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格拉斯· 诺思 & 约翰·沃利斯 & 巴里·温加斯特
转自:比较(ID:comparative-studies)
作者Douglass C. North是美国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文理学院Spencer T. Olin讲座教授和胡佛教授研究所高级研究员,199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John Joseph Wallis是美国马里兰大学经济学教授,国民经济研究局研究助理(Research Associate)及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Barry R. Weingast是美国斯坦福大学政治学系Ward C. Krebs Family讲座教授。—编者注
暴力与社会秩序:诠释人类历史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作者 | 道格拉斯· 诺思 约翰·沃利斯 巴里·温加斯特
6.开放准入的逻辑
有限准入秩序运用设租的办法来提供社会秩序,而开放准入秩序则利用竞争来达成此目的。尽管所有自然政府为了设租而限制竞争,但它们无法压制所有竞争。同样,所有开放准入社会也会有寻租和设租行为。
经济理论解释了竞争性的市场如何运作、市场竞争如何改进福利,价格机制如何以非人格化的方式协调个人行为。然而新古典经济理论隐含着一系列有关政治和政府性质的极端假设:竞争是有保证的,进入是自由的,产权已经界定并能得到实施,资源配置不动用暴力,社会秩序早已存在(这一点体现在零交易成本的假设中)。所有这些假设给政府的性质设定了相当多的制约条件。只要隐含这些假设,评估政府的性质就会很难。这就意味着,依据双重平衡理论,如果没有政治方面的开放准入以支持稳定的私人产权与法治,那么新古典经济理论假设的开放经济准入将无法维持。
正如新古典经济学把政府、产权与开放准入视为既定,政治学理论在研究开放准入社会中的选举与政策选择问题时,也假定存在着稳定的民主、自由的政治竞争以及言论自由。这些模型都解释不了开放准入秩序是如何维持的。
政治学的实证研究(我们至少可以回顾一下利普塞特的研究)表明,民主与繁荣的市场和经济之间有着很强的相关性。然而,因果关系的方向,也就是说孰为因,孰为果,却不明确。贫困国家新兴的民主不太可能取得成功[ 参见Przeworksi、Alvarez、Cheibub和Limongi(2000)对民主和发展的深入研究。Keefer和Vlaicu也分析了为何新兴的民主经常失败。],而所有富裕国家则都是民主国家。我们的分析框架认为,经济体系与政治体系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如果固守于因果关系,我们就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社会秩序的持续发展过程。我们认为,政治竞争与经济竞争是相互支持的。
政治上的开放准入理论的中心问题是解释政治竞争与经济竞争如何相互支持。政治官员都有创设特权、收取好处的倾向,很多研究也强调了政治具有寻租的一面(例如,Buchanan、Tollison和Tullock,1980)。是什么阻止了这些力量把一个开放准入秩序蜕变回自然政府?各种组织的开放准入又是如何得到保证的呢?
只考虑宪政的影响力并不能让我们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解释宪政秩序是如何维持的,这个问题将在下文探讨。开放准入秩序中的政治竞争,需要很多复杂的、有组织的大型利益集团,而且这些利益集团能够在政治制度的框架下有效地展开竞争。
当论及组织(企业)时,新古典经济理论提供了极具说服力的理论,用这些理论说明了强大而且复杂的利益集团如何在竞争性均衡中共存。这些企业并不是和平共处的。福特、通用、丰田、尼桑、奔驰和宝马公司不断挑起竞争大战,不过谁都无法在短期内把其他公司淘汰出局。只要政府不代表某一个竞争者的利益进行干预,生产的规模经济也还没有完全达到,竞争性市场的动态机制本身就能确保市场保持开放和竞争。而且,正如熊彼特所强调的,就长期而言,企业间的竞争主要是创新与产品的竞争,而不是价格竞争。不过,从长期来看,创造性毁灭的过程确实会在整个行业中淘汰一些竞争对手,而这个过程的实现关键取决于各种组织形式的自由进入以及对各种组织形式的支持。企业家的能力就在于发现赢得租金的新机会,创建获取租金的组织。极为重要的是,可以自由进入的市场会在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内部产生经济利益,而这些利益对政府政策的变化极为敏感。
问题的关键是,在维护一个支持产权保护、合同执行和法治的体系中,市场组织也有其既得利益。在一个开放准入社会中,政治体系有时确实会因为政治目的而干预市场,但是开放准入社会的基本特征在于开放准入秩序在很多地方(比如说在美国和西欧)都有持久的生命力。
让我们将上述讨论总结为一个理论推断:要想维持竞争性的民主,就必须有经济竞争和复杂的经济组织。
政治学和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边际这个概念。经济理论强调竞争总是发生在边际上。成功的经济竞争可以带来更多的利润与租金,但只能淘汰少量而非全部对手。与此相反,实证政治理论则强调,在政治竞争中,诸多不同的竞争者只有一个能胜出。政治理论和政治生活涉及的绝不是边际概念,而是赢家通吃。当政党轮替之时,政策往往发生急剧的、全方位的变化,而非边际变化。
现代开放准入秩序又是怎样阻止政治赢家剥夺政治输家的财产呢?用普热沃尔斯基(1991)的话来说,就是如何才能让政治输家相信先退后进准备来日再战符合他们的利益?我们的回答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点:开放准入秩序的特点是组织的自由进入,特别是契约型组织的自由进入,这些组织对满足了非人格化要求的所有个人都是开放的[ 在现代开放准入社会中,“进入组织”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个人权利。]。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允许所有人进入特定的契约型组织。大量组织的建立,是为了给其成员提供俱乐部式的公共物品。
第二点:正如韦伯 (1947,156) 所定义的政府,在所有开放准入秩序中政府拥有对合法暴力的垄断权。这种垄断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政府不支持使用暴力的私人组织。第二,开放准入的政府压制其他的暴力来源。如果一个开放准入秩序无法压制其他的暴力来源,它通常也是无法维持的[ 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政府垄断了合法暴力的社会就是一个开放准入秩序。政府对暴力的垄断是开放准入秩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尽管绝大多数自然政府都试图通过把社会上最强有力的暴力分子延揽到统治联盟中去,以实现对使用暴力的垄断,但它们当中的绝大多数都失败了。开放准入秩序则成功地禁止了合法组织运用暴力和暴力威胁开展相互竞争。]。
第三点:由于政府拥有了对暴力的垄断控制权,因此,必须有明确的规则规定政府在什么情况和什么原因下可以合法使用暴力,而且要让这些规则广为人知。另外,对违反规则的政府成员进行制裁,也可以督促政府合法地使用暴力[ 有关合法使用暴力的规则必须清楚明确,通常在宪法中加以明确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可以一目了然地知道什么情况下掌权者违反了规则。]。
为了能够对政府成员实施制裁,需要有一整套非暴力机制,这些机制既非常明确,又广为人知,而且还可以使相互竞争的集团和组织:(1)争夺对政府的控制权;(2)保护它们的权利不受政府和其他私人集团的侵犯;(3)解决集团间的纷争;(4)使非暴力机制发挥作用。
因此,为了维持开放准入秩序,必须确保第三点谈及的宪政规则得到实施。现今世界上的很多有限准入秩序都有宪政规则和法律条文,以此来限制政府的合法暴力,为私人公民提供安全权(security rights)并解决纠纷,不过政府并不尊重这些规则和法律。在开放准入秩序中,这些规则又是如何起作用的呢?
正如温加斯特 (Weingast,2006)所分析的那样,政治竞争中可能出现的“赢家通吃”结果意味着,所有成功的政治结构都限定了权力的界限。也就是说,在开放准入秩序中,政治竞争争夺的只能是对一小部分政府和一小部分政府职能的控制权。任何一次选举都不可能全面胜出。宪政政府具有如下特征:尊重个人权利;多样化的结构;政策制定受政府程序(processes of government)的约束。不过,只有社会中相关集团做出激励相容的保护个人权利的承诺,以支持宪政结构中明确规定的政府机制——功能性开放准入宪政(functional open access constitution)的制衡机制和多重否决机制,个人权利才能得到保护。
权利和宪政结构都是通过一组机制得以执行的。这些机制有的很概括,有的则很具体。最具概括性的机制是一致同意机制(Weingast 1997,2006)。该机制背后的想法是,当公民能够对违反宪法的情况共同做出反应时,他们就能够威胁那些试图违反规则的掌权者。当政者要想继续当政,就要有公民的支持,一旦公民一致同意不再支持当政者,就会危及当政者的继续当政。开放准入秩序中的宪政制度为公民一致行动的协调问题提供了关键的解决办法。
然而,公民们自己无法协调自身的行动,他们需要中间人的帮助,这些中间人就是组织。如果政府违反了一项人所共知的宪政规则,那么开放准入的政治结构就可以借助有组织的机构和公民的一致行动来调查并惩罚违反规则的行为。不过,如果只有政府成员能够对违反宪政规则的行为施加惩罚(如同自然政府中的情况),这种惩罚机制就不能自我实施。公众也必须有调查并惩罚违规行为的权力。但是公众的惩罚不可能通过未经协调的个人行动来实施,而集体行动的协调成本又太高。因此,公民在协调他们的行动时还需要进一步的协调。
这就是为什么要有上文所说的第一点。开放准入使这一点很好地发挥了作用。在开放准入社会中,存在着大量有组织的集团。这些组织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不论是何原因,这些有组织的集团,在评价和讨论政府行为的集中影响方面发挥关键性的作用。那些对大众造成不利影响的政府行为也进入了许多组织的视野[ 这并不是说,在一个开放进入社会中,大众不会受到压迫或者剥削的。很显然,他们有可能受到压迫或剥削。但是,对于那些有权建立契约型组织并且运用这些组织来对抗政治或经济强权的个人来说,要想对其施以制度化的压迫或剥削是很困难的。]。这些组织通过使用第三方来执行内部协议,早已克服了搭便车的问题。受政府行为影响的组织有的可能是政治组织,有的可能是经济组织,还有的可能是纯社会组织。但它们都能以一种协调一致的方式采取行动。任何组织,不论其最初的目的是什么,只要有必要,就能随时进行调整以便为其成员的政治利益服务。绝大多数自然政府之所以要压制组织,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组织采取的政治行动可能会危及当政者。因此,拥有大量契约型组织的开放准入社会更有条件实施宪政政治[ 不是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时刻注意政府在干些什么。确立宪政秩序中的关键点、创设政治和经济组织,使一个社会可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来有效监控政府的行为。]。这就是开放准入的逻辑。
政治学家早就认识到了一个发达的公民社会(拥有大量组织的社会)对维持民主政治的重要性(O’Donnell和Schmitter,1986)。比如说,如果存在有组织的经济利益集团,就可以强化民主选举产生的多数派不会剥夺少数派利益的可信承诺。同样,在一个竞争性政治环境中运作的有组织的政治组织,也可以强化政府同意放开绝大多数经济活动的可信承诺。
一套更为具体的机制,也有助于防止开放准入秩序通过强设特权、排除异己和创设租金等方式蜕变为自然政府。我们早已了解竞争性市场如何协调人们的行动以抵制政府的“越界”行为。另外,流动的生产要素和政府的财政利益也常常可以用来阻止破坏法治、侵犯产权及扰乱市场的行为。流动的生产要素,特别是资本和劳动,往往从司法环境较不理想的地方流动到司法环境较为理想的地方。在全球经济中,这意味着那些试图谋求更多租金和牺牲法治的国家可能会失去资本,其中也包括人力资本。类似地,绝大多数开放准入秩序通过普遍征税来为政府项目和公共产品融资,特别是征收所得税和增值税。普遍征税,意味着政府的收入与市场的健康程度密切相关。过多的特权与寻租将导致经济日渐萎缩,随之萎缩的还有政府的税收收入。
综上所述,流动的生产要素与财政利益意味着,不论现行政府的目标为何,过度寻租都将导致经济和税收萎缩。这种萎缩暗示了一种反馈机制:人们大量失业;政府无法继续维持一定的政治利益。这两者使现任政权的延续成为问题。
最后,选举制度使反对派有动力支持那些权益遭受政府侵犯的人,从而可以从根本上限制政府的倒行逆施。各种组织的自由进入也为公民、利益集团、公司以及反对党协调行动提供了手段,以抵制政府可能的“越界”行为。
启示与自然政府一样,在开放准入秩序中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的制度结构是紧密相连的。所有的开放准入秩序都具有制度和组织双重平衡的特征。这样,政治竞争强化经济竞争,反之亦然。经济上的开放准入意味着出现了一大批反对(政府的)违宪行为的组织。政治上的开放准入也有助于监督政府,为维持一个竞争性市场所必需的基本制度(例如保护产权与法治)提供支持。
在开放准入秩序中,竞争推动了非人格化交易,并使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带来了大量的利益。与自然政府相比,开放准入秩序中的价格反映了稀缺程度。因此,资源可以流动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而且,由于价格反映了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因此资源也确实可以被配置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
不仅价格能以非人格化的方式调整市场交易,而且价格的变动也能立即反映政府政策的成效。在政治竞争中制约权力的关键手段,是明确划定政府不得侵犯的权利范围,包括经济权利在内。价格机制和组织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些保护权利的承诺变得可信了,因为价格机制能迅速向利益主体传递信息,而组织则能对信息做出反应。经济权利与开放准入相结合促进了投资,而投资是市场繁荣发展所必需的。
历史学家早已强调过长期经济增长的一个主要因素是非人格化交易的出现(North,1981;Greif,2005)。的确,竞争性市场制约了大范围的欺骗与机会主义行为。相信百货店不会有欺骗行为的个人对衡量、监控和讨价还价投入的资源通常很少。换句话说,非人格化交换经济的交易成本很低。由于这些经济体并不是只和那些有过多次交往的商人进行交易,因此它们的交易数量比有限准入秩序多得多。整个经济体系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市场也得到了支持,而且运作效率更高。
最后一个要考虑的问题是:为什么同样的机制在开放准入秩序和自然政府中却产生了不同的效果? 毕竟,自然政府也有市场、流动的生产要素、财政利益,而且往往也存在选举和一定程度的民意支持。问题的答案在于开放准入和竞争。如果有开放准入和竞争,所有这些机制就会发挥截然不同的作用。自然政府限制准入并排斥竞争者。在这样的环境中,组织很难形成,有助于公民协调行动抵制政府违规行为的组织也因此受到了限制。确实,阻止这种协调是大多数自然政府限制组织进入的原因之一。而且,自然政府为获取租金对经济施行更多控制,这阻碍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例如,在积极限制劳动和资本输出的国家,流动的生产要素作用就非常小。对市场进行控制也意味着市场价格不能有效地反映政府行为的影响。有些自然政府虽然有选举,但是由于对组织、言论自由以及选举中的竞争进行限制,因此选举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最后,自然政府并没有开放准入秩序那样的一致同意机制。对组织和一致同意机制的限制,意味着在自然政府中,公民协调对抗政府违宪行为的能力更为有限。
总而言之,双重平衡理论提出了为什么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会共同起作用,其实这是一种均衡。我们在论述自然政府的那一节谈到的观点说明了政治和经济上的准入限制为什么总是相伴而行。如果没有这些准入限制,自然政府就无法生存。本节的论证说明,在开放准入秩序中,也需要两者携手而行:开放准入秩序需要政治与经济上的竞争和开放准入。
7.从有限准入秩序到开放准入秩序的转型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展示了三种社会秩序。一个国家如何从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过渡到另一种社会秩序?特别是,从有限准入秩序到开放准入秩序的转型是怎样发生的呢?
为了理解这种转变,我们提出,每一种秩序的典型特征,都是通过它所支持的组织类型来体现的。一个原始秩序不可能支持契约型组织,因此其中的组织——如果它们在原始秩序中存在的话——必然是粘着型组织。有限准入秩序支持创立粘着型组织和契约型组织,但它极大地限制了契约型组织的数量和种类。开放准入秩序支持各式各样的粘着型和契约型组织。组织的开放准入造就了政治竞争和经济竞争,产生了繁荣的市场,使自我维持的现代经济增长成为可能。要理解从有限准入到开放准入社会的转变,我们就必须了解使组织的持续开放准入成为可能的制度变迁过程。
这种从组织的角度研究现代社会发展的方法不同于传统社会科学家对现代社会发展起源的探讨。通常而言,现代社会的一些特征,比如非人格化交易、资本积累、竞争性市场、民主、法治、高收入、地理分布、疾病环境(disease environment)、个人权利和自我观念的增强,被看做是所有发达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科学家们通过历史记录来探究这些特征的起源,看看它们的形成是否与现代社会的发展相关联[作为一个经典的富有启发性的例子,McIlwain的著作Constitutionalism: Ancient and Modern将“民意支持”(“popular consent”)的概念追溯到古希腊人,而后是罗马人,教规专家,中世纪专家,以及英国人,直到现代人。Berman的Law and Revolution对于法治这一概念也做了同样的追溯。Gierke的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回顾了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发展历程。Kantorowicz的The Kings Two Bodies研究了非人格化的法人国家概念是如何在欧洲形成的。在经济史方面,Jones的著作The European Miracle研究了为什么欧洲会在政治单元分割和互相竞争的条件下实现了发展。Landes的著作The Wealth and Poverty of Nations把文化看做一个国家能否实现发展的关键因素。Rosenberg和Birdzell的著作Why the West Grew Rich则着眼于技术与组织的结合。此类历史分析的案例多不胜数。]。
我们把现代社会发展看做是植根于特定社会秩序的一个进程,而不是将它看做是一系列的结果。我们的概念框架对对支持非人格化交易、竞争性市场和竞争性民主的社会进程进行了界定。要深入探究这些进程,我们不仅需要研究制度和组织的相互关系,而且还要研究使某些组织类型得以形成、并使进入这些组织类型成为可能的制度支持和制度约束。
我们的研究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找出那些与自然政府的逻辑相一致,却又能够对精英之间的非人格化交易提供支持的特定制度。这些制度开启了社会转型的进程,使自然政府位于社会转型的“门口”。
第二步是找出那些推动有限准入秩序从“门口”走进开放准入秩序的力量。自然政府的一个核心特征是:统治联盟的规模是自我限制(self-limiting)的。自然政府产生的均衡力量往往会限制准入。为了解释统治联盟如何放宽准入,我们需要知道自然政府如何克服那些自我限制的力量。
第三步,我们先从一个经常被忽略、但实习上特别需要注意的现象开始讨论。这个现象就是,在不同的环境中,相同的制度或机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具体而言,许多制度和机制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取决于它们是植根于一个有限准入秩序还是开放准入秩序。制度由规则、行为模式和共享信念构成。举例来说,一个规则,比如说同样是由合格选民的多数票来产生领导人的规则,在开放准入和政治竞争的条件下会产生与有限准入条件下完全不同的结果。
上述现象的一个重要含义是,如果新的规则和行为模式都是凭空创造的话,新制度的形成与维持就相当困难;相形之下,对一整套现有规则和行为模式进行调整以形成新制度,则相对要容易一些(Greif,2005)。举例来说,在一个已经实行选举的国家开展竞争性选举相对而言就比较容易,哪怕此前的选举是非竞争性的[ 在20世纪的绝大部分时间里,墨西哥的选举并不是竞争性的(参见Haber 等人),但选举作为一种制度规则的存在,使得墨西哥在最近20年间相对容易地过渡到了竞争性选举。在这一过渡过程中,墨西哥人不必既创立选举制度,又推行政治组织的开放准入,他们只需完成后者即可。]。类似地,在一个已经对永续经营的公司实现有限准入的社会,再对公司实行开放准入就容易得多。这一点对所有的制度都适用。因此,我们研究的第三步就是要说明,自然政府中的制度安排是如何经过最小的制度变迁,就能适应开放准入秩序。理解社会转型需要解释在一个自然政府中扩大些许准入的量变过程如何最终走向质变。
对社会转型过程的任何解释都需要从自然政府开始。不过,既然分析是从自然政府开始的,我们的解释就需要满足三个逻辑要求。实际上,任何有关社会转型的解释都需要满足以下三条标准:
逻辑标准1 在社会转型之初,任何制度、组织以及个人的行为都必须与自然政府的行为相一致。
逻辑标准2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组织和行为的任何变化都必须是符合统治联盟利益的有目的的行动,但这些行动的结果并不一定与其目的相一致。尽管自然政府统治联盟的成员可能会有意地推动制度或组织的变革,但他们的目的通常不是开启或推进社会转型的进程。
逻辑标准3 从历史上看,社会转型的实现有赖于制度、体系和个人行为的一系列不断增强的变化(reinforcing changes)。在这一过程的每个阶段,准入的不断增多必须得到现行政治和经济体系的支持。
上述逻辑条件促使我们探察那些支持社会转型的制度、组织和行为的一系列变化。
7.1 入门条件和非人格化交易
每一个自然政府的内部结构基本上是固定不变的,即使有变化,也是零星发生的。王朝有盛有衰,相对价格的持续涨落,气候的反复,周遭竞争对手的兴亡,国家疆界的变动,所有这些变化都有可能发生在自然政府的政治和经济体系中,并产生极为不同的经济和政治结果[ 就经济方面而言,Ian Morris运用人体测量学和物质文化(material culture)的证据研究发现,古希腊时代的生活水平相当于黑暗时代希腊人的生活水平的两倍。Steckel和Rose在The Backbone of History一书中研究了对美洲人的人体测量结果,发现不同社会和不同地点的生活水平有着天壤之别。在政治方面,你只需想想雅典、斯巴达以及其他希腊城邦政治结构的差别,或者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米兰以及其他意大利城市国家的差别,你就可以知道各地政治方面的差别是很大的,而且政治结构也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例如,Machiavelli的The Prince和Discourses on Livy两书描述了15世纪晚期佛罗伦萨的政治结构及财富状况的急剧变化。]。一旦自然政府的周围环境发生变化,这些结果也会相应改变。从这些变化中,社会偶尔也会产生一些制度安排,为转向开放准入社会提供较好的机会。从西方历史来看,古希腊的雅典、罗马共和国以及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北部的城市国家,好像都已经到达了社会转型的“门口”,但它们都未能走进开放准入社会。
我们对社会转型的分析从如下问题开始:那些具备社会转型的条件并能使转型持续进行的自然政府有什么样的特点。
转型的主要特征是精英之间非人格化交易的发展。人格化交易包含了交易各方之间长期的私人关系,因此重复交易就成为交易实施的一个主要特征。如果一方欺骗了另一方,他就有可能失去整个交往关系及其背后的利益。而重复交易则限制了个人扩大其交易范围。
相反,非人格化交易的双方则没有长期的私人关系,他们之间的交易很可能是一次性的。非人格化交易需要交易双方确信:哪怕不再有重复交易,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有保障的。因此,非人格化交易必然需要某种形式的第三方实施机制。
自然政府在所有体系中都建立了人格化的交易、人格化的关系以及人格化的约束机制。在自然政府中,除非具备特定的条件,否则精英之间的非人格化交易就不可能发展起来。我们把这些条件称之为入门条件(doorstep conditions)。一旦这些条件具备,精英之间的非人格化交易就有可能出现,但不是必然会出现,这些非人格化交易为最终实现政治和经济中的开放准入开启了一线希望。
这些“入门”条件是:
条件1 服务于精英利益的法治;
条件2 服务于精英利益的永续组织(包括政府本身);
条件3 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
上述这些条件是互为依据的。要想实现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既需要有服务于精英利益的法治,也要有永续组织。对于在精英之间建立一个非人格化的交易秩序而言,上述三个条件都是必要的。我们将在下文分别阐释这三个条件。
条件1 服务于精英利益的法治。每一个自然政府都是一个组织,是不同个人因共同利益和威胁而结合在一起的集团。集团内部成员之间持续的相互交往,自然就形成了交往的习惯,进而形成了习惯性行为;同时使创设正式或非正式规则来约束精英之间的特定关系成为可能。界定精英之间的权利,裁决精英之间的权利冲突,是所有自然政府的一项基本事务。自然政府成功与否,有赖于该政府在精英之间建立持久关系的能力如何。在某些(绝对不是所有的)自然政府中,这些职能就被划分为行政和司法两部分。正如我们在上文中已经强调的那样,产权和法律体系源于自然政府对精英权利的界定。
实行法治需要建立一整套司法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有需要的个人可以到法庭提起诉讼,而法庭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也是没有偏向的,至少对于精英而言是如此[ 我们这里说的“没有偏向”,是指法律是被公正地执行了的,而不是说法律本身是公正的。自然国家的司法体系差别化地对待地位不同的人,因此,在自然国家中对精英实现法治,并不意味着所有精英都受到了同等的对待,但它的确意味着在法律的框架内,同一个特定阶层或同一地位的所有个人都会受到相同的司法待遇。]。法治当然不是一个二进制变量(binary variable)[ 二进制只有0和1两个数值。作者此处用“二进制变量”来指代缺乏变化的事物。——译者注]:法治的广度和深度不仅随时间变化,而且因社会的不同而有差异。
服务于精英利益的法治也包括了对组织的法律支持。社会中的有些实体,比如说教会,作为公法的主体,拥有一定的特权和财产,这些公法主体是政府的一部分。精英的特权通常不是个人权利,而是一种与政府认可的组织中的特定职位相关联的特权。比如说,国王、教皇、主教、伯爵,全都享有与其职位相关联的特权。
条件2 服务于精英利益的永续组织(包括政府本身)。永续组织是指组织的寿命可以比其成员的寿命更长的组织。比如说,一个合伙制企业就不是一个永续组织,因为随着合伙人的死亡(或者退出),这个合伙制企业就必须重组。一个公司就是一个永续组织,因为公司的结构可以使公司的存续时间比它的任何一个创始人以及所有创始人的寿命都长,而且没有哪一个成员(除非是在一个人绝对控股的情况下)能够随意解散公司。那些应国王或者其他什么领导人的欢心而设立的组织肯定不可能是永续的。因此,永续组织并不说它永远存在,而是指它可以持续运营。
永续组织得以生存的前提是法律体系可以对该类组织实行法治。用法律专业术语来说,在法律的眼里,一个组织必须是一个“人”,能够承担权利和责任。永续组织也不是一个二进制变量:其类型和结构可以多种多样。
对于支持组织的法律安排进行准确界定是很重要的。一般而言,法律体系可以赋予或不赋予在任者(或组织的成员)限定其继任者行为的权力。我们注意到,许多组织存在了许多年,也有着稳定持久的内部安排,但组织的负责人和成员并不能可信地约束其将来的继任人履行他们今天做出的承诺。组织内部制度安排的持久性并不能保证这个组织就是永续的。一个永续组织的寿命要比其成员的寿命更长久。一个组织今天做出的承诺将来也应得到履行,而不论将来的组织成员到底是谁。因此,一个永续组织需要政府和法院认可其一系列的组织形式,而政府和法院的寿命比该组织单个成员的寿命要长。
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来清楚地说明这种区别。罗马帝国建立以后,皇帝们通常都会留下遗嘱,详细说明如何向继承人分配遗产,甚至还会指定其中一个继承人为新皇帝,而且新皇帝可以把老皇帝的部分财产作为执行某些政府功能的资金。但是,继任人通常无视老皇帝的遗愿。实际上的继位者有时候甚至杀害了老皇帝指定的继承人。皇帝周围的许多制度都能存在好几百年,但很难说皇帝周围的组织是永续的。一个皇帝的协议很可能被他的继任人推翻。实际上,罗马帝国的制度结构中最具持久性的内容就是:皇帝高于法律,他是至高无上的,不受前任皇帝们的束缚;同样地,他的继任者们也不受他的约束[ 在欧洲有关主权本质,最终也就是有关教皇和主教的神权的辩论中,君权神授论的支持者们的一些观点与国家内永续性组织的创立是不一致的。一个主要的议题是,国王到底高于法律还是低于法律?这一问题与另外一个问题密切相关:即国王的世俗权力到底来自上帝还是来自社会?]。尽管罗马帝国的许多制度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但就其本质而言罗马帝国并不是一个永续组织。
从历史上看,服务于精英利益的法治,必然包含对精英组织的法律支持。在一个成熟的自然政府的制度结构中,对精英组织的支持是自然政府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不过,自然政府内部的精英组织通常都不是永续组织。组织的准入权,以及某一特定组织享有的权利,通常都是统治联盟内部就租金分配进行持续协商的一部分。一个组织的特征取决于其成员的特征,特别是其领导者的特征。精英组织也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但它们当中的绝大多数都不是永续组织。正如欧洲历史上反复发生的那样,国王的先辈们借了别人的钱,但国王却丝毫没有感受到要替先辈们还债的法律约束。在中世纪的欧洲,债权人不借钱给由国王作为其非人格化领导人的永续组织,而是借钱给那些结构和行为规范取决于成员的特征的组织。
如果一个自然政府不能可信地承诺履行超越统治联盟现有成员寿命的协议,那么它也就不能可信地承诺实施一个存续时间超过其成员寿命的精英组织的协议。这个逻辑就意味着永续精英组织的创立需要政府自身成为一个永续组织。一个短命的政府不可能可信地承诺支持永续契约型组织;没有任何力量可以迫使一个继任政府(successor state)去支持前任政府所创立的组织[ North和Weingast (1989)给出了一个重要的例子,即英国政府在“君临议会”(“king-in-parliament”)时期,通过确定偿债的责任,对偿还欠债提供了可信承诺,这样英国政府就把自己造就成了一个永续组织。“君临议会”时期的英国政府是一个永续性组织,其寿命比政府中每个成员的寿命都长。]。第二个入门条件要求,政府作为最重要的精英组织,需要发展成为一个永续组织[ 创立一个永续性政府应该作为一个入门条件或一个入门预备条件吗?在这里,我们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但我们注意到这一答案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我们在论述开放准入秩序时所强调的那样,双重平衡理论要求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相匹配。创造一个强有力的持久稳固的政治组织比如一个永续政府,是不可能在政治领域中单独实现的。对永续政府的可信承诺可能需要强有力的精英经济组织和政治组织同时发展。换言之,政府和其他组织可能需要同时发展成为永续组织。]。
永续公司的创立本身就直接创造了一种非人格化交易的形式。合同和协议是同公司签订的,而不是同公司里的某个成员签订的。这些合同的执行超越了任何一个公司成员的寿命。
条件3 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第三个“入门”条件是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 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非常接近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对职业军队的文官控制。]。在深入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重复一下这一人所共知的观念:即政府是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的实体(Weber,1947)。在有限准入秩序中,政府是强有力的个人和集团的联盟。政府始终是一个组织,而非个人。一个自然政府的统治联盟内的集团共同拥有对暴力的垄断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统治联盟内部某个集团或某个人控制了军事力量。实际上,自然政府的逻辑,意味着统治联盟不太可能允许某个集团或某一派系控制整个联盟的所有军事资源。原因很简单:没有军事资源的派系不能保卫他们自己,而一旦某一派系控制了军事力量,它就会榨干本来应该由整个联盟分享的所有剩余。因此,我们在历史上很少看到统治联盟中的一个集团能够牢牢地掌控军队。这也意味着在历史上几乎没有哪一个自然政府能够垄断暴力。
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需要一系列条件:存在一个掌控国家所有军事资源的组织;在该组织内部,对不同军事资源的控制是稳固统一的;对于如何运用武装力量来保护统治联盟的成员,存在一系列可信的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控制武装力量的组织是一个处在更大的政府结构中的政治组织,比如美国的参谋长联席会议。而那些正在遭受内战之苦的社会则没有实现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在封建时期的欧洲社会或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中东,也没有实现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危险的武装分子不仅盘踞统治联盟,而且还遍布全社会。
在大多数自然政府中,对武装力量的控制并不是铁板一块,相反,这种控制在统治联盟内部的分布是不均衡的。采取军事行动的威胁是一种有助于统治联盟保持稳定的可信威胁。在我们看来,无论是英国还是法国,直到在18世纪的某个时候,两个国家的君主政体才取得了对暴力的垄断权,实现了对武装力量的长期稳定控制。在这两个国家的历史上,军事、经济、宗教和政治集团组成的联盟维持着脆弱的平衡,其中内战始终是一个可信的威胁,也是一个经常发生的事实。
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是一个微妙的问题。在自然政府内部,没有什么力量能够明确阻止一个派系控制军事资源。但这样一个自然政府很可能是一个专制政府,而不是一个处于社会转型“门口”的政府。这样一个政府也不太可能实现对武装力量的长期政治控制,因为统治联盟内部的派系和集团如果没有什么手段来保护他们自己的话,他们就没有理由相信,给予他们的承诺真的会得到执行。
在绝大多数自然政府中,对武装力量缺乏政治控制是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实际上,自然政府限制暴力的能力主要取决于统治联盟内部军事力量的均衡。在军事力量各自为政的情况下还能够维持起码的稳定,这是自然政府的一个主要优势,不过这通常需要不同军事力量之间保持平衡。
正如我们在上文有关自然政府的讨论中所指出的,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实现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那些非军事的精英们——贸易商、生产者、牧师、教师以及其他人——就一定会选择与联盟内部的某一军事强人结盟,以防有朝一日爆发内战[ 从罗马帝国灭亡到大约1700年,欧洲就是这样一个社会,奥斯曼帝国看起来也是这样一个社会,在其他社会中也是如此,只要这个社会中暴力手段被广泛使用,而且控制暴力以及使用暴力的能力是取得统治联盟内部成员资格的关键条件。]。因为这些派系之间的合同在战争期间是脆弱无力的,它们很难真正得到履行。自然政府可以为精英提供法治,为精英组织提供支持,但是由于对武装力量缺乏政治控制,因此精英之间非人格化交易的范围就受到了限制。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可以消除军事力量失控造成的合同风险,从而扩展精英之间的合同。
把军事力量统一到一个单一组织会给统治联盟带来巨大威胁,所以在自然政府中,对军事力量实现统一的政治控制是很难的[ 绝大多数政府都有很多军事组织:陆军、海军,等等。Barzel (2000)指出,把武装力量交由不同的部门来掌控,可能是一种减少因政治目的而动用军事力量的可能性的方法。但除了这些不同的军事部门外,绝大多数政府也有一个统一指挥的机制,该机制听命于一个可以确认的政治权力中心。每一个开放准入秩序都有某种结构来实现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但绝大多数自然政府却没有。]。为了实现政治权力对武装力量的统一控制,必须使统治联盟中的非军事成员确信:武装力量既不会被用来没收他们的财富,也不会被用来强迫他们离开联盟以剥夺他们的租金。掌控武装力量的集团必须以如下方式受制于自然政府:政府要控制该集团使用武力的行为,或者对该集团使用武力的条件进行控制[ 在讨论开放准入秩序的那一节,我们已经提到:在开放准入秩序中对政府何时以及如何合法地使用暴力,必须有明确的规则。]。
确保集中统一的武装力量做出不滥用武力的可信承诺的机制,必须包含两个基本要素。第一,统治联盟必须达成共识:什么样的暴力使用是合法的——这就是说,要有一个宪法性的协议[ 这里指的是政府设置的实际结构,而不一定要有一个成文的文件。]——这样的话,暴力使用一旦不合法,就会激起广泛的抗议。第二,非军事集团能够有效地控制政府和武装力量。
如果社会中存在着强有力的、组织良好而且可以持续运作的非军事组织,就可以大大增强上述两个基本要素的力量。非军事组织不仅在反对违规使用暴力方面发挥协调行动的关键作用,而且也能对武装力量提出经济制裁的可信威胁。因此,实现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有赖于强有力的非军事精英组织的存在。这样一些组织的存在又有赖于为精英利益服务的法治以及允许精英设立永续组织。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是三个入门条件中最难实现的。
几点启示 这些入门条件都是制度和组织的产物。所有这些条件都满足逻辑标准1,也就是说它们都与自然政府的逻辑相一致。制定法律、设立法庭,是统治联盟用来规范精英之间相互关系的手段[ 在中世纪的欧洲,法治的建立,包括在教堂内实行教会法,以及在世俗政治单元中实行民法,都是基于对陈述在《查士丁尼法典》中的罗马法的接受或认可。从其具体条文中可以看出,《查士丁尼法典》提供了一个自然国家的范例。法典中被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广为引用的一句箴言是:“凡取悦国君者必有法力。”]。永续组织是统治联盟以制度化的方式限制准入和创设租金的常用工具[ 16世纪第一批特许商业公司的创立,源于英国的精英们渴望在垄断制度下利用各种对外贸易的机会。第一个商业公司是俄罗斯公司(Russia Company)。该公司由有权有势的贵族专有,它垄断了英国对俄罗斯的贸易。]。将统一的军事力量置于政治体系的掌控之下,实现了对暴力的垄断,从而减少了一个国家内部暴力发生的次数。
所有三个入门条件的一个重要影响是,它们极大地扩展了专业化和交易的范围。为精英服务的法治扩展了精英之间的合同和相互关系的范围,需要某种法律保护才能出现的相互依存关系也得以出现。与非永续组织相比,永续组织更有生命力,其经济活动的范围更广,。而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则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第一,它极大地减少了暴力威胁,因此抵御暴力威胁的防御性暴力对贸易的干扰也就更少了,由此导致贸易收益,特别是暴力派系之间的贸易收益大大增加。第二,财产被政府剥夺的危胁减少了,贸易收益也就相应增加了。总之,向社会转型“门口”迈进的自然政府一般都变得更富有了。
借助这三个“入门”条件,我们就可以理解逻辑标准3(也就是说导致开放进入的一系列渐进变化都是激励相容的)在社会转型中所起的作用。由此得出的一个基本认识是,在三个入门条件的共同作用使精英内部的非人格化交易成为可能。自然政府通常建立在层层私人关系之上。虽然自然政府发展得越来越复杂和精密,但精英之间的个人关系在地位上仍然是尊卑有序的,而地位始终是个人的身份象征。在这个层级体系中,详细地规定特定职位上的特定个人可以享有的地位特权,有助于形成更复杂的规则和行为模式,最终导致法律体系的形成。因此,所有复杂的自然政府都具备恩主或受庇人的关系结构,这一结构体现了人格化交易的层级结构。
在一个没有法治、永续组织得不到支持的社会中,庇荫网、亲缘集团或族群组织是用来组织交易及集体协作行为的理性方式(Greif,2005)。然而,即便一个社会有着服务于精英利益的法治和永续组织,这些关系型网络依然存在,非人格化交易也是有限的。
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使非军事精英们不必与军事强人的关系网络保持私人关系。这又反过来为那些从事贸易、教育和生产的精英组织提供了更大的活动空间。由于这些新的精英组织可以利用永续组织而非组织成员的身份开展交易,因此它们就可以进行非人格化交易。英格兰银行或美国银行(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都是非人格化组织,它们作为“法人”的永续寿命,使个人可以放心地与它们交易,而无需具备与银行家们的私人关系。一旦精英们的交易转变成为非人格化交易,新的机会之窗就打开了。
7.2 转型机制
入门条件在精英之间创造了非人格化交易的可能性。精英之间的非人格化交易相应地扩大了与精英阶层开展交易和签订合同的个体数量。接下来的问题是:精英阶层中非人格化交易的扩展何时会导致开放准入的持续增加呢?这个主要问题就是要解释如何才能克服自然政府的自我限制,以逐步扩大准入。
精英之间的非人格化交易必定会导致准入的逐步扩大。“入门”条件促进了非人格化交易,这种交易又创造了激励,逐渐使越来越多的支持非人格化交易的制度获得准入。例如,让更多的人进入精英法律体系,就可以扩展精英合同的范围,并由此增加精英们的交易所得。当精英们看到这种扩展对他们有利时,自然政府也有了扩大准入的激励。而且,为了创造制度机制以维持精英间的法治,处于社会转型“门口”的自然政府能够做出必要的可信承诺,以相对较低的成本逐步扩大准入。
类似地,精英间的非人格化交易也创造了间接的激励,使非精英人群也能进入政府支持的组织。例如,政府可能会用一些方法来保护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股东的权利,并使股份可以广泛交易。
为了消除自然政府的自我限制倾向,扩大准入必须能改善精英们的处境。我们把多数精英从扩大准入中获益的这种方式称作转型机制(transition mechanisms)。作为社会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转型机制能使绝大多数精英从开放准入中受益,这样就可以减弱重组统治联盟的威胁。转型机制为开放准入的自我维持提供了具体的途径。这些机制也是一种正反馈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很小的变化能产生出放大变化的新兴力量。
也许最重要的转型机制是财政机制。如果准入的变化给政府带来相当大的财政回报,而且整个统治联盟可以分享扩大准入带来的财政收益,那么,哪怕是一个微小的变化也可能会发生。例如,在19世纪初的美国,所有的州政府都严格控制银行业的准入。19世纪前十年,马萨诸塞州建立了银行资本税制度。征收资本税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准入,然而州政府很快就意识到,它获得的银行资本税收入要高于它从受保护银行中获得股息收入。因此州政府决定出售它在现有银行中的股份,并开始对银行业实行开放准入。到19世纪30年代早期,马萨诸塞州政府的收入中,银行资本税收入占到50%以上,而且该州比美国其他各州拥有更多的银行和更多的银行资本。新英格兰地区的几个州政府效仿马萨诸塞州的做法,允许自由设立银行、美国所谓的“自由银行”(free banking),于19世纪40年代开始广泛兴起[ 参见Wallis 、Sylla和 Legler, “ Taxation and Regulation of Banking”。]。
我们还找到了另外三种可能的转型机制,当然,也许还有更多的转型机制。第一个是管制机制。管制经济活动是创设租金的一个传统手段。不过,有时候,在一个领域创设租金,却开启了另一个领域的准入之门。例如,14世纪的英国对羊毛出口实施政府垄断,于此同时,他们也放开了对羊毛生产的准入。由于绝大部分的绵羊都在贵族的土地上饲养,因此这没有给统治联盟带来什么问题,但它却给日后的竞争打开了大门。[ 所谓英国圈地运动造成了“羊吃人”的局面的传统说法,反映了在18和19世纪养羊和羊毛纺织业对英国的统治联盟的重要性。]
第二个转型机制是代议制度(institutions surrounding representation)。在自然政府中创建的代议制度,比如说英国的议会,是一种能够自我维持的机制,它的代表性有可能在未来逐步扩大。
第三个机制是国际竞争,既包括军事竞争又包括经济竞争。一个社会可能会意识到他们正与其他社会进行竞争,而竞争的本质就为开放准入提供激励。以军事领域为例,当某些军事技术需要士兵的参与时,士兵的政治准入机会就会逐步增加,正如常被引用的古希腊重甲步兵(Greek hoplites)的例子那样[ 比如说,Alex Keyssar在The Right to Vote一书中提及的扩大选举权计划所起的作用,以及Margaret Levi在Consent, Dissent, and Patriotism一书中提及的征兵制度的作用。]。这种情况之所以有可能发生,还因为军事竞争刺激了经济发展,正如18世纪后期英国海军发展的情况那样[ 有关英国海军舰船供应方式,以及其生产和修理方式的变化如何带来了经济上的变化,参见N.A.M Rogers的研究著作Command of the Ocean。使用竞争性合同来提高舰船供应质量这一决策的背后,有着特定的利益。]。中国近来经济上取得的成功,似乎能够使印度的统治联盟更容易接受开放准入的制度变革。
研究这些机制如何运作的,将是未来理论发展和历史研究的一大任务,因为每一个国家的转型道路在很多方面都是独一无二的。
7.3 社会转型、制度弹性,以及入门件的重要性
分析“入门”条件的最后一个重要视角是,在社会转型“一触即发”之际,这些条件如何使制度发生变化。这是“入门”条件最有力而又最微妙的特征之一。我们已经提到过,理解社会转型的关键是弄清楚同样的制度在不同情况下发挥的不同作用,现在我们更具体地阐述这一论点。
让我们从一个例子开始。这个例子并没有直接应用于入门条件中,但是它受到社会转型的极大影响。这个例子就是选举。选举是一种极为复杂的制度,尽管阿根廷、墨西哥、俄罗斯和美国都实行选举,但它们奉行的并不是同一种民主;换言之,这四个国家的选举并不能一概而论。
选举受政治竞争的影响。在阿根廷、墨西哥、俄罗斯和美国,政党与候选人对选举制度的实际运作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同样地,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开放准入也影响选举。换言之,政治组织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到选举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如果只有一个获得政府支持的政治组织,那么选举就不能调动政治竞争。
在任何社会中,竞争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组织的创建、组织能否进入新的活动范围以及组织之间的互相竞争。正如我们强调过的,自然政府一个重要的基本特点就是,限制组织的准入。许多制度,也许是绝大部分制度,在开放准入竞争的情况下与在有限准入的情况下发挥的作用不同。因此,一个社会对组织的制度支持是否包含组织的准入,对于该社会中其他制度的运作有着根本性的影响。还是用我们刚才所举的例子,允许政治组织自由进入可以从根本上改变选举的性质,即使选举本身的结构缺乏制度上的变化。这一论点的主要含义是:如果能够合理地开放准入,即便只在自然政府能够容忍的范围内小幅度地开放准入,也能改变社会中其他制度的作用方式。
因篇幅所限,这里不详细阐述对入门条件如何创建了既能见容于自然政府相又能轻松适应开放准入秩序的各种制度这一问题。一个例子可能足以说明问题。公司是经过长期发展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早期设立的公司,主要是给某个集团提供设立组织的特权,使之能获得租金,有时候还被用来限制竞争,作为回报,该集团往往也会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公共服务。在早期的现代欧洲出现的第一批公司全都是由自然政府创立的,它们旨在限制准入,创设租金[ 的确,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对公司提出了批评。]。
一旦公司成为合法的组织形式,就能相对容易地在制度上做出一些小的改变,这些改变对政治和经济却会产生巨大影响。到18世纪90年代,英国、法国、荷兰以及美国都从制度上支持永续公司,然而所有这些国家都没有实质性地向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开放准入。不过,制度的一个方面——与发放营业执照数量有关的行为准则却相对容易地发生了变化。当时的制度规则、行为标准与信念并没有阻碍政府发放更多的营业执照[ 事实上,Hurst在其经典名著The Legitimacy of the Business Corporation一书中指出,在美国,普通公司要求对营业执照的开放进入不代表一个很大的制度变革,因为立法机关已经给任何想要的人颁发执照。Hurst的结论有点过于绝对了,因为在有些行业和在许多州,特殊执照并未颁发给任何想要的人,而且有时执照还代表了特权因素。不过Hurst很可能是对的,因为到了1840年,由州立法机关颁发的许多执照已经是标准化的了。参见Wallis (2005),Cadman (1949),Dodd (1954),以及Lamoreaux and Rosenthal (2004)。有关美国银行业运作的行为模式,参见Wallis, Sylla and Legler (1994)。]。这样,所有符合最低要求的公民都可以自由获得公司营业执照——正如19世纪早期在英国、法国与美国发生的那样,这就消减了有限准入带来的租金,提高了市场竞争的程度,扩大了企业从交易中获利的能力。
如果没有创造出有限责任这一新的概念,永续公司实体就很难产生。但在19世纪早期,美国、英国和法国都对公司注册实行开放准入的做法,这使公民能轻易获得公司营业执照。这种制度变化给政治与经济的运作带来了很大影响,不过就其本身而言,这只是一个温和的制度变化。入门条件创造了与自然政府相一致的制度,而且这些制度只需稍做修改就能在开放准入秩序中予以实施,从而推进社会转型的进程。
7.4 结论
总而言之,入门条件在两个方面为社会转型做出了贡献。第一,这些条件使精英之间的非人格化交易成为可能。精英之间的非人格化交易并不会顺理成章地产生社会转型。然而,由于转型机制能够为统治联盟带来财政利益或政治利益,因此小幅度地放宽对组织的准入限制带来的积极效应就会扩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精英们无意开创一个更为开放的体系,开放准入的趋势也能继续(符合逻辑标准3)
第二,入门条件可能会导致更多精英组织的进入。进入的增加也许会从根本上改变政治经济体系中其他制度的作用方式。其结果是,即使没有明显的或者公开的制度变化,某些重要的局部转型也会发生。当一个社会已经到了转型的门口或者转型已经开始进行,如果向更多的经济组织或宗教组织放宽准入,政治制度(例如选举)的性质可能会发生变化。
入门条件与有限准入和开放准入都能相容。当一个社会开始转型的进程时,如果制度适当,那么它能轻松地适应于开放准入,或者,如果其他制度的功能受到这种放宽准入的影响,那么社会转型的实现就不会那么困难。这些适当的基本制度就是入门条件[ 这转变的上述分析表明,对转型过程中的制度结构所做的实证研究,比如目前的跨国研究,很可能会有严重的误导性。如果同一个制度既能支持有限准入,又能支持开放准入,会一个严重的实证问题需要解决。]。
8.总结
本文提出的概念性框架展示了一个将政治学和经济学融为一体的理论。当今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拥有竞争性民主与竞争性市场经济。这种联系强有力地表明,把政治视为外生的经济理论与把经济视为外生的政治理论无法解释现代社会发展的进程。我们的框架把两种理论合二为一,并得出了三个主要结论。
第一,在过去一万年里,有限准入秩序一直是人类社会的不二之选(default option)。我们把有限准入秩序中的政治与经济结构称做自然政府,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它是人类社会的自然形式。这一点对于发展政策有重大的启示意义。自然政府不是失败的政府,它们并不是由抱有恶念的恶人制造出来的,也不是社会结构病变的结果。对于自然政府而言,没有什么是不正常的。由于自然政府并非病态,所以政策药方对它们无济于事。
有限准入秩序操纵经济体系来产生租金,然后再制度化地使用这些租金来获得政治上的稳定。其结果是一定程度的社会秩序、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增加,以及经济增长。不同的自然政府有很大的不同。就政治、经济、暴力与文化而言,有些有限准入秩序比其他有限准入秩序要更为成功。在有限准入秩序的逻辑、社会结构或历史发展中,并没有内在的力量能导致它们必然变成开放准入秩序。由于自然政府有基于排斥异己、设立特权与创设租金的内部力量,因而它们是稳定的秩序。由此,它们的转型也极为困难。
第二,开放准入秩序对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保持开放。对组织开放准入激发了所有体系中的竞争,而且竞争也维持了社会秩序。经济体系与政治体系在开放准入秩序中如同在有限准入秩序中那样紧密相连,但是它们的联系程度却更深。在开放准入秩序中,经济似乎独立于政治。这种表面上的独立,反映在著名的古典自由主义关于有限政府的思想与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先于政府、政府干预市场的观点中。一个竞争性经济不仅要求政府保持开放准入、界定产权以及促进竞争,而且要求政府能够提供社会基础设施以便维持极为复杂和精密的永续组织。在开放准入政体所提供的制度框架外,现代工商企业与繁荣的现代市场无法存在。
同样,政治学家忽略了一个竞争性的开放准入经济在维持开放准入政治与竞争性民主方面所起的关键作用。如果没有以竞争为特征的竞争性市场经济,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就无法生存。熊彼特将这种竞争描述为创造性的毁灭,它是由那些组织良好、技术先进的大型经济实体之间的竞争导致的。较之于对有限准入秩序如何运作的了解,现代社会科学更不了解开放准入社会秩序是如何运作的。
第三,我们的视角重新界定了经济发展的问题。与现代经济学的视角相反,我们的框架认为,经济发展不是一个渐进过程(incremental process),例如获得更多教育、积累更多的资本以及在法治方面取得边际进展等。这些渐进变化都是向社会转型门口的迈进,它们能改善发展中的有限准入秩序,但它们的作用也止于此,换言之它们并不是发展进程。
相反,经济发展的进程是从有限准入秩序走向开放准入秩序。这个进程很难启动。尽管国际援助机构非常关注经济的发展,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只有八个国家完成了这样的社会转型[ 而且,这8个国家中,没有哪一个曾为国际援助机构所关注。]。我们提出的方法意味着,发展需要社会从有限准入向开放准入的转型。这种转型通过我们所说的创建入门条件得以发生,这些条件代表了政府和社会中的激进变化:服务于精英利益的法治、包括政府在内的永续组织,以及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每一种变化都增加了专业化和交易中的收益;它们还创立了支持非人格化交易的机制。由于这个原因,具备入门条件的自然政府变得更富有。而且,入门条件创造了不断放宽准入的激励,从而使具备入门条件的自然政府能够转型成为一个开放准入的政府。
我们只不过刚开始明白政治和经济在有限准入秩序与开放准入秩序中是如何相互影响的。而且,对于从一种社会秩序到另一种秩序的转型,即经济与政治发展的进程,我们还不甚了解。在我们弄明白社会秩序的基本性质之前,我们还解释不了政府如何从一种秩序转向另一种秩序。
社会科学研究的是人类如何互相影响进而产生我们都生活在其中的复杂社会结构。因此,我们必须将研究的重点放在组织上。我们要了解不同人群如何在长期最终是永续的互动中来组织他们的关系。组织是理解社会如何运作的关键,而制度是理解组织如何形成、如何行动的关键。如果没有组织的开放准入,竞争性的经济社会与政治社会都不可能存在。理解一个社会如何设法实现组织的开放准入,是理解现代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 赵少钦 首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李云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