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跃初
在婚姻的围城里,当感情走向尽头,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往往成为最为棘手的难题。近日,一起因离婚引发的房贷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也让众多面临类似境遇的人陷入了深深的忧虑与思考。
故事的主人公是张某与孙某,他们曾是一对夫妻,在 2020 年 7 月 5 日,为了购置一套房屋,张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高达 45 万元,借款期限长达 240 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彼时,孙某作为张某的妻子,毅然签署了《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这一承诺,在当时或许只是夫妻间为了共同构建家庭梦想的一个平常之举,却不想在日后成为了一场纠纷的关键所在。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照约定,准时地将这笔巨额款项发放给了他们,助力他们开启了新生活的篇章。然而,命运的轨迹却悄然发生了变化。张某与孙某的婚姻未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在 2023 年,他们经法院调解离婚。在那份调解书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同时,房屋贷款也由张某独自负责偿还。这看似清晰明了的财产与债务分割方案,本应是他们婚姻关系结束后的一个全新起点,让彼此能够各自安好,重新踏上不同的人生道路。
但现实却远非如此简单。由于张某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在多次催缴无果后,毅然将张某与孙某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孙某在庭审中满脸委屈地答辩称,自己与张某已经离婚,调解书上清清楚楚地写着房屋和房贷都归张某,自己早已与那套房子以及相关债务没有了任何关系,银行理应只向张某追讨借款。她的眼神中透露出一丝无奈与不解,或许在她看来,离婚协议就像是一道坚固的屏障,能够将自己与曾经的婚姻债务彻底隔开。
然而,法律的天平并不会因为孙某的个人意愿而轻易倾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深思熟虑后认为,银行在整个过程中完全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没有任何过错。而张某与孙某在接受了银行的贷款后,却未能如约履行还款责任,显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一规定,犹如一道法律的强光,穿透了孙某心中那道自以为是的屏障。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固然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是他们对自身婚姻关系的一种自主安排。但这种约定,仅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在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其效力就受到了限制。就如同本案中的银行,它作为债权人,在发放贷款时是基于张某与孙某夫妻双方共同的还款承诺。即便他们后来离婚,并且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进行了重新分配,银行仍然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夫妻双方以离婚协议来随意逃避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将会被置于何地?那些基于对夫妻双方共同信用而做出的借贷决策,岂不是成为了一场毫无保障的冒险?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许多夫妻在离婚时,都天真地认为,只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自己就可以彻底摆脱干系。他们或许没有意识到,或者是有意忽略了法律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比如,有的夫妻为了能够顺利离婚,一方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上做出较大让步,同时承担起所有债务。但当真正面临债务压力时,却又无力偿还。这时,债权人必然会依据法律规定,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而另一方往往会感到无比冤屈,认为自己已经在离婚时放弃了财产,为何还要背负债务?这种情理与法律的冲突,让许多人陷入了深深的困境。
再回到张某与孙某的案件,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张某与孙某共同支付银行所欠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这一判决结果,虽然看似对孙某有些严苛,但却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它提醒着每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并不会因为婚姻的结束而轻易消失。在处理离婚事宜时,不能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与情感需求,还必须充分尊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即将面临离婚或者正在处理离婚事宜的夫妻来说,这起案件无疑是一个敲响的警钟。在协商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时,应当更加谨慎和周全。不能仅仅凭借着一时的冲动或者对未来的美好幻想,就轻易地做出决定。同时,也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因为无知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这起案例来源于山东高法、莒南县人民法院,文中未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