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花3000元找小姐,3分钟完事后,觉得亏了竟把钱偷回来,法院判了!

文摘   2025-01-05 20:02   湖北  

“买卖不成仁义在”,可偏偏有人既要享受,又不愿付出代价。云南男子赵某花3000元找小姐,却在3分钟“缴械投降”后悔意涌上心头,竟偷回了支付款项。自以为得逞的他,却被女子报警告发。案件情节扑朔迷离,这场闹剧的结局会如何?

1.案件回顾

云南某县的深夜,赵某在酒精和冲动的驱使下联系了小姐小芳(化名),谈妥3000元的价格。交易完成后,赵某迅速进入“战斗状态”,但仅仅过了3分钟便“缴械投降”,陷入懊恼。“这么快就结束了,还花了3000块,亏大了!”他喃喃自语,悔意让他生出了歪点子。

趁小芳去浴室洗澡之际,赵某快速将放在茶几上的3000元塞回了自己的口袋,然后匆匆离开。他心想,小芳从事不正当职业,绝不敢报警,自己这招“既享受又拿回钱”的妙计天衣无缝。

赵某大错特错了。小芳发现钱被盗后异常愤怒,认为自己不仅提供了服务,还被“白嫖”。感到既羞辱又愤懑的她,毅然决定报警。她向警方详细描述了赵某的体貌特征和逃跑方向,并坚称自己无论如何要讨回公道。

警方接报后,通过小芳提供的线索展开调查。调取周边监控后,赵某的身影很快被锁定。在短短两天内,赵某被警方抓获。在审讯中,赵某起初试图狡辩,称「3000元是“借走的”」。但面对确凿证据,他不得不承认自己以偷窃方式拿回了钱。

2.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即可定罪,而赵某盗窃金额高达3000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最终,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① 不正当交易的违法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嫖娼行为在我国明确被认定为违法,可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赵某和小芳的交易本身即处于法律禁止的范围。

「② 盗窃罪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者构成盗窃罪。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已支付的3000元偷回,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

3、案件反思

赵某的案件警示我们:冲动消费和法律意识薄弱往往是酿成悲剧的关键。

  • 网友库里:“哪怕是给人家留1000或者2000,人家也不至于去报警,你想白嫖,想的美”;

  • 网友春夏秋冬:“玩这种,不吃药就是送钱的,人家都是有功夫“;

  • 网有Mr.  _张:“”嫖是违法的,所以男人违法了。如果男人报警索回,嫖资可以退回,拘留7天,罚款5000。当然妓女也违法了,退回嫖资,拘留7天。风险也大收益越大。人家冒风险赚的钱,就是她的,你偷走,就是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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