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总对总”(2)︱盖为神通多变化,六耳本是悟空心

企业   2024-10-08 07:45   广东  


前言


前文再续书接上一回!西游记中,猪八戒以善良幽默、擅长调解著称。诉前鉴定倡导的“以鉴促调”理念,与猪八戒的调解智慧异曲同工,均意在复杂纷争中寻求平衡,通过和解实现共赢,为“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提供新视角。近日,“中量+”发表文章《快意恩仇孙悟空,握手言和猪八戒》,对此进行了探讨。


而在西游记众妖中,还有一位奇特的存在——六耳猕猴。在大多数妖都在馋唐僧的身子,想要混吃等“不死”的时候,唯独六耳猕猴馋的是孙悟空的位子,对西行取经心神往之。六耳猕猴本领与孙悟空难分伯仲。地藏王菩萨的“宠物”谛听曾言,此妖神通,与大圣无二。如来佛祖亦有所感:“汝等皆一心向善,今观二心争斗而来。”六耳猕猴与孙悟空之间的纠葛,实为“一体二心”的较量。


无独有偶,诉前鉴定亦存“一体二心”之喻,一者乃“诉前司法鉴定” ,另一者为“诉前自行委托鉴定”。者虽名异,实则同根同源,恰如真假美猴王,皆为孙悟空心性的不同显现,一为本真之我,一为镜像分身,二者相映相融,共筑世间万象。



盖为神通多变化,六耳本是悟空心

——“一体二心”的诉前司法鉴定和诉前自行委托鉴定


具体来说,诉前司法鉴定是指法院尚未立案受理前,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后,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而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指的是当事人在正式诉讼程序开始前,出于自身需求,主动选择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案件中所涉及的特定专业性问题进行的鉴定活动。


相较于诉前司法鉴定,诉前自行委托鉴定在程序执行层面展现出了更高的灵活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实施过程未直接置于法院的监管之下,学术界对于其鉴定性质的界定产生了分歧:部分学者将其视为“证人证言”,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应归类为“书证”,还有学者主张应将其与司法鉴定区分开来,称之为“私鉴定”,更有学者主张诉前鉴定意见仅构成一种“咨询行为”。


对于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与部分地方法院相关规定认为,对诉前自行鉴定结果持反对意见一方能提出充分证据或足够理由推翻该鉴定意见的,准许申请司法鉴定(见附表1)。此外,司法实践中也不乏相关裁判案例(见附表2)。


传说孙悟空为配齐六耳猕猴的相关装备,不惜使用观世音菩萨赐予的三根毫毛。其一化作金箍棒,其二化为紧箍圈,其三则化为筋斗云。欲使诉前自行委托鉴定具有诉前司法鉴定同等的“神通”,亦需取得“三根毫毛”:


一、首根“毫毛”。受托的专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司法鉴定的资格与资质。这要求机构需遵循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要求,确保机构及其成员经过专业训练,掌握鉴定科学方法与能力,以保障鉴定工作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二、次根“毫毛”。所出具鉴定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且充分。尽管单方委托鉴定在移交前未进行质证、认证,但在对意见进行质证时,可对此进行补充审查。若经质证确认,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方面均无误,且满足司法鉴定对鉴定材料完整性的要求,则此证据材料将有效支撑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可信度。


三、第三根“毫毛”。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必须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诉前自行鉴定过程同样需要符合鉴定程序规范、鉴定措施及流程安排合理、所得结论性意见逻辑严密且具备科学依据。通过确保程序合法,保障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合理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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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携手中央相关部门,共同推动构建“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在此机制框架下,当事人能够直接向“总对总”调解组织递调解申请,通过调解途径高效解决争议。


诉前自行委托鉴定,与“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所倡导的理念高度契合,赋予了当事人基于自身需求与判断,自主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进一步推进了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此举不仅彰显了司法服务对个体权益的深切关怀,更彰显了司法体系在便捷性与自主性方面的双重提升。因此,诉前自行委托鉴定应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范畴。


ZLFL01002 诉前造价鉴定


中量咨询除承接法院(仲裁机构)委托的司法鉴定任务外,也承接当事人单方或共同委托的造价鉴定工作。基于丰富鉴定经验,中量咨询从诉讼情境出发,对项目造价进行鉴定,注重程序性与合法性。当事人共同委托造价鉴定,在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鉴定结果约束时,法院可据此予以裁判。



附表1: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性质认定

法院

法律条文

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三十条: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除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诉前或诉中自行共同选定具有相应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当事人诉前或诉中单方选定具有相应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附表2: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认定

案号

裁判观点

(2021)最高法民申4491号

鸿达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后,科源公司未及时与其进行结算,鸿达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法院释明,科源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各部分造价,符合法律规定。

(2023)最高法民申1039号

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对方当事人既未举示足以反驳该意见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该书面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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