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约束照护”的是是非非:事故发生,责任在谁?

文摘   健康医疗   2024-08-26 07:51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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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来自:《身体拘束禁止の法的根拠とは?【拘束することのほうに法的根拠が必要】》

实现“零身体约束”是养老界重要的讨论话题,零束缚绝不是通过一句口号,解开绑带就能达到的。“零束缚”牵扯很多条件,如设施硬件、老人身体状况、是否有相关法律支持、甚至还有社会对生活幸福指数理解等因素共同决定的。

本文以日本媒体经常给出案例为主总结了三个问题:(1)是否有明确指出禁止身体约束的具体法律条例?(2)如果法律上承认了禁止身体约束,那么请具体指出什么程度的束缚是禁止的?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身体约束?以及,日本厚劳省发布的《零身体约束手册》中列出的“身体约束具体案例”在实际操作中,导入机构的程度多大为最佳?(3)若在实际照护中由于导入“零身体约束”,而发生事故(例如跌倒)时,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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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明确指出禁止身体约束的具体法律条例?

首先要加强认知的事是: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是有行动自由的,如果要限制这种自由,也就是进行身体限制时是需要法律依据的。这意味着,进行“身体约束”时需要法律依据,“不受约束”并不需要法律依据。

例如《关于需要精神保健和精神障碍者的福利法律》中第36条第一项中表示:“如果精神病院的管理者认为,入院治疗的人需要采用限制行动的方式保护病人本身安全时,可以进行行为限制。”但需要注意,该规定的前提是承认入院治疗的患者具有行动自由,只在某些例外条件下“可以进行行动约束”。

养老保健设施规定中,还没有这样明确的条例。但是根据“长期照护保险法”各城市(部分制定城市)规定的运营标准中,除了是为了保护入住者或者其他入住者的生命安全这种紧急的情况,其他情况下都不得以身体约束的方法限制入住者的行动自由。厚劳省在召开“零身体约束行动推进会议”时编制的《零物理约束指南》(2001年3月)中,也反向解释了这一规定:“除了紧急以及不得不的情况下”,其他时候都不得进行身体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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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进行身体约束的情况是什么?

前面阐述过,“禁止身体约束”没有被法律认可,在“紧急以及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身体约束”的。《零物理约束指南》中列出了11个被认定为“身体约束”的行为。若不在列出的11个行为内,只要出现有限制身体自由的行为,都算作身体约束的一种。例如“用篱笆(侧栏)围住床,以保证老人不会跌落等”,不仅规定在篱笆或侧栏,而是任何一种方式,比如墙壁或者家具等,只要有“让老人无法自由下床”的行为或者倾向,就算是一种身体约束。

那么,“紧急以及迫不得已的情况”到底有什么要点呢?《零物理约束指南》中规定,需要满足“迫切性”“不可代替性”“临时性”这三种条件,并且以上要件要谨慎地确认过后小心地执行身体约束。《零物理约束指南》里,列出的并非是“身体约束的具体行为”,而是列出了“身体约束的个别案件”。既然是“案例”,就没有必要完全照搬导入机构,仅仅是供给参考,每个养老机构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应该根据该院老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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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事故发生,责任在谁?

例如上述案例中没有使用床边围栏,导致老人跌下床后骨折。没有使用围栏并不是造成骨折的直接原因,所以没有使用围栏也就不具有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有必须使用床围栏的情况,必须要满足上述文章(1)(2)里的条件。在非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除了身体约束以外的措施来防止坠落。比如让老人睡在地板床上(一种高度贴近地板的床),但这时又需要锻炼老人下床站立的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种“从地板床下床”的对策做的不充分而造成事故,需要负法律责任。

编者按:

实施禁止身体约束的限制条件非常多,难度非常大。为了加强老年人生活的幸福指数,也在无形中增加了照护工作者的负担。是否该推行以及如何推行是一个需要长久讨论的话题,也可以预想讨论过程中的激烈程度。我们作为这条路上的共同探索者,暂且不管立场是否一致,其实我们的愿景是一致的:那就是如何帮助老人完满的过完一生,如果提高老人生活的幸福指数。“勿忘初心,方得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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