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拒绝提供陪男子洗澡被殴打,女子持刀刺死一人,法院:免刑

文摘   2024-11-14 08:24   湖南  


作者:段跃初

在这个看似平静的社会表象下,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故事,它们像一面镜子,折射出人性、社会公平与法律的复杂交织。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是邓玉娇的故事,一个曾经轰动一时,引发无数人思考的案件。


2009年,在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木笼垭村,有一个年轻的女孩叫邓玉娇。这个村子,是国家级深度贫困县的一个小村庄,贫穷如同阴影,笼罩着这里的每一个人。邓玉娇初中毕业后,没有更多的选择,只能在家务农。22岁的她,在雄风宾馆当服务员,这份工作虽然平凡,但对于她来说,也许是生活中为数不多的希望之光。


然而,命运的齿轮却在5月10日这一天,开始了残酷的转动。那天晚上,镇上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志等8人在“美味佳”饭店酒足饭饱后,来到了“雄风宾馆梦幻城”消遣。当时,邓玉娇正在5号包房内履行她作为服务员的职责——洗衣服。黄德志推开包房的门,看到邓玉娇后,竟要求她提供“异性洗浴服务”,也就是陪他洗澡。邓玉娇愣住了,她诧异于这样无理的要求,当即表明自己只是个干杂活的服务员,卖艺不卖身。


可黄德志并没有就此罢休,他像一头被激怒的野兽,直接上前拉扯邓玉娇。邓玉娇奋力反抗,她一边往门口走,一边试图摆脱黄德志的纠缠,最后和服务员唐芹一起进入了旁边的普通服务员休息室。但黄德志就像认准了猎物一样,不顾唐芹在场,跟着邓玉娇进了休息室,对她破口大骂。而在门外的邓贵大听到声音后,也赶来助阵。这两个人,就像两个恶魔,对邓玉娇推搡辱骂。邓贵大甚至拿出一大叠100元人民币,嚣张地叫嚣:“我有的是钱!我现在就可以砸死你。”说着,就用钱扇打邓玉娇的面部和肩部。其他服务员罗文建和阮玉凡前来劝阻,可邓贵大依然我行我素,不依不饶。


邓玉娇试图离开,却被邓贵大狠狠地推倒在沙发上,她再次起身,又被推倒。邓贵大还想继续靠近她,邓玉娇用脚将其蹬开,可他仍不死心。在这绝望的时刻,邓玉娇无奈地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连续刺了几刀。一旁的黄德志见状过来阻拦,也被刺伤。最终,邓贵大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黄德志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立刻向派出所报警,称自己杀了人。经过精神病医学鉴定,她患有“心境障碍”,是半个精神病人,在法律上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这个案件随后进入了司法程序。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认定邓玉娇具有防卫行为,但认为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将案件移送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经开庭审理,同意了检察院的指控,认定邓玉娇属于防卫过当,不过,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而邓玉娇也没有提出上诉。


这一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有人认为,这个判决似乎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毕竟,法院认定防卫过当构成故意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对邓玉娇的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定性;而判处免刑,又宽容了她的做法,满足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但是,我们真的应该这样看待这个判决吗?其实,这里面存在着很多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就拿无罪和定罪免刑来说吧,这两者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无罪在刑法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年龄小或者患有精神病等原因,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认定为无罪;另一种是本身就不构成犯罪,比如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意外事件。而《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过,虽然不用坐牢,但罪还是要给你定下来的。无罪和定罪免刑的相同点是都不用去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可别小看了这个区别,在现实生活中,它的影响可不小。就像找工作,很多时候都需要开一个“无犯罪工作证明”。邓玉娇被判处定罪免刑后,是没办法开出这个证明的。也许是出于安抚,据说后来有高人指点,她被安排在某电视台上班,成了正式员工。要是没有这样的安排,以她的学历和有犯罪记录的情况,找工作简直是难如登天。而且,对于很多公务员来说,他们犯罪后都希望法院判处定罪免刑,因为一旦被判刑,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他们辛苦打拼的公职就没了,而判处免刑的话,公职还能保留,这可是关乎一生的大事。


再说说特殊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是对公民权利的重大保护,它赋予了公民在面对特定危险时更大的自卫权,这是对公平正义的一种有力维护。《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得很清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面的“行凶”,指的是那种杀人和伤害界限不太明确,但大概率会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结果的行为。比如说,张三和李四有仇,张三突然拿着钢管闯进李四家里,见人就打,他这种行为就是行凶。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些都是具体的罪名,只要罪犯正在实施这些犯罪,被害人就可以进行无限防卫。就像张三半夜持刀对走夜路的李四实施抢劫,李四夺刀把张三捅死,这就是合法的无限防卫。还有那个兜底性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它的社会危害性得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些犯罪相当。比如张三(女)强行和男子李四(男)发生关系,张三构成强制猥亵罪,这种情况下,李四也可以依法进行无限防卫。而且,无限防卫和一般防卫在结果要求上有很大的不同。无限防卫不考虑后果,哪怕造成罪犯死亡也没关系,可一般防卫要是后果严重了,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回到邓玉娇的案件,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她其实是属于特殊正当防卫的。从案情来看,黄德志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贵大还来帮忙,他们对邓玉娇又辱骂、又拉扯、又殴打、又推搡,这是想干什么?这难道不是想用暴力的方式强迫邓玉娇就范吗?这其实就是一种以暴力手段强行与邓玉娇发生关系的行为,依法应当构成强奸罪啊!有人可能会说,这只是调戏妇女,在公共场合怎么可能当众强奸呢?但是,大家想想,调戏妇女会不让她走吗?会两次把她推倒在沙发上吗?而且,这个洗浴城本身就有提供特殊服务的嫌疑,黄德志和邓贵大的要求已经很明显了。


邓玉娇拒绝了他们多少次啊?黄德志搭讪时,她用言语拒绝了一次;转身进入休息室,这是第二次拒绝;被钱拍打后起身离开,这是第三次拒绝。一个人能有多大的忍耐限度呢?如果邓玉娇不积极反抗,受到伤害的肯定是她自己。就算退一步说,有人认为黄德志可能没有明确的强奸故意,只是有猥亵的故意,那又怎么样呢?强制猥亵罪不也是对女性的暴力犯罪吗?难道女性在面对这种暴力犯罪的时候就不能进行无限防卫了吗?


还有一点我们不能忽略,邓玉娇是有精神问题的。我们在考虑她当时面对危险的心理状态时,不能用一般人的思维去衡量,得站在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的角度去看。她当时是多么的恐惧和无助啊,在那种极端的情况下,她的反抗是出于本能,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一种保护。


邓玉娇案,就像一块巨石,投入了社会的湖面,激起了千层浪。它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复杂性,也让我们对公平正义有了更深的思考。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表面的判决结果,而应该深入探究法律背后的真正意义,让每一个判决都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让每一个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人性的尊重,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


科普文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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