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一名50岁的保安在值班时突发疾病,紧急送医抢救。医生宣告他已脑死亡,但家属为等儿子赶回见父亲最后一面,坚决要求继续抢救。然而,最终的判定竟让人质疑:一个硬性规定,是否该成为公正的阻碍?
1、案件回顾 来源:咸阳市中院
2023年3月的一天夜晚,陕西咸阳某小区保安潘某如常在岗亭值班。凌晨时分,潘某突然感到极度不适,急忙拨打了妻子的电话。张某接到电话后,心急如焚,赶紧赶到现场,见到潘某时他已经面色苍白、呼吸急促。张某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潘某送至附近医院。
到达医院时已是凌晨1点30分,经过初步检查,潘某被诊断为「眩晕综合征和高血压病2级(高危)」,需要立即手术。经过几小时的紧急手术后,医生进一步发现潘某有后循环脑梗死,情况危急,随即安排心电监护以密切观察。
然而,潘某的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且迅速恶化。「18点40分」,医生告知张某,潘某已进入脑死亡状态,生命体征已无法恢复。面对如此打击,张某痛不欲生,但她依然在悲痛中做出了一个决定:她请求医生继续使用「呼吸机维持潘某的生命体征」,希望能够等到唯一的儿子回家与父亲告别。儿子正在远方服役,距离家里千里之遥。医生权衡后,考虑到家属的请求,同意延续治疗。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家属在医院陪伴着潘某,等待儿子的归来。直到「39小时后」,潘某的儿子终于赶到医院,见到父亲的最后一面。「张某痛苦签下病危通知书,同意拔除呼吸机」。几分钟后,潘某被正式宣布临床死亡。
事后,张某与潘某所在的物业公司一同向咸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人社局以潘某从入院到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家属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人社局的决定违背了应有的法律精神。
案件一审时,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做出判决,认为由于潘某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依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死亡时间应依据死亡证明书的记载进行确认,而「潘某从初诊到死亡超过48小时」。
2、法律分析
「“48小时条款”适用的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尽管潘某的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但考虑到延长抢救时间的原因是家属希望儿子见父亲最后一面,法院认为这一特殊情境应纳入考量。
「法律应体现人文关怀」
法院二审判决强调,「《工伤保险条例》设立“48小时条款”的初衷是保护职工权益」,而非盲目坚持硬性规定。法院认为,法律应具有灵活性,能够在人情和情感需求方面做出适当的调整,确保不因过于机械的条款而造成不公。
二审法院则从人文关怀角度进行了重新审视。法院认为,尽管潘某在18时40分已经出现脑死亡症状,但继续维持生命体征的延续并非出于医学需要,而是家属出于情感上的考虑,希望儿子能与父亲告别。因此,使用呼吸机的时间不能计入抢救时间,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人社局的决定,「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3、案件反思
不懂就问,为什么要设置48小时的时间限制?
网友鸡哔你:“口罩时期,某著名大型医院的泌尿外科研究生猝死,在ICU用自动心肺复苏机子硬nue过了48小时。胸前肌肉都打成肉糜了。然后就是说不算工伤。也不知道那事儿后续是啥。”
网友白雪鹏:“大胆猜测一下,是不是大数据结论绝大多数都死在48小时之外,所以才规定48小时内???”
网友金莲花:“我们认为在工作岗位上出现疾病就应该被认定工伤,不应该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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