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时代的挑战:长期照护的伦理与立法困境

文摘   2024-10-31 22:54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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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进步的科学,不只改善了人类生活环境,也改变了人类生活方式;人类的营养得到更好供应,医药技术不断得到更新,人类生存的能力和人类的预期寿命增加;这些进步造成地球人口越来越多,平均年龄越来越大,而需要接受照护的老年人口以及各种心智失能的障碍者也越来越多。
随着科学进步和生活品质提升,医学关注的焦点除了急性疾病的治疗,也开始注意到长期疾病的照护,因为发达的医学技术,使上一个世代的绝症患者(例如无脑症),有了治疗或延长生命的机会,相对地,这些重大的长期性疾病的照护需求就越来越广泛。
Callahan和Wallack指出了长期照护的五个主要目标:
1.即使在活动受限与官能受损的情况下,也要尽可能使个人在任何时间,官能上的独立达到最大化;
2.对个人进行复健,使他/她的官能回复到之前的某个阶段,并能持续行使这些官能(例如:原来可以跑步的双脚在中风后无法行动,经由复健回复到可以走路的阶段);
3.对于永远无法独立者,提供人道的照护;
4.提供最不受到限制的环境;
5.在死亡的过程中能够有尊严的死亡。
为了达到这些长期照护的目标,就会耗费庞大的人力和庞大的医疗资源。传统上,大部分受到长期照护的对象是老人,而肩担照护工作的通常是家庭中的女性或者孩童。
由于家庭型态的改变,以及在经济压力下单薪家庭转向双薪家庭,使肩担照护工作的不再是妇女与孩童,再加上独居老人的不断出现,也使长期照护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为长期照护寻求法律上的保护就成为现实的社会问题。虽然公共财政也许无法负荷越来越多的长期照护的需求,但是要求长期照护立法的呼声并未消退,长期照护是否应该得到立法的保护就成为伦理学应该探讨的议题。
长期照护的立法议题
在医学技术大幅进步后,所有国家都面临人类生命延长与人口老化所带来的问题,慢性疾病以及行动不便的长期照护成为各国卫生组织所必须面对的难题。最近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估计,下一个世代中,在许多发展中的国家里,这个需求将增加400%。
如何因应即将到来的普遍的长期照护问题,如何建立可持续的长期照护体系,成为政府的挑战,而为了让长期照护体系能得到健全、持续的运作,就不能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的规范。这种法律的规范必须涵盖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庭成员(随着社会型态的转变,越来越多夫妇不愿生育,一旦他们老年后,也许没有任何其他的年轻家庭成员可以提供协助)、社区、以及政府的总体规划和财政上的协助。
对此,Dorothy指出:长期照护医疗服务和社会服务的结合必须1.建立在社区的接受与当事人的参与;2.由互相支援的有效率的系统所支持;3.维持照护的持续进行;4.应用整体论的观点来提供服务;5.具有浓厚的援助成份;6.稳定的财务基础。
长期照护不只是提供接受照护者基本生理功能的维持,也必须从道德上去尊重人的价值,对接受照护者及其家人提供更多经济上的协助与精神上的协助。整体式长期照护体系的建立、维持与管理,不是个人、或慈善团体所能胜任,必须依靠政府来积极执行;为了要求政府能持续性、长期性、全面性地落实长期照护的工作,为长期照护进行立法就是社会不能回避的责任。
但是长期照护的立法也会引来争议,因为长期照护所需要的庞大医疗资源会排挤其它的医疗资源或者社会资源。对于这种资源的争夺,Calabresi和Bobbit在《悲剧性选择》中指出:

「对于某些稀缺物品的分配会带来巨大的灾难乃至死亡。当人们关注于这类分配时,就会引发同情、愤怒和恐惧等情感。那里出现了赤裸裸的价值冲突;一方面是社会据以决定分配的受益者的价值标准即画定了稀缺的边界,另一方面则是许以人们幸福生活的人道主义的道德标准。

长期照护所需面对的问题,除了照护如何实施外,最主要的疑虑就是来自财政上的考量。庞大的长期照护费用不可能由国家来完全支付,也不可能由国家来完全照顾每一个需要长期照护的国民。但是国家不可能置身事外,毕竟,并非每一个国民都有能力来支付长期照护的费用,就算是有能力支付,在社会型态改变下,独居老人的数量逐年增加,这些独居老人也需要社区、政府来给予妥善的照顾。
因此,在法律上完备长期照护体系的建立,全面落实长期照护体系的正常运作,就必须透过法律,在个人、家庭、社区、政府,以及财政、医疗、保险制度各方面予以明确地规划。长期照护不仅包含老年人,也包含植物人以及各类身心障碍者,这些都是我们的同类,我们的同胞;不管是从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最小苦难原则,或者是基于普遍义务的原则,我们都不可能对这些苦难视若无睹。
如Calabresi和Bobbit在《悲剧性选择》中所说:

我们无法获知苦难何以降临于人类,但可确知人类本身是如何使一些人蒙受苦难,而使另些人得以豁免。并由此使一些更为宝贵的东西存留下来,其价值高于受难者之痛苦,甚至亦高于人类欲求之满足。在此选择过程中,持存的社会得以取舍那些苦难与背后所凸显的价值。一个社会的轮廓亦通过这种方式被勾勒出来,而观照此社会费力坚持的价值,正如考量那些先前消亡的价值一样,皆使得我们知晓一个社会的特征。

对长期照护立法的挑战
长期照护立法虽然有着伦理与道德的正当性,但是也面临来自另一种伦理道德观点的挑战。毕竟,整体的医疗资源是有限,把大部份宝贵的医疗资源、社会资源都投入在长期照护中,对其它的基础建设、儿童教育、社会福利以及众人赖以维生的经济发展就会产生排挤效应。
Lamm指出:

你不能从『成本不是考虑的因素』这种观点去为大众集资的共同基金建立伦理准则,而且道德关怀应该只是个人的责任。大部分的医疗照护是由众人共同集资的基金来缴纳,不是税负就是保险,你不能一次就把这些共同的基金只分配给一个病人。共同集资的基金必须最大化共同的健康。成本永远必须予以考虑……公共财政预算的建立就是交易过程的进行以及优先顺序的排定,忽略了成本,就是对公共财政政策的破坏……对于医生而言,『道德单元』就是病人,而对于公共政策,『道德单元』则是所有的公民。

MarthaNussbaum也指出这种伦理上的困境:

长期照护必须提供给那些有需求的人,但不能因此把提供照护的人剥削殆尽。基于众人平等的标准,所有的人都有自尊,也都有过体面生活的机会。目前,在世界的所有国家中,这个困难的社会问题还没得到解决。

在政府负债日益增加,社会福利支出日益扩大,如果要耗费庞大资金来从事长期照护,势必会严重影响公共建设的预算,而公共建设正是许多民间企业维生的来源。没有公共建设,许多大小营造公司、水泥工、板模工、大小卡车司机,以及许多的从业人员都将面临严重的生计问题。这些工人是技术水平简单的劳工,没有了各种基础建设的工作,就会面临转业的挑战。
如果不缩减各类建设的经费预算,就必须增加课税,但是增税又会增加每个家庭的负担,对于那些没有长期照护需求的家庭而言,他们会提出质疑:为什么要扣我的税去补贴一个我不认识的老人,或者为什么隔壁邻居晚上酒醉开车回家时,撞到电线杆变成植物人后,却必须要由我出钱替他的家庭分担长期照护的费用。
如果无法筹措新的财源,那我们为何要牺牲一些重大的建设来进行长期医疗照护,而把对学童午餐的补助,大规模科技产业研究的经费都予以删减?难道政府不应该投资未来,不应该为下一个世代提供更良好的医药保健(新的药品研发、新的疫苗研发、新的医学技术改进),难道长期照护可以无限制地吞噬我们的珍贵的健保资源、社会资源吗?
对于医疗的限量供应,Peter A Ubel and Susan Dorr Goold 认为最好的定义方式应该是把基于仁慈的医疗照护排除在外。他们指出医疗资源严重不足而必须进行医疗资源的限量分配时,并不是不提供医疗资源,而是进行分配,有些人会因此受益,而有些人不会。所以医疗资源不应集中在长期照护方面,对于那些需要医疗资源以重新回到工作场所,继续为社会创造经济成果的病患而言,向他们提供充足的医疗协助,不只对这些患者也对整个社会,创造出更大的幸福。
就像在评估医疗资源分配时所用到 QALY(quality for adjusted life)评估法中,一种治疗也许会延长病患十年的生命,但是在这十年中,病人如果是活在极端痛苦中和处于诸多身体能力的丧失,也许按照 QALY 的标准,这种治疗等于只带来五年的寿命;而相同的医疗资源用在不同的病人身上,也同样可以延长十年的生命,但是病人十年中却处于昏迷状态,按照 QALY 的计算方式,这样的医疗也许延长的寿命不到一年。也许对于仍有工作能力的病患提供最适当的医疗服务才是最恰当的医学伦理判断。
如果医疗的公共基金是由大众共同集资而来,个人不合理的、不合比例地使用这些共同的基金就不是正义。在有限的政府收入下,要承担长期的庞大的照护支出,对政府是非常不利,也对整体社会不利。如果长期照护的医护需要耗用庞大的资源,那么其他的基本医疗又该如何去供应?
-全文完-
原文来自:https://in.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44/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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