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被查单位问题多多,但是不经意的却是暴露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自身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认识问题。
确实,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不少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在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之间,仍然有重经济轻安全的思想,风险意识薄弱,安全和发展“两张皮”的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代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组中有关专家们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知识存在模糊的认识,这种模糊的认识必然会带来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的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的存在与蔓延,影响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例如某检查组在企业检查安全教育培训时发现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理想,存在形式主义。检查组在查阅一份员工入厂安全教育培训试卷上发现有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答题出现仅回答出了前8个字,该题被判定为正确。认为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针的教育上存在问题,专家们认为员工们回答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错误的!?
真不知这些专家是如何确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是错误的,要是把时间倒拨回2014年12月1日前,专家们认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是错误的”这个结论肯定是错误的,因为在此之前的《安全生产法》所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针就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但是并不是说过了2014年12月1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就是不正确的了,这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而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同样均是正确的,只不过是方针运用的对象和场地不同而已。站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角度来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正确的,不容挑剔的!现在《安全生产法》提出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站在全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角度上提出的,情有可原。
为了证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是正确的,笔者多次强调与《安全生产法》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建筑法》、《电力法》、《煤炭法》均规定的安全生产方针就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如《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电力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煤炭法》第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目前,没有关于化工行业法规的安全生产方针,如果有的话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列为安全生产方针不是不可能的。
首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确立是我国长期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总结,不可能一夜之间由正确变为错误,这是最基本逻辑常识概念;其次是因为“综合治理”是站在综合监管角度提出的要求,实际上认真领会“综合治理”也是“预防为主”的重要内容和预防管理方式,所以只有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方针的真正含义,才不会说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句话是错误的错误说法!
说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句话是错误的错误说法的专家们犯了教条主义、形而上学、形式主义的错误,根本的原因是对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缺乏正确的认识。目前像这样不断改变有关安全生产概念说词的现象很多,一些不必要的词汇和用语经常翻新严重影响了正确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的贯彻落实,让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广大企业无所适从。
我们有必要充分认识我国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出现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上出现的问题,理清安全生产管理理念,清理一批不必要或落后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端正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方法,有计划、有条不紊地依法科学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理,我国安全生产才能步入正常的管理轨道,安全生产形势才能稳步发展。
(注:本文在微信公众号ligangqiang5809第1158期文章中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