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大学生,在自己毫不犹豫地捐献骨髓救人的过程中,承受了巨大的人性和道德考验。但当命运再度敲门,自己怀孕五个月的她却面临着再次选择——为他人生命牺牲自己的孩子,还是拒绝捐献,保全母子平安?
1、案件回顾
2017年春,哈尔滨的李雪琳正和同学们一起参加献血活动,忽然听闻到一名白血病患者王德明的求助信息。王德明已经历过多次化疗,但因没有找到合适的骨髓配型,生命垂危。配型的成功几率极低,但李雪琳依然决定尝试。在医疗系统内,骨髓捐献的成功率十分低,且每次捐献都会对身体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她没有退缩,毅然选择了捐献」。
经过多次配型,最终,李雪琳与王德明匹配成功。为了挽救一名素未谋面的生命,李雪琳无偿捐献了自己的骨髓。手术非常成功,王德明的病情稳定下来,生命得以延续。他也从此开始为李雪琳四处传扬:“「是她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四年后,「李雪琳已经成为了一名医生,正怀着五个月的身孕」,肚子里的孩子在她的保护下茁壮成长。就在她准备开始新的人生篇章时,王德明的病情不幸复发,急需「再次捐献骨髓」来拯救生命。
王德明的家人不愿放弃,他们联系到李雪琳,希望她能再次捐献。然而,医生的警告让她的决定更加艰难——捐献骨髓的「唯一办法就是终止妊娠」,而这不仅会对李雪琳自身健康造成极大的风险,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孩子的未来。此时,李雪琳的心中充满了无尽的挣扎和痛苦。
她与丈夫深夜讨论,最终决定坚守自己的选择——「拒绝捐赠骨髓」,选择保住腹中的孩子。她并不觉得自己不善良,而是认识到「生命的权利和健康是无法妥协的」。
然而,命运的安排并没有就此停下。「王德明最终因病情加重,不治身亡」。这个本应结束的故事,却在王德明的母亲张美华的愤怒下重新被提起。
她认为李雪琳本可以再次救回自己的儿子,李雪琳的拒绝让她痛苦不已。张美华认为李雪琳的选择是“自私”的,她不愿放弃任何一丝希望,将李雪琳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50万元」。
2、法律分析
「1. 捐献骨髓是完全自愿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必须完全自愿」,捐献者有权在任何时刻作出是否捐赠的决定。
「2. 保护生育权与健康权」
李雪琳的拒绝不仅仅是一个个人的选择,更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作为一名孕妇,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捐献骨髓,而不必为了他人生命而牺牲自己或未出生的孩子。「生育权与健康权」的保护,是法律为每一位公民提供的最基本保障,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在本案中,李雪琳已经履行了她的善举,并且并非因为自私拒绝捐赠。她的拒绝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健康。法院最终做出的判决无疑体现了「道德不能转化为法律义务」的原则。
3、案件反思
「法律不能强制道德责任,而道德也不能成为压迫他人的工具。」
网友正能量万双林:"人如果不要脸,比鬼都可怕!" 网友陈皮话梅糖:”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可恨之人必有可悲之苦!道德绑架成为了现今最让人恶心的事!“
那么,在你看来,李雪琳在这起案件中的选择是正确的吗?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点赞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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