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跃初
在日常的消费场景中,我们都希望每一笔交易都能准确无误,但有时候意外还是会发生。就像江苏南京发生的这起事件,它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法律启示。
刘大爷原本只是一次寻常的购物,他拿着儿子为他办理的信用卡去超市。这张信用卡有着消费能积分、刷卡有现金优惠的好处,所以刘大爷一直使用它来支付。那天,他在超市逛了许久后,挑选了一瓶价值32元的白酒,然后用信用卡结账,这一系列动作看起来都再正常不过。
然而,两个月后,问题出现了。刘大爷收到银行的短信提醒,告知他还有3200块钱的账单未结清,并且警告若不及时结清可能会影响征信。这对一个月退休金才3000块钱的刘大爷来说,无疑是个晴天霹雳。他马上意识到,肯定是超市在刷卡的时候出了差错,多刷了钱。
于是,刘大爷急匆匆地赶到超市,要求超市退款。但超市老板的回应却让他气愤不已。超市老板声称大爷年纪大了,记错了,说当时大爷不仅买了酒,还买了烟。这对于一向节俭的刘大爷来说,简直是荒谬至极。他一个月就那么点退休金,怎么可能舍得花几千块钱买烟呢?
刘大爷觉得超市是故意想私吞这笔钱,一怒之下将超市告上了法庭。他提出,自己当时只买了一瓶32元的白酒,并没有其他消费。超市作为经营性场所,本就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这个案例中,刘大爷仅消费32元,可超市却刷走了3200元,多刷的3168元明显是超市的不当得利,刘大爷完全有权要求超市归还。而且《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超市老板这边也有自己的说法。他表示,刘大爷消费后用信用卡支付,超市出具了信用卡消费清单,刘大爷也签字确认了。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超市老板认为,刘大爷在超市内消费,双方构成了买卖合同,而作为超市经营者,他们已经尽到了提醒、确认义务。同时,《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超市老板觉得刘大爷既然签字了,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法院面对双方的说法,该如何判决呢?这就涉及到了证据的审查。在本案中,刘大爷主张自己仅消费32元,超市老板则坚称刘大爷实际消费3200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复杂的情况。刘大爷无法提交当日购物小票,超市老板也拿不出当日交易记录。当法院要求超市提交当日的监控录像时,超市老板却称当天的监控摄像头坏了。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考虑到刘大爷的消费习惯,他一向节俭,收入也有限,每个月只有3000元退休金,花3200元买酒和烟不符合他的常理。再看超市老板的表现,拿不出交易记录,监控又“恰巧”坏了,这些异常举动都让天平向刘大爷倾斜。
最终,法院认为刘大爷消费32元的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据法律规定,认定了这一事实。法院判决超市老板退还不当得利3168元。但超市老板不服,提起上诉,不过二审依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例从一个小的消费纠纷点延伸开来,反映出了很多法律层面的问题。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和商家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商家准确、诚信地进行交易,而商家有义务保障交易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当出现纠纷时,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但如果证据缺失或者存在疑点,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日常行为习惯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
对于消费者来说,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在购物时要尽量保留好购物小票等相关凭证,以便在出现问题时有据可查。同时,如果遇到类似被商家不合理对待的情况,不要害怕,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商家而言,这是一个警示,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不能因为一时的利益而试图逃避责任,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案例就像一面镜子,让整个社会都能看到在消费领域法律的公正和严肃,它维护着每一个合法公民的权益,保障着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序。我们在日常消费中,要时刻牢记法律的存在,让法律成为我们消费安全的坚实护盾。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