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的赵女士声称在「培训期间遭到侵害」,但因「报警滞后且证据不足」未被立案。事后,她向「培训机构举报」,对方「赔偿6.8万元达成和解」。未曾想,这场“和解”却成了她的“罪证”——对方「反咬一口,报警称遭敲诈勒索」。警方随即对赵女士立案调查。这场“反转戏码”引起网友热议,究竟谁在说谎?真相又是什么?
1、案件回顾 案件来源:澎湃新闻
赵女士,「51岁」,在山东淄博某学校报名参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培训期间,她称」两次遭到培训中心负责人陈某某的侵犯。
「第一次」发生在陈某某的「办公室」,赵女士受邀前去取试题,不料陈某某突然脱下裤子,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事后,陈某某向赵女士「许诺“特权”」——免上课、包考试通过。
几天后,「第二次」关系发生在外面的一个房间,赵女士称「仍是违背意愿」。
然而,这一事件的戏剧性在于——「赵女士并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在「十几天后才报案」。警方接警后发现「疑点重重」,首先,赵女士「未在第一次关系发生后报警」,反而在「几天后与陈某某再次发生关系」,其行为「与遭受侵害者的常见反应不符」。其次,警方怀疑其报警动机可能与陈某某的「承诺未兑现」有关。因此,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立案」。
赵女士对警方决定不满,「向学校举报陈某某」,导致陈某某被学校停职接受调查。为了平息事态,「陈某某主动提出赔偿6.8万元」,赵女士接受了补偿,并「签署谅解书」,承诺不再追究责任,同时向学校请求撤销对陈某某的调查。
但事情在几天后急转直下!
「陈某某反手报警,称自己遭到敲诈勒索」。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对赵女士「立案侦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取保候审」。这场案件,彻底变成了一场「罗生门」!
2、法律分析:赵女士究竟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本案焦点在于:「赵女士接受的6.8万元,是正当的侵权赔偿,还是对陈某某的敲诈?」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等方式迫使他人交付财物」,且数额较大。
「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赵女士声称,「补偿款是陈某某主动支付」,用于弥补其“侵害行为”,并非通过恐吓或威胁获得。 陈某某则表示,自己是「被迫支付」,否则将面临「声誉扫地、饭碗不保的局面」。
「是否有威胁、恐吓行为?」
如果赵女士在举报学校时,「以曝光或继续施压为手段,迫使对方给钱」,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但若陈某某「自愿支付」,则不应认定赵女士有敲诈行为。
「证据是否充分?」
本案的关键在于「陈某某支付6.8万元的真实动机」,如果存在「录音、聊天记录或证人证言」,可证明陈某某主动补偿,则赵女士无敲诈勒索意图。 但如果警方掌握到赵女士「威胁陈某某的证据」,如“不给钱就曝光”等,则赵女士难逃罪责。
最终,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赵女士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3、案件反思
这究竟是“正义维权”还是“巧取豪夺”?**
网友:「爱在四季都是你」:“51岁也有人要?我靠,难道跟许晴一样美”
网友:「WINNERC」:“这钱拿得太草率,警方才会认定她有问题。”
面对类似案件,我们该如何避免陷入“求助无门、维权反被告”的困境?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你认为本案谁才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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