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过程建立争议评审机制之必要性和紧迫性

企业   2024-10-09 14:44   广东  


编者按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而构建工程建设领域的争议评审制度将作为推动多元解纷成效的核心因素,也是提升争议解决效率的有效途径。


争议评审制度是国际工程在履约过程中通过专家评审解决争议的方式。争议评审制度是指合同签订或争议发生时,由合同双方共同选择中立、专业的争议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就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建议,并有效解决纠纷的一种救济制度。


随着建筑市场深度调整,招投标、造价、质量、工期等建设工程纠纷频发,且日益复杂专业。其中,在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建立争议评审机制是一个重要环节,有助于及时、公正、高效地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确保招标投标的顺利进行。


就此,研讨会聚焦于将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前置于招标投标阶段,即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确项目争议评审模式,并在合同执行中实施即时评审,旨在提升争议解决效率,促进企业合规,提升行业整体管理水平。


10月8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建立争议评审机制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建纬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景伟主持。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付丽娜、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韩如波、国宏新型城镇化发展联盟秘书长孙冲冲等领导嘉宾出席。


另外,来自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律所、建筑企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聚一堂,共同探讨在招标投标阶段建立争议评审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标准编制工作初步计划进行交流。中量咨询董事长钟泉受邀出席并发言。



国宏新型城镇化发展联盟秘书长孙冲冲作开场致辞。他强调,随着建筑市场深入变革,建设工程领域内关于招标投标、投资控制、质量及工期等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不断增多。为贯彻党中央关于“优先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精神,促进建设行业的繁荣稳定,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建设行业的发展特色,建立并发展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



建纬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结合其在三十余年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的案件实践,介绍在招标投标过程建立争议评审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指出,本次研讨会的宗旨在于探索如何在建设项目的源头设定预防和化解争议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他提出,可以将非诉讼的替代性争议解决评审机制前移到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并探讨了其操作性和具体实施方式。此外,他还探讨了招投标双方调整招投标文件的权利,招标文件嵌入事先自选的评审员人选,以及如何要求投标人作实质性响应等问题。朱院长还就评标程序增加相应要求,由双方自选的评审员选定首席评审员以及评审组对争议的裁决权进行了分析。他还强调了中标通知中明示争议评审员名单以及评审组权力范围的特别约定的重要性。此外,他还探讨了行业协会如何发挥市场引领作用,引导招投标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确定争议评审机制,以及如何以市场化方式确定、组建可供当事人自选的评审员名录等问题。


随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蓝仑山、余一爱,黑龙江新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春峰,中亿丰建设国内事业总部副总经理王永维,中量咨询董事长钟泉分别作嘉宾发言。



其中,钟泉董事长的发言题目为《预防是上游植树造林,治疗是下游抗洪抢险》。他表示一直很赞赏朱树英院长以及其秉承的“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理念,特别是朱树英院长做事具有前瞻性,最早推动法律和造价的融合,把国外先进经验——争议评审机制引进来。董事长还提议全面学习借鉴新加坡的协作式合同模式。虽然协作式合同中包含的争议评审机制非常重要,但仅仅借鉴这一点并不足够。该合同模式还涵盖了建立协作工作关系、采取主动的项目管理措施、实施提前通知制度、组织合作研讨会以及设定关键绩效激励等多方面,这些都应一并学习与应用。



精彩的嘉宾发言环节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韩如波登台,就《标准编制工作的初步规划》发表了演讲。韩如波主任介绍了标准编制工作的初步计划,并就争议评审机制的具体实施细节与参会嘉宾进行了深入讨论。



参会嘉宾纷纷就各自专业领域的独特视角贡献出精辟见解。在讨论中,钟泉董事长进一步解释争议评审与调解两种制度并无混淆或重复。争议评审犹如做体检,是治未病的措施,让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同时,争议评审前置是全球通用预防工程纠纷的做法,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而调解和诉讼则是在矛盾进一步激化时才使用的解决纠纷之举措,类似动大手术治疗,此时成本必会大大增加。


讨论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现场气氛不断攀升,高潮迭起大家一致认为,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的前移势在必行,这对于维护各方权益、促进工程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讨论,大家形成了共识: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的前移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通过完善规则、加强沟通和提升专业水平,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争议,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最后,研讨会在朱树英院长的精彩总结发言中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他表示本次研讨会的成功召开将推动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在招标投标阶段的建立和完善,为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也非常感谢各位嘉宾莅临参会。


本次研讨会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争议评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得到了充分的论证。随着争议评审机制的不断完善,其将有力促进行业内纠纷的高效解决,为建筑行业的稳健与可持续发展铺设坚实基石


(部分内容引用自“建纬律师”公众号)


争议评审制度在中国的实践


北京城景 图片来源:Pixabay


2020年,争议评审制度被由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出台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引用,现已在工程建设领域被逐渐接受并使用。


争议评审DAB模式在江苏苏州“未来建筑研发中心”项目率先落地。其后,江苏省推动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印发《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争议评审制度构建进入快车道。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出台下发《建设工程领域纠纷“评调裁一体化”工作办法》,就办理途径、事实梳理、调解、争议评审、繁简分流、监督指导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与刚性的司法鉴定这一纯粹的法定程序相比,柔性的争议评审机制具有明显的优势。由行业专家进行争议评审,源于国际惯例和成熟经验,扎根于工程总承包行业土壤,利于有针对性解决复杂的专业性问题;发生争议及时进行评审,有利于及时化解建设方、承包方的争议和矛盾,缩小争议差距,促成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建设;当事人自选专家以专业技术资源和能力,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进行争议评审,有利于合理降低解决争议所承受的经济负担,有利于落实多元化调解机制,推动行业自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建纬观点:应引起各方高度重视的工程总承包争端解决的新机制

2、建纬观点:“争议评审”为核心的多元解纷机制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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