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隘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理念

职场   2024-10-29 20:02   安徽  

研究简约化安全生产管理理论

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管理的共性
在研究安全生产管理时,人们往往会站在本行业或分得更细的专业行业角度去看待和解释安全生产管理,从而将安全生产管理分成若干个行业或更细的专业行业去管理,这样做实际上把安全生产管理复杂化,不利于安全生产管理。
实践越来越表明,仅站在行业的角度谈安全生产已经出现问题。为此,笔者提出安全生产法理不应有行业之分的观点,笔者所提的“法理”不完全是法律词汇中的那个法理,而是法律与管理原理的统称,强调不能以行业的特点抛弃安全生产管理的共性,否则将打乱安全生产理论体系,造成安全生产管理的混乱,安全生产必须简约化。
首先从立法角度来讲,我国《安全生产法》本应是一部综合性的法规,《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必须遵循《安全生产法》,即使是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法律法规也应与《安全生产法》相适应,不能割裂开来。
目前,我国还有与《安全生产法》同等法律地位《建筑法》、《电力法》、《煤炭法》等,其中均谈到本行业的安全生产,都应当与《安全生产法》相互匹配、相适应,而不能有歧义的内容。
再深入探讨下去,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也应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因为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部分,不能相脱离。
所以,我国必须高度重视在立法上协调统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同时,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也必须以《安全生产法》为上位法,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不能另行增设其他的行政许可要求。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更不能擅自出台无上位法要求的行政许可。
目前,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较多,或多或少地存在法律之间不相协调的现象,一些行政法规和各地行政规章与《安全生产法》不相配套,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所以,必须高度重视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各地的行政规章。
按照法律体系要求,目前各行业以及无论何种企业都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在安全生产管理总体要求都是应当一致的。即前面阐述的,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必须遵循《安全生产法》,所以目前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上是相一致的,如建筑施工企业、化工企业、煤炭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类产品生产企业、设计研发机构、租赁企业、设备安装企业.....等等。
只要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企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都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不能有例外。
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均是统一的,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目前有这么一个误区,不少人认为只有建筑施工企业等“五大高危”企业(注:“五大高危”企业指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等,以下相同)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其他企业不必关注安全生产条件,所以目前普遍存在对安全生产条件的不重视。这是非常错误的认识,因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针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
此外《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在第二十四条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这也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来的。
但是我们在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中除了对建筑施工企业等“五大高危”企业提出这一要求外,几乎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各类产品生产企业、设计研发机构、租赁企业等几乎不去督查这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或是否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好像只有建筑施工企业等“五大高危”企业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才负有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对其他企业不去加强这方面的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各类产品生产企业、设计研发机构、租赁企业等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法定的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所以,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不能将各类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与《安全生产法》相脱离。目前,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时只对建筑施工企业等“五大高危”企业提出要求的认识是非常错误的。
在安全生产管理原理上,各行业企业的要求也是相同的,不同点是行业企业之间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操作标准。如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各要素应当基本相同,均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所确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范围内,不应有多大的差异,其要素都应满足《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要求。如果说有差异的话,只是在建筑施工企业等“五大高危”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但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针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所以,对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来讲,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这一理论要求都是相同的。
在安全生产检查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开展的,可能隐患不同,但是发现隐患必须做到“三定”是一致的,即定时间、定责任、定措施消除隐患是一致的。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报告等要求也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要求。
凡此种种,不一一例举。
总之,无论从法律法规要求上来看,还是从安全生产管理原理来上看,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相同的共性,他们都应当遵循安全生产管理共有的客观规律,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不能以行业特点抛弃安全生产管理的共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当前复杂的安全生产管理简约化。
简约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才是真!

(注:本文根据本微信公众号ligangqian5809第1196期文章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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