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陈立夫
转自:学术人与实践者(ID: xueshuyushijian)
来源:《比较政治学研究》2023年第2辑,注释从略
陈立夫,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家与社会理论、中国及东亚地区等。
问题缘起:卡里斯玛的常态化转型
“事实上从1940年秋起,我国已经成了日本的而不是法国的殖民地了。而且在日本投降同盟国时,我们全国人民已经起来夺取了政权,建立了越南民主共和国。”“一个由年轻革命者组成的代表团,其中就有未来的印尼共产党领导人艾地(Aidit),来到了苏加诺家中,向他递交了一份最后通牒,他们坚持,苏加诺必须立即宣布独立,并与日本人所‘承诺’的‘独立赠礼’断绝一切联系。”
上述引文展现的是越南与印度尼西亚在宣布或是即将要宣布民族独立时一个细微的历史横切面。胡志明在声明越南独立的宣言中,明确强调了越南人民从日本占领者手中“夺取”了政权,以表明越南独立的自主性与排他性,而在印尼独立前夕这起小冲突里,争辩的焦点却是印尼的独立是否需要与日本占领者划清界限。这不同的“独立”时刻,显然为两个国家日后不同的走向埋下了伏笔。如果深入越南与印尼 “独立”前后的历史,二者在独立前的相似性与政权命运的差异性为探究政权的兴衰提供了绝佳的参照对象,也为我们提供了开展比较研究的配对案例(表1)。
相较于一经独立就被卷入经年累月的内外战争的北越而言,印尼的开局较为顺利。在与宗主国的战争快速结束后,苏加诺政权面临更少的外部压力。1960年前后,苏加诺建立了具有更强左翼色彩的政府,并将不少右翼政党排除在外,在当时最高咨询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与互助合作议会的组成中,左翼团体均占据绝大多数。然而处于外部压力下的越南共产党最终完成统一,建立起东南亚历时最久的社会主义政权,而拥有相对稳定的国内外环境的苏加诺政权却在1965的军事政变中遭遇灭顶之灾,左翼力量自此在印尼一蹶不振。
为什么两国政治精英的命运会如此不同?回顾二战后东南亚国家的历史,带领民族走向独立的超凡魅力领袖屡屡登场。韦伯认为,卡里斯玛权威本质上是一种非常态化的、不稳定的权威模式,它越是要保持纯粹的具有“领袖”气概的权威形式,那么它就无法被理解为“组织”,也就缺乏了理性化的可能性。那从非常态走向常态,从非理性走向理性,政治精英们应当如何选择?
基于越南与印尼建国精英的不同命运,本文试图探究如下问题:为什么经历民族独立运动,有的国家,如越南、新加坡,在国家建构过程里涌现的政治精英可以长久地掌握权力,而另一些国家,如印尼,主导建国的政治精英却失去了权力?通过回溯越南、新加坡与印尼的建国历程,本文认为,那些在国家创建时刻采取非妥协的斗争性策略,并能够成功建立起制度化与组织化的执政集团的政治精英,更能牢固掌握国家政权,反之则政权并不稳固。
文献回顾:战争、殖民遗产与精英关系
政权的稳固长久并非易事,新国家如何在破裂的社会中产生?不少学者从战争、殖民遗产、精英互动来理解东南亚地区国家建构的差异,本文将在回顾现有理论的基础上评估其是否能够准确地回应本文提出的问题。
基于西欧近代早期国家建构的历史提出的“战争制造国家”理论使学者们开始广泛探究战争与国家建构的关系。对于经历了反殖民抗争的东南亚国家来说,战争缔造国家是否同样具有解释力?卡拉翰提到殖民时期、政权建设以及冷战的外部威胁塑造了缅甸军队的高度政治化,也使军政府得以建立强力的镇压机构来维持其执政集团的稳固。斯塔布强调了马来西亚建国初期国内叛乱推动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强化强制力量的建设。然而作为重要的外生冲击,战争却难以解释政治精英在行动策略、政权建构和执政组织形成中的不同选择,也难以提供更细致的因果过程。另一方面,以越南为例,也许正是越南共产党本身的纪律性与组织性,越南才可能经受得起长久的战争,特定的组织形态提升了应对战争的能力,而非反过来。
此外,不少学者也强调殖民经历或许是解释许多后发国家发展差异的原因。殖民经历强调了民族独立后的新兴国家与更长久的历史发展之间的关联性,对于东南亚国家而言,这些殖民经历能否解释政治精英的不同命运?弗尼瓦尔探究了英国对缅甸的统治,尤其是对缅甸的军人干政现象产生的影响。卡拉翰分析了英国的殖民结构对缅甸政治结构的影响,提到了在日据时期,日本曾协助缅甸建立了独立的军队,奠定了其后来的政治地位。而在殖民宗主国外,日本在东南亚的主要目的是资源攫取与战略驻军,因此日本在东南亚地区主要采取间接统治,甚至会主动推动建立这些地区的民族精英。殖民遗产理论也聚焦于外生冲击对这些国家政治发展的影响,但却难以解释具体政权的兴衰存续,尤其是为什么不同国家政治精英的独立策略存在差异?可以说,无论是战争、内乱还是殖民遗产,更多聚焦于宏观层面的社会经济条件,但要关注政权的兴衰,需要将视角转向聚焦于行动者的精英关系理论。
“精英政治”同样在二战后的东南亚各国起着关键作用,也诞生许多经典的政治学研究。武有祥认为,“精英团结”或“精英极化”的政治精英关系更易建成具有国家自主性的发展型政权,而“精英妥协”与“精英碎片化”的精英关系不利于政权巩固。丹·斯莱特将东南亚精英分为了官员、经济精英、中产阶级与社区精英,当不同阶级的精英感知到威胁时,他们会寻求订立保护契约,以获得国家权力的庇护。然而是什么造成不同国家执政者在执政能力与政权形态上的差异,也许还需要关注政治精英的组织形态与策略选择。
基于此,本文试图从两个角度对现有理论进行修正:第一,聚焦东南亚国家建构中精英群体的“行动者”视角,强调政治精英在自身组织形态以及政治斗争策略中的选择。第二,本文将重点转向具体的政权而非整体的国家,关注执政集团及其政权在稳定性上的差异。
研究设计:基于组织与策略视角的政权巩固研究
对于领导民族独立运动的政治精英而言,他们需要在历史的关键时刻做出选择,而这些选择又将产生长远影响。本文认为,政治精英的两项选择对其政权建立后的执政稳固性至关重要:第一,是政治精英在独立(建国)过程在获得政权与对待敌对力量(旧政权、殖民者)的策略选择,第二,则是执政的精英团体在建国后如何塑造执政组织的形态。
首先,那些在建国时刻采取斗争性策略的政治精英更可能建立起稳固的政权。斗争性策略意味着在社会政策、国家建构与对外关系中坚持更强的革命性原则,并拒绝与其他政治精英集团分享权力。采取斗争性策略的执政集团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与精英群体偏好,他们往往会拒绝与建国前的敌对势力(旧势力、宗主国)和解,并塑造执政集团共同的外部敌人与目标,降低内部分歧,进而提高执政集团内部的凝聚性。反之,采取非斗争性策略的执政集团将可能由来自不同立场与意识形态的政治力量组成,这也意味着相较于采取斗争性策略的政治精英而言,非斗争性策略将可能面临执政集团内部的分歧与政权的不稳固。
其次,能否实现政权的长久稳固,本文认为要引入第二个变量,也就是执政精英的组织形态。执政集团内部的制度化与组织化程度越高,对国家权力的支配力越强。制度化程度较高的执政集团,将有助于将执政集团内不同阵营的分歧内部化,确保政治权力的内部流转。也就是,执政精英能否以稳定的单一组织形态进行支配国家权力。亨廷顿提到,对于后发现代化国家而言,强大的政党组织有助于吸纳现代化过程中的政治参与,进而保持政治的高度稳定。
在这一模式下,执政集团作为整体在调用国家权力时将显得更为得心应手,而精英内部的分歧并不转换为政权内不同政治力量的分歧。反之,缺乏组织与制度化则意味着执政集团其实是以不同组织参与政治,政府的运作则是由卡里斯玛型的领袖或是松散的联合政府进行,在其中,执政集团或是政治精英更像是围绕国家权力而展开活动的外来力量(图1)。
显然,上述示意仍是理想化的形态。应当如何定义执政集团的制度化水平呢?本文借鉴了帕尼比昂科(Panebianco)对政党制度化程度的定义与衡量标准:制度化程度高,意味着主导联盟具有强有力的中央组织,对团体内的组织与成员的约束力强,制度化程度低,则意味着集团内存在有各自独立的政治组织,主导联盟无法对集团内组织与成员进行有效约束,分歧将会表现为正式的政治冲突。
哪些因素将决定执政集团的制度化程度呢?本文依据帕尼比昂科“政党”制度化的分析提出三个衡量标准:自主性(执政精英相对于其他国家力量的独立性)、体系化(执政精英内部不同组织间的相互依赖程度)和起源方式(是由主导中央纵向渗透形成下属组织还是由不同政治势力横向联合形成集团)。显然,自主性程度越高的执政集团将更可能作为整体来指导与调用国家权力,尤其是能够保持对强制力量的控制。体系化程度越高,证明执政集团越能够以自身的整体作为组织或政党,而非政党或组织间的联盟。最后则是起源方式,经由主导中央纵向渗透而出现的执政集团将更可能约束集团内不同的组织与派系,塑造纪律性,而“横向”联合的制度化水平则较低。
此外,卡里斯玛型领袖同样可能对执政集团的内部团结与制度化程度产生影响。而能否从卡里斯玛型权威向更为常态且理性化的权威转型,同样也是衡量执政集团在组织形态的制度化程度中的参考因素。尽管卡里斯玛型领袖的政党同样也能产生看似团结的主导联盟,但他们必须依附领袖才能获得权力与保护,因而领袖主导下的团结的主导联盟很难等同于执政集团本身的制度化程度。所以对那些存在可明确识别的领袖的执政集团的案例就需要更为谨慎。亨廷顿认为:“衡量政党的制度化力量,首先就看它能否闯过其缔造者或首先使它登上权力宝座的魅力领袖离开之后的这一难关。”本文基于这一条设置了补充标准,以检验存在此情形的案例,并具体分析案例内组织形态。
综上,本文的因变量为“政权是否巩固(巩固/瓦解)”,自变量则是“掌握政权时的策略选择(斗争型/妥协型)”,以及“执政精英的组织形态(制度化程度高/制度化程度低)”。从理论预期来看,本文假定:采取了斗争型策略,并组建起高度制度化组织的执政精英,更能够捍卫其政权,反之,采用妥协型策略,且未实现执政精英制度化的政权,则更可能瓦解。那么其他的组合形式呢?基于自变量的数量,我们可以得到4种不同的组合策略,因而我们在“瓦解”与“巩固”之间,还需要有进一步检验。到此,基于提出变量,我们构建起2×2的类型学模式(表3)。并提出本文假设。基于因变量政权稳定性来看,Y1>Y4、Y2+Y3>Y4。文字表述如下:
假设1:在政权建立过程中采取斗争性(革命型)策略,并在建国后成功建立起高度制度化组织形态的政治精英,更可能长久执政。
假设2:那些采取斗争性策略,而没有建立起制度化组织形态的政治精英,或是采取妥协型策略,却建立起制度化组织形态的政治精英, 要比二者皆缺失的政治精英更长久地掌握政权。
分析上,本文主要选取越南(1945—1975年)、新加坡、苏加诺时期 (1945—1965年)与苏哈托时期(1965—1988年)的印尼来进行案例比较研究。下文将首先比较越南与苏加诺时期的印尼的建国精英的不同命运,以开展更为具体的历史比较分析。其次,本文还将引入新加坡与苏哈托时期的印尼作为补充案例,从而进一步完善本文的理论推演。
通往不同命运:越南(1945-1975)与印度尼西亚(1945-1965)
1945年,越南与印度尼西亚独立,开启了东南亚各国摆脱宗主国、 通往追求民族独立的进程。日军在越南扶持了保大帝,但以胡志明为领导的越南独立同盟发动了革命,宣布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国。在印度尼西亚,以苏加诺为领导的联合政府,囊括了印尼主要的政治力量。
越南独立后,先后遭遇了前宗主国法国及随后美国的军事干预,陷入了领土分裂与经年累月的战争之中,而印度尼西亚除了与前宗主国荷兰短暂的战争外,并没有过多受到外部环境的干预。然而最终越南完成了统一,成为东南亚地区历时最久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苏加诺政权却亡于军事政变。本文认为,越南与苏加诺时期印尼的执政集团在“策略性选择(斗争与妥协)”还是“组织形态(制度化/非制度化)”上的差异决定了两国政治精英的不同命运。
越南:从独立到政权巩固(1945-1975年)
武有祥提到,越南是现代世界史上革命成功且持续存续的罕见例外之一。这一论断既是源于越南在长期革命与追求统一的过程中面临的外部敌人力量之强,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种革命的彻底性贯穿于越南革命始终。
1930年,胡志明以共产国际代表的身份整合了此前越南各地不同的共产主义政党,并最终成立越南共产党(后更名为印度支那共产党)。从建立之初,印支共(越共)就受到较强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指引,这一定意义上解释了其在1945年所做出的革命性选择。
1940年,日本入侵印度支那后,印支共将党的活动转至乡村,并在1941成立“越南独立同盟”(越盟),尽管越盟是当时越南为数不多从事反抗活动的群体,但其自身并没有独立取得反抗活动的军事优势。越南最终的独立是在法国殖民者被驱逐,以及日本统治者军事败退的大背景中出现的。1945年8月,由于日军在整体的军事上已处于溃败态势,为保留对其占领的东南亚国家的统治合法性,日本占领者开始在东南亚扶持由本土精英执政的民族主义政权,为此,日本占领者扶持保大帝为越南国皇帝。然而在1945年8月日本投降前夕,越南出现权力真空,也使越南的革命与独立力量面临关键的历史节点。他们必须在革命与非革命之间进行选择,前者意味着他们必须与越南的旧政治势力及一切外来殖民势力彻底划清界限,这也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内外局势,而后者则需要与保大政权或是随后可能卷土重来的宗主国合作。
最终,越盟进行了革命性选择。1945年8月,越盟发动并领导了全国总起义,即八月革命,要求保大帝退位,建立了越南民主共和国。尽管之后遭遇了卷土重来的法国的入侵及美国的军事干预。但以越南共产党为主导的执政联盟不仅对外坚持与侵略者斗争,对内也坚持了彻底的革命性,包括清除旧的政治势力的影响并积极发动了土地改革。
无论是谋求独立期间还是建国以后,越南共产党都采取鲜明的斗争性策略,并产生了一条“自我强化”的路径:第一,“革命”成为越南(北越)的指导性话语,所有的左翼团体或是政治势力都需要在越南独立同盟的统一领导下活动。“革命”使越共牢牢地掌握了政权合法性,并将其他对立阵营排除在权力分享的框架外,在同阵营内确立了共同的敌人与目标。第二,“革命”否决了其他的妥协性选择,能够凝聚同阵营共识,降低执政联盟内其他政治力量摇摆的可能性。对越南而言,革命引发了法国与美国的畏惧,并先后发动战争,而对外战争使越南共产党成功地将外来干涉转换为捍卫革命成果与爱国主义的话语。
然而“斗争性”策略可以有效地团结执政集团内的政治精英,但高制度化的“执政党”建立,是解释越南政权得以长期巩固与垄断国家权力的另一关键。尽管越南独立同盟同样包含有不同立场的政治力量,但是越南独立同盟是在越南共产党为主导中心的基础上“纵向”产生(起源方式),相较于越南独立中的其他政治力量,越南共产党组织性与纪律性要远高于其他团体,这也使越南共产党得以有效约束加入执政同盟的不同政治力量,其“自上而下”的控制力更强,避免了内部的分化。
此外,从体系化与自主性程度来看。首先,越南共产党是以单一性的执政党领导国家,同阵营其他组织必须依附于“执政党”,执政联盟内相互依赖程度高,自然体系化程度也更高。其次,作为唯一执政党,越南共产党得以牢牢掌握政权与军队的国家力量。最后,不可否认,胡志明在领导越南独立与建国里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胡志明并没有削弱执政集团的制度化程度,反而维持了组织在建国初期的团结,“越南共产党”自身则于20世纪60年代就完成了权力的内部迭代。
印度尼西亚:从独立到政权崩溃(1945-1965年)
与越南相比,印度尼西亚的独立过程更为平稳,斗争性与冲突性也更低,但这同时意味着,印尼建国后的政治势力更为多样、执政集团的分化程度也更高。
1945年8月,日本开始推动印尼“独立”,这也使印尼各方追求独立的势力来到了关键的历史节点。建国精英在历史的关键节点面临着日本占领者递出的橄榄枝,他们可以选择接受日本的“独立”,或是采取革命性的手段争夺独立。大部分印尼民族势力选择了温和的独立方式,也就是在与日本占领者充分和睦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多元的联合政府。最终,印尼的政治精英所采取非斗争性的策略,完成了印尼的独立与新政权的构建,也为建国以后执政集团内的分歧埋下了伏笔。
显然,这种非革命性的选择对印尼执政集团影响深远,他们失去了借由独立的革命策略来排除其他阵营的政治精英并塑造执政集团共同的政治目标的机会,最终形成以苏加诺为核心的、囊括左翼与右翼多方政治势力的联合政府。尽管苏加诺本人的意识形态偏好使他在执政时期始终尝试建立起一个以“左翼”团体为核心的民族政权,但1945年后的印尼政治始终需要在高度的妥协中进行。
印尼独立后,荷兰同样展开了军事入侵,从1945年至1949年,印尼进行了为期4年的独立战争。独立战争本可以作为印尼执政集团整合与巩固自身的关键契机,但是关键节点的非革命性选择造成了两个后果:第一是印尼执政集团的分化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是独立后联合各方的妥协性体制得到了确认;第二,在这种妥协性的政治模式中,执政集团自身无法对重大政策达成一致,冲突和分歧无法通过执政同盟内部来解决,并转变为不同政治组织之间正式的政治冲突。而在这种悬而未决的状态下,苏加诺最终需要依靠国家权力(军队)来巩固权力,打压反对派,这又极大地分化了本就分散的执政力量,但相对的是军队作为一支政治化的力量,开始在印尼政治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在执政集团的组织形态上,印尼的执政集团始终没有建立起制度化程度更高的政治联盟。首先,苏加诺时期的执政联盟本就是通过非斗争与妥协的方式横向组成的联盟,而在政权建立后,关于执政集团内的权力分配也并未得到妥善安排(起源方式)。也因此,从体系化来看,印尼建国后的执政集团内部各组织之间始终相互独立且相互依赖程度较低,执政精英内部的共识与团结始终无法完成。妥协构成了印尼建国初期基本的政治特征,使执政集团的活动始终在高度的分化中进行,演变为不同政治力量围绕议会开展的权力斗争。而作为卡里斯玛型领袖,苏加诺个人的超凡魅力既是执政集团能以松散的方式持续的原因, 但同样也是执政集团制度化建设始终没有起色的原因。对于政治上的分化,1957年,苏加诺以行政手段建立指导式民主以加强自身权力,并在1960年重新组建以左翼团体为主体的联合政府,但苏加诺依然选择以加盟的方式吸纳不同派别的政党,并强调他个人在其中的领导作用。
最后,这种“政治分化”也使执政集团的自主性程度同样很低,苏加诺必须依靠军队力量和其他强制力量才能平衡不同力量,这反而削弱了执政集团本身的实力。而在执政联盟以松散又庞大的方式延续自我的同时,印尼军方与保守派与反共势力却在这一过程中结为同盟,并在 “九三〇”事件中采取了非妥协性的残酷镇压策略。
总之,在策略选择上,越南的革命性策略有效地统一了执政内部的共识,提升了集团内的凝聚性,以应对内外的挑战者。反之,妥协性的路径选择使印尼民族主义力量失去了通过对抗相同的敌人来凝聚自身的机会,不仅造成了内部分歧,也为后来的冲突埋下伏笔。而在组织形态上,越南共产党作为法理上唯一合法的执政党,牢固地掌握国家权力,也消除了其他力量夺取政权的可能。而印尼的执政精英始终无法实现自身的制度化建设,在政治上呈现了高度分化的形态,不同政治力量围绕国家权力而展开斗争。此外,苏加诺高度依赖于个人领袖属性来主导一个利益分化的执政集团,建国的执政联盟并没有通过组织化形态形成团结,这也使得分化的政治局面一直持续到政变的发生,执政集团内不同政治力量的分歧最终只能诉诸集团外的力量来解决。
理论检验:还有其他可能吗?
通过对越南与苏加诺时期的印尼的比较研究发现,建立政权的策略选择,即采取斗争又或是妥协的方式,以及执政集团自身的制度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两国政治精英的最终命运。革命的选择有利于凝聚执政精英内部的共识,而执政集团的制度化建设,则能够有效地消弭内部分歧并提升组织的纪律性,最终实现执政者的长期执政。那么,执政精英的策略选择与组织形态各自又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这一部分,将引入其他两个案例(新加坡与苏哈托时期的印尼)来进行拓展分析。
新加坡:组织形态对政权韧性的长期影响
与越南、印尼不同,新加坡的独立是宗主国主导下循序渐进的结果。在独立前,英国殖民者开始逐步放开政治参与机会,并依照英国的议会模式构建独立后的新加坡政府的模式,本土化精英因此开始参与政党选举。因此,独立后的新加坡政权与宗主国的关系更为密切。与越南相比,新加坡的独立同样是妥协的非斗争策略,不仅是与宗主国保持密切联系。在对内政策上,执政的人民行动党自建立之初就是试图囊括新加坡地区不同族群、不同阶层精英的政党组织,其国内政策具有极强的共容型特征。
与印尼一样,独立前的非斗争性策略造成了人民行动党内部持不同理念群体的分歧。围绕着独立方案(是否反对殖民者)以及是否强调特定族群利益,人民行动党内部爆发了激烈的纷争,并引发了1961年严重的政党分裂。除许多党员选择主动脱党外,人民行动党的创始成员,新加坡首任市长王永元(Ong Eng Guan)更是公开与人民行动党发生对抗。尽管同样经历了内部的分化,但从政权稳定性来看,自1959年起,人民行动党取得了长久执政,且完成了权力在执政精英内部的代际传递,并即将实现第三代向第四代领导人的转换。而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的成功或许与其自身高制度化的组织形态相关。
新加坡的执政集团成功实现了自身的组织化与制度化,人民行动党并不只是一个议会党团,其政党与新加坡的国家政权与社会高度贴合,可以说它既是一个选举政党,也是一个大众政党。这种深入于体制的形态,能够将执政集团的分歧内部化,确保执政集团作为集体对国家权力的把控。
从体系化程度来看,人民行动党是高度组织与建制化的政党,党的各层干部担任政府各级长官,并呈现对应关系。党内的组织架构根据职能分工对应了政府、社会团体(如工会)与基层,这也使执政党内部的组织关系牢固地团结在政党中央之下。而从自主性程度来看,依托于 “党—政”的高度嵌入性,在维持选举胜利的基础上,人民行动党高度主导了新加坡的政府工作。最后,则是在起源方式上,人民行动党部分吸纳了列宁式政党的运作方式,以强党中央的形式“纵向”渗透于新加坡的社会之中。尽管李光耀作为卡里斯玛型领袖贯穿于人民行动党在独立前后的活动,但人民行动党依然成功完成了权力的代际传递,领袖并未削弱其组织的制度性。
通过将人民行动党的案例,我们明确了执政集团在处理内部关系,以及形塑自身团体这一因素的重要性。即使没有采取斗争性的策略,执政集团是否能够有效地组织化与制度化,对执政能否稳定至关重要。尽管非斗争性策略影响了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早期的组织团结,但其自身的制度化与组织化建设,确保了执政党的稳定性,并在执政过程里完成了自我纠正与制度化。从执政集团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来看,实现了组织化与制度化的政治精英,也能够更有效地消弭内部争端,支配国家权力,实现长久执政。
印尼的另一条道路:苏哈托与专业集团党(1965-1998年)
1965年,“九三〇”事件爆发后,苏哈托依靠军事力量完成了对印尼左翼势力的清剿,随后其执政被称为“新秩序”时期。1968—1998年,苏哈托结束了印尼建国初期“精英妥协”的局面,由民族主义、军方以及右翼政治力量组成的执政集团稳定执政三十年,并推动了印尼这一时期的经济发展,直到1998年经济危机爆发后,在民众抗议及执政集团内部斗争中下台。
如果仅考虑本文提出的两个变量,苏哈托以强硬手段镇压反对派,体现的同样是非妥协性的政权建立策略。在“九三〇”事件中,这一举措一方面强化了自身政治联盟的标识,明确了敌我关系,打击了反对势力,形成了以苏哈托为核心的执政集团。与苏加诺领导政府相比,苏哈托政权确实更为稳固。在解决政治精英分歧与冲突的情况下,由官僚、军队精英以及经历了组织化改造的专业集团党稳固了执政集团,并塑造了共同的目标。可以确定,采取斗争性策略建立的政权有利于保持执政集团的团结性,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政权发展。
然而应当如何准确评估苏哈托政权执政集团的制度化?尤其是如何评价苏哈托个人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一方面,苏哈托成功改造了执政的政治精英的组织形态。从1971年起执政的专业集团党,最初仅为多个政治性社团组成的专业集团联合秘书处,但在苏哈托执政后,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他改革了专业集团党,包括将原先的以团体入党的横向联合模式改为以党员个人入党的集中统一模式。另一方面,作为执政党,专业集团党的组织与制度化程度很难认为能够脱离苏哈托本人的影响,甚至于从未完成执政集团内部的继承问题,在苏哈托非正常辞职后,专业集团党政权迅速瓦解。
尽管卡里斯玛型领袖有利于强化政党团结并推动政党的纪律建设,但也可能会使政党只能围绕领袖为中心开展活动,从而削弱其制度性。组织领导人换代次数越多,意味着组织对于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内部运行的程序性更为成熟,也能证明组织的运行得以独立于领袖而存在。因此,权力传递是衡量政治组织适应性与组织性的关键指标之一。
与苏加诺时期的印尼相比,苏哈托重塑了执政集团的组织形态,使其成为制度化程度更高的执政党。首先,在自主性维度,苏哈托依靠专业集团党整合了军队、官僚与政党,通过“单一忠诚规则”排斥执政党以外的公务人员,使执政党成为掌控国家权力的组织工具。
然而在体系化维度,尽管苏哈托改革了专业集团党的组织架构,强化党员身份,提升政党纪律,但需要注意,无论是专业集团党还是印尼其他机构,其运作始终是以苏哈托为核心进行的。不仅如此,苏哈托有意识地维持专业集团党及政府机构的分化,以分而治之的方式维持自身的超然位置。在专业集团党内,军方派系(Abri)、官员派系(Birokrat)和“集团党”派系(Golkar)相互独立,且并不总是保持一致。而在苏哈托离任后,这些派系也迅速分化与瓦解,可见相较于越南与新加坡,专业集团党的体系化程度要更低。而在起源方式上,在苏哈托的主导下,专业集团党逐渐成为更具集中统一色彩的政党组织,但另一方面,专业集团党内部派系的分化,使专业集团党成为对基层保持较强纵向控制,但在高层依然维持横向联结的组织。
最后,考虑卡里斯玛型领袖的特殊性。第一,专业集团党可以视为苏哈托执政力量的延伸,其组织建设一定程度上维持了执政集团的团结与稳定,但苏哈托本人既是执政集团制度化的主导者,也是制度化建设最大的阻碍者。20世纪80年代后,苏哈托个人裙带关系对国务的介入,以及他在维持执政集团内部派系分化的作用,实际上削弱了执政集团的制度化程度,客观上为1998年专业集团党内部分化和军方态度的转变埋下伏笔。第二,受苏哈托有限的制度化建设的影响,专业集团党既没有有效的权力继承机制,也无法脱离苏哈托而存在。
最后,我们基于德里克·比奇在《过程追踪法》中提出的“四种检验”模式来审视两个自变量在对因变量产生效果中的影响(表6)。
回到案例中我们发现:第一,新加坡的案例表明,尽管非斗争性策略可能会造成政治精英的分化,然而一旦执政集团能实现制度化与组织化,依然有可能取得长期执政。第二,苏哈托时期的印尼表明,斗争性策略有利于凝聚执政集团的精英共识,塑造团结,提高内聚性,而执政集团的制度化建设有利于维持政权的稳固,然而苏哈托个人对执政集团制度化建设的阻碍,一定意义上也解释了苏哈托政权的最终倒台。
进一步的案例检验表明,采取斗争性策略将有利于提升执政集团的政权稳固性,“冒烟枪检验”通过,斗争性策略构成充分条件,但未采取这一策略并不必然影响政权巩固,因而“环式检验”未通过。这一要素构成充分非必要条件。此外,执政集团的制度化程度将提升执政集团的政权稳固性,“冒烟枪检验”通过,“执政集团的制度化程度”构成充分条件,然而制度化程度低也会影响执政集团的政权稳固性,“环式检验”同样通过。这一要素构成充分必要条件。
讨论与总结
本文基于二战后东南亚各国的政治发展历程展开,区别于以往只关注宏观维度,本文则将关注点放在了具体的政权及执政者的身上。通过越南、印尼不同时期和新加坡政治精英在建立政权的策略选择,以及执政集团的组织化与制度化建设中的不同表现,可以得出:历史关键时刻的斗争性选择,有助于强化执政精英的内在凝聚性,尤其是能够塑造共同的政权的敌人,排除执政集团潜在的挑战者,并将不同阵营的政治精英排除在权力之外,进而提升政权稳定性。但更为关键的,是执政精英能否建立起与国家政权高度黏合的制度化与组织化的执政组织。执政集团相对于其他国家力量的自主性程度,执政集团自身维持组织运转的体系化程度,以及起源方式的差异,塑造了不同政治精英在执政形态上的制度化差异。制度化程度较高的执政集团更能够将政治精英的分歧内部化,并以更为自主的姿态领导国家政权,从而真正实现长久执政。此外,本文还考察了卡里斯玛型对执政集团制度化的影响。无论是本文所研究的越南、不同时期的印尼和新加坡,还是更为广大的新兴民族国家,独立过程中的超凡魅力领袖对于执政集团的发展意义重大,领袖既可以依靠其影响力团结不同阵营精英,协调分歧,并主导执政集团的制度化与组织化建设,但同样也可能阻碍制度化发展。
在重新界定关注焦点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指明现有理论的局限性,并提出一个新的解释框架与初始研究。总的来说,行动者在关键节点的革命性与非革命性选择所产生的路径,以及他们自我组织的方式,最终决定了自身的政治生命。本文基于已有的历史材料对案例中潜在的理论机制进行了简单的推演,通过控制性比较的方式,识别了自变量所起的具体作用,并旨在为可行的比较历史分析提供基础。执政集团能否有效处理他们与权力核心以外的不同阵营的政治力量的关系,以及能否较好地完全内部的权力安排,将决定其能否实现长久稳固的执政。此外,本文的思考还旨在关注更为具体执政者的策略选择、组织方式与政治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聚焦到偶发性的、历史情境性的因素中来。诚然,本文在概念厘定、变量解释与理论具体发生作用的机制等方面诠释不足,关于理论的外部效度等还需展开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