛然而止,就算有过失但也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他们用努力换来生机还没有来得及拥有未来就背负了资本的罪责,他们的生命不该被辜负,他们的苦难不该被谴责因为他们同样也是受害者    
本文最后留下了一句:本微信公众号将继续对此文发表自己的看法。
有什么看法,这就是这些在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这些厨房的操作人员,尤其是烧烤师傅,他们究竟要不要承担所谓的法律责任?是不是罪犯?该不该拿到伤亡补偿款?
看了《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没有看到详细的有关伤亡补偿情况,只看到“......因在事故中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不知死亡者是否就是厨房内的烧烤师傅等人。
如果厨房内的烧烤师傅是被定为“因在事故中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位烧烤师傅或是冤枉,不应承担责任,更不应该在死亡后得不到伤亡补偿款,这是笔者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分析得出的看法。
不少事故中将作业人员或操作人员由于在事故中死亡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是与《安全生产法》相违背的,因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业人员被追究责任的前提是“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如果从业人员根本没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要求,或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中没有相应的管理要求或操作规程,如本起事故中分析该烧烤店没有液相阀门泄露等操作要求,完全是有关部门和单位管理问题,让液相钢瓶在民用领域不加禁止地危害使用以及燃气公司草菅人命的不负责任,所以在未进行培训和无知情况下,发生事故从业人员不应当承担责任,责任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    
所以,发生这种事故,这些作业人员不该被谴责因为他们同样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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