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女子站着发生关系,男子因强奸罪被逮捕,最终法院认定无罪:法律认定的复杂性剖析

文摘   2024-11-13 11:42   湖南  


作者段跃初



在法律的领域中,各类案件犹如形态各异的迷宫,充满曲折与谜团,而强奸案无疑是其中最揪心且争议极大的类型,仿佛黑暗中潜藏着诸多未知的深渊,让每一位法律从业者面对时都如履薄冰。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来自裁判文书网(2019)闽0725刑初89号的强奸案无罪判例,深入剖析强奸罪认定过程中的复杂之处。





这起案件的被告人是赵某华,案发时21岁。被害人是孙某某,当时距离18岁仅差两个月,并且法院查明孙某某在案发前已有多次性经历,也交过男朋友。




2018年1月21日晚上7点多,赵某华和朋友钱某等人在福建省政和县的一个音乐会所的999包厢唱歌喝酒,同一时间,孙某某和朋友周某等人在882包厢消遣。8点左右,赵某华与孙某某先后走出包厢,赵某华主动上前打招呼并加了孙某某的微信,随后孙某某回了包厢。8点23分通过好友验证后,赵某华先是询问孙某某有无男朋友,在得知其有男友后表示想交朋友,孙某某回了“嗯”,赵某华又提出让孙某某带他在政和县逛逛,孙某某以没空找朋友为由拒绝了。



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同时走出包厢,赵某华邀请孙某某到楼道里聊天,孙某某竟同意了,接着他们走到二楼安全门门口,而后又走到2楼和3楼的转角处,在这里两人开始有了搂抱、亲吻和抚摸的行为,亲吻部位涉及脸部和嘴,抚摸了胸部。但从这之后,两人对事情的描述出现了分歧。




据孙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过程中她虽用手推了赵某华,但能接受搂抱和亲嘴,之后她想离开,赵某华“威胁”她说“要上去就一起去”,她无奈只好留下。随后赵某华陆续解开两人裤子、裤头,孙某某把脸贴在墙上,赵某华采用背立式的方式与她发生了关系,整个过程持续约三分钟,赵某华完事了,期间孙某某并未呼救。她还强调了三个情况:一是试图弄开赵某华的手但未成功;二是手机掉到地上被赵某华拿走,完事才归还;三是完事之后,赵某华问她想不想打自己,她回答想并打了赵某华一巴掌。报警也并非孙某某自己所为,而是她回包厢告诉朋友周某后,周某报的警,且有多个证据能证明这一报警情况。




赵某华于2018年1月22日被逮捕,他所供述的案发过程和孙某某说的大致相同,但细节方面存在诸多不同。赵某华称在搂抱、亲吻时孙某某推他是因拥抱久了,之后继续搂抱、亲吻,过程中摸到敏感部位,孙某某抖动致使裤子扣子掉了,他捡起扣子放孙某某口袋里,接着抱着孙某某转方向、脱衣服,然后就发生了关系,虽孙某某推了一下但没说话,约三分钟后完事了,不过赵某华还有一份供述称并未进行男女之事。




警方按常规操作提取了孙某某身上的液体进行DNA比对,然而遗憾的是,在其身体残留物里既未检测出赵某华的液体,也没检测出赵某华的DNA,这对被害人一方较为不利。





2018年11月27日,政和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华有期徒刑3年2个月,赵某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将案子发回重审,后来政和法院第二次审理时,认定赵某华无罪。



在案件审理中,检察院内部或许存在不同意见,甚至延期审理了一个月。辩护律师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从案发场所、双方言行及姿势来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某华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致使孙某某不敢、不知或没能力反抗;二是孙某某当时有手机却没选择报警,而是让朋友周某报警,让人对其报警意愿存疑;三是尽管孙某某不满18周岁,但此前有过性经验,性认知能力并不差,甚至较强。




法院认定赵某华不构成强奸,主要基于以下三点存疑理由。其一,从案发地点看,不管是安全门处还是拐弯处,都非封闭场所,可孙某某自始至终未呼救;其二,从事情发展过程看,孙某某虽在被搂抱、亲吻时有拒绝动作,但反抗并不明显,且事后表示能接受搂抱和亲吻;其三,从案发时两人的姿势来看,若没有孙某某的配合,性侵行为难以完成。




这起案件将强奸罪认定的困难展现得淋漓尽致。我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了强奸罪及相应量刑,但在实际法律实践中,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关键要件困难重重。不能仅凭被害人报警就认定违背其意志,也不能因被害妇女无明显反抗意识就认定是“被害人同意了”,必须综合全案证据全面分析。




比如要考虑案发时被害人的认知能力,像强奸对象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无辨认、认识能力的精神病人,其对性的认知能力极弱甚至全无。同时,也要考虑被害妇女的反抗能力,需结合身体状况和环境因素判断,例如身患重病的患者或行动不便的孕妇反抗能力会降低,在偏僻地方呼救可能也无济于事。此外,还需分析被害人未做出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是“半推半就”,还是“默示同意”或者“不敢反抗”等情况,都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分析当事人心理状态。




在本案例中,赵某华和孙某某案发时刚认识,赵某华并无威胁孙某某的客观理由。案发地点是类似KTV的娱乐场所,属相对开放环境,为孙某某提供了反抗客观条件,可她语言上未反抗,事后也未立刻报警,也无痛苦表现,与常人反应不同。从两人姿势和体位看,赵某华完成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孙某某存在默示同意的可能性,而且孙某某初次见面就允许赵某华抚摸和搂抱,朋友就在附近有反抗心理优势却仅进行身体反抗,不足以阻止犯罪发生。



总之,这起案件在法律界引起不小波澜,让法律从业者深刻认识到强奸罪认定的复杂性以及处理此类案件时保持谨慎态度的必要性。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细节都关乎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从业者肩负的责任重于泰山。




需说明的是,文中老王、小丽、赵某、孙某、钱某、周某等均为化名,旨在保护原案例相关人员的隐私。

科普文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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