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跃初
俗话说“千金买邻,八百买舍”,邻里之间相互照应、互帮互助一直是中华民族所倡导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也常常会因为一些琐事产生矛盾,甚至引发法律纠纷。就如近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着实让人深思。
翟某和隋某是同村的南北邻居,翟某住在北面,隋某住在南面。2022年5月,隋某为了补贴家用,将自家的平房屋顶出租给了某光伏厂家,让其在屋顶上安装了三组半光伏发电板。这本是一件好事,既能够利用闲置的屋顶资源,又能为家庭增加一份收入,同时还响应了国家提倡的绿色、低碳、环保的清洁能源利用方式。可没想到,这却给邻居翟某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翟某觉得,隋某家屋顶上安装的光伏发电板严重影响了自家的采光和通风。每到夏天,屋里闷热得像个蒸笼,冬天又阴冷无比,这极大地影响了他们一家人的正常生活。于是,双方先是通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进行协商,试图找到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然而,遗憾的是,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2023年11月,翟某一纸诉状将隋某告上了法院,坚决要求隋某立即拆除平房上的所有光伏发电设施,以保证自家能够拥有正常的采光和通风。
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待这件事那可是相当重视,多次派遣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经过仔细的勘查发现,隋某家平房上的光伏发电板分布为北侧三组,南侧半组。其中,最北侧一排发电板柱子离地高约3米,而由北往南第三排发电板离平房南侧边缘仅有20至30公分的距离。很明显,这样的安装布局确实对原告翟某房屋的采光、通风均造成了不利影响。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权衡。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至二百九十六条对相邻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强调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一旦给相邻方造成了损害或者损失,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就本案而言,隋某在自家平房上安装光伏发电板的行为,虽然初衷是好的,但客观上确实对翟某家的通风、采光造成了一定影响,所以翟某有权要求其排除妨碍。但是,翟某要求隋某将平房上的光伏发电板全部拆除,这一诉求在法官们看来并不合理。一方面,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作为太阳能供电系统建设项目,是国家大力提倡和扶持的清洁能源利用方式,如果仅仅因为邻里之间的纠纷就将其全部拆除,这显然与国家所倡导的绿色、低碳、环保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驰,而且还会造成已安装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来说,排除妨碍所采取的方式应当与侵权的范围和造成的影响相当。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的结果,隋某家平房顶上安装的光伏发电板对翟某采光、通风产生的影响,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整改措施而降至最低。倘若只是简单地对现存的全部光伏发电板一拆了之,这无疑会导致侵权行为和责任承担方式之间的严重不匹配,甚至可能引发后续更多的矛盾和纠纷。
基于以上综合考虑,法院展现出了极高的智慧和责任感,主动联系了光伏安装厂家,再次来到现场进行勘查。经过一番仔细的研究和商讨,在充分保证不影响原告采光、通风的前提下,制定出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具体来说,一是将隋某家平房最北面一排17张光伏发电板全部拆除;二是把靠近原告房屋一侧安装的逆变器拆除,另行安装在南侧光伏发电板第一排柱子位置;三是将南北并排的发电板之间的缝隙扩大2至3公分;四是将所有的光伏发电板整体南移20公分。
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整改方案作出判决后,翟某却表示不服,坚持提起上诉,仍然要求隋某全部拆除光伏发电设施。不过,最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至此,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深刻地认识到,在处理邻里关系时,“睦邻”这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多么的重要。为了营造和谐的相邻关系,提升邻里之间的幸福指数,我们每一个居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都应当尽量避免给他人造成不便。就像隋某,在安装光伏发电板时,如果能够多考虑一下邻居的采光和通风问题,或许这场纠纷就可以避免。同时,邻里之间一旦发生矛盾,更应该互谅互解,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换位思考,通过友好的协商沟通来解决问题,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邻里和睦,让社区充满温馨与和谐。
这个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网,文中当事人翟某、隋某均为真实姓名,未采用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