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贿6亿元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为由拒绝陪审员

文摘   2024-11-24 07:54   湖南  

作者段跃初

近日,青岛中院审理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原行长王业案备受瞩目。王业被控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四罪,其中受贿罪指控金额高达 6 亿多元,他却坚称无罪并提出组成“七人合议庭”的请求,然而法庭以王业案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为由当场拒绝,这一事件犹如一颗石子投入平静的湖面,在法律界激起层层涟漪,也让大众的目光聚焦于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旨在让公众参与案件审判,使司法专业判断与群众朴素认知相融合,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得以彰显。该制度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并施行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前行。其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其参与审判的形式有“1 + 2”“3 + 4”两种,启动方式可由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等申请,法院决定。而七人合议庭的适用情形包括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等。

 

在王业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社会影响重大”这两个条件的理解。青岛中院认为需两者同时满足且王业案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才驳回其请求。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却持有不同看法,在他看来,王业作为正厅级干部,涉及多项罪名且涉案金额巨大,若指控成立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样的案件理应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符合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条件。从法理层面深入剖析,此案件的性质与规模已触及公众对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敏感神经,公众对这类案件的关注度与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值都极高,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司法专业性与大众认知的天平,让审判结果更具公信力与说服力。王业家属也积极行动,已向山东省高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交要求组建七人合议庭的书面申请,他们坚信王业案的审判应当在更广泛的公众监督与参与下进行,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与透明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学权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七人合议庭主要适用于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案件,在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罪案件中,多数未适用七人陪审合议庭审理。即便在少数适用的案件中,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案件社会影响程度与适用三人合议庭判处的类似案件并无明显差异。这一现象背后,反映出法院在适用七人合议庭时的谨慎态度与诸多考量因素。一方面,法院担忧案件数量过大,如果全部符合条件的案件都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会极大地增加审判压力并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的界定缺乏明确标准,导致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陈学权进一步研究指出,对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全部认定为“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而配置七人合议庭具有现实可行性。从数据上分析,我国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比率稳定在 90%左右,每年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约 120 万,按照比例计算,不认罪认罚且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数量较少,平均到每个法院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此类案件数量不超过 4 件,在司法资源可承受范围内。这一数据论证为合理界定七人合议庭适用范围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重罪案件中的应用提供了新思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的实证研究也揭示了类似问题,法院系统内部评选的十大年度案件,虽社会影响重大,但未必适用七人合议庭,且一审未采用七人合议庭时,辩护律师以此为由上诉成功率极低。这表明在实践中,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七人合议庭时占据主导地位,当事人的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支持。魏晓娜认为关键问题在于法院将是否适用陪审员、是否组成七人合议庭视为自身权力,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与制度设计的初衷。这种权力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性与公正性,使得该制度在某些情况下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与制约司法权力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韩旭教授强调,激活这一制度十分必要。法院更多地适用人民陪审员,首先体现了司法的慎重态度,在重大复杂案件中,多一份来自民间的声音与视角,能够避免司法决策的片面性与局限性;其次,陪审员能够为法院分担判决压力与风险,在面对社会关注度高、舆论压力大的案件时,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使审判结果更易被公众接受,减轻法院在舆论风口浪尖的压力;再者,人民陪审员有助于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深入了解裁判全过程,将常识常情常理融入审判,贯彻司法的全过程民主。在一些涉及民生领域的案件中,如邻里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能够凭借其生活经验与社会阅历,为法官提供更贴合民意的判断依据,使判决结果更符合社会大众的预期与公序良俗。

 

陈学权教授指出,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异化,沦为法院解决案多人少、拼凑三人合议庭的工具,仅发挥最低层次的服务司法功能,而其监督、制约司法的功能被忽视。在是否组成七人陪审合议庭审理刑事案件问题上,若完全由法院决定,意味着法院可自主选择是否接受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与制约,这显然是对人民陪审员权力的轻视与制度的误读。例如在某些商业犯罪案件中,由于涉及复杂的经济交易与法律条文,法院可能因担心陪审员难以理解案件而不选择七人合议庭,但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审判过程中缺乏社会公众视角的监督,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魏晓娜教授则认为,人民陪审员尤其是七人合议庭要真正发挥实质作用,与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息息相关。当前大量证人不出庭作证,多依赖书面证言,若陪审员不阅卷,对案件信息掌握不足,参与审判易流于形式。只有推动庭审实质化改革,让证人出庭作证,弥补陪审员与法官之间的信息差,才能让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真正发挥实质性作用。比如在一些涉及证人证言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中,只有当证人出庭接受询问与质证,陪审员才能直观地感受证人的可信度与证言的真实性,从而在事实认定环节做出更准确的判断,使七人合议庭的审判结果更具公正性与权威性。

 

为了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焕发出新的活力与生机,陈学权教授提出多方面建议。首先,应明确七人陪审合议庭适用刑事案件的范围和违反的后果,鉴于立法的模糊性,可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方式加以明确。例如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环境污染、金融诈骗等类型的案件,明确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必须适用七人合议庭,并详细界定何种情况属于违反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后的法律责任与纠正措施。其次,要激发基层法院和法官适用七人合议庭的内生动力,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可以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适用且适用效果良好的法院与法官给予表彰与奖励,在资源分配上给予倾斜,如增加人员配备、提供培训机会等。此外,还应认真接受来自外部的依法监督,鼓励律师依据《人民陪审员法》就审判组织是否合法组成展开程序辩护,这是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途径。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能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敏锐地发现审判组织组成是否合法合规,并通过合法的程序辩护手段维护当事人权益与司法公正。

 

王业案如同一面镜子,清晰地映照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的现状与问题。它让我们深刻认识到,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方面具有巨大潜力,但要充分释放这一潜力,仍需在制度完善、理念转变、资源配置等多方面持续努力。通过明确适用范围、规范法院权力、推动庭审实质化改革以及加强外部监督等一系列措施,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成为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

 

案例来自澎湃新闻报道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原行长王业案,未采用化名。

科普文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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