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华都市的车水马龙中,每一辆行驶的汽车都承载着人们的出行需求和安全期望,而电动汽车作为新兴的交通工具,正逐渐在道路上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2022年10月发生在无锡锡山的一起惨烈车祸,却如同一颗巨石投入平静的湖面,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社会思考。
这一天,网约车司机王某像往常一样驾车前往上客点,这本是他平凡工作中的一个普通行程。可命运却在这一刻发生了惊人的转折。行驶途中,车辆毫无预兆地突然加速,如脱缰之马般冲向路边停放的多辆车,随着一阵震耳欲聋的撞击声,车辆终于停下,此时车体已严重变形。王某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中遭受了重创,虽经全力抢救,最终还是不幸身亡。
这起事故中的车辆是2021年10月生产的电动汽车,还是当年上市的新车型。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事发前车辆在掉头后曾停车避让对向来车,一切看似正常。但随后,车身突然颠簸,紧接着便是那令人胆寒的加速。这一系列异常的举动,成为了这起悲剧的开端。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为了查清事故原因,他们委托了公安部所属的专业鉴定部门进行深入分析。鉴定人员收集了包括行车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视频、汽车 EDR 数据分析及说明、车载终端 TBOX 数据文件、企业平台数据文件等在内的大量资料。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即使拥有这些丰富的材料,鉴定部门最终也未能给出一个具体的结论。
在鉴定报告中,一个严重的问题被指出:车载终端 TBOX 及企业平台数据中,在事故发生时间段内,大量记录项的记录值出现缺失。这一情况严重违反了国家标准 GB/T 32960 的相关规定。由于关键数据的缺失,鉴定人员无法判断驾驶人事发过程中的操控行为,更无法确定事故的真正原因。无奈之下,交警部门只能出具一份载明事发经过的证明,却无法对责任进行认定。
王某的离去,让他的亲属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但在悲痛之余,他们开始思考事故背后的责任问题。他们认为,车载终端及企业平台数据存在与实际运行状态不符的缺失,这绝非偶然。这种数据缺失表明车辆很可能存在产品缺陷,而作为车辆的生产厂家,应当为此承担生产者责任。于是,他们毅然将涉事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 140 万元,希望能为逝去的亲人讨回一个公道。
面对王某亲属的指控,案涉公司却有着不同的看法。他们辩称,车载终端数据缺失并不属于产品缺陷范畴。他们强调,车载终端本身并不参与车辆运行控制,而且车辆也不存在自动驾驶功能,所以他们认为数据缺失与车辆失控以及最终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各执一词,一场围绕责任认定的法律大战就此拉开帷幕。
这起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涉案公司的产品生产者责任是否成立。在法律的视角下,要判断产品生产者责任,需要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重要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来看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这一环节。工信部发布的 GB/T 32960 标准,对于车辆数据信息采集、企业平台数据传输的范围、频次以及通信异常时的处理都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原本这个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但在 2016 年 11 月工信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后,它被转为了强制性标准。这意味着企业在汽车从出厂后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标准,通过车载终端和企业平台对整车及其他关键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全面的记录、监测和管理。
而在这起案涉事故发生前的三个多小时内,涉事汽车的车载终端出现了严重问题。“车速信号”“制动信号”“加速踏板开度”等大量关键数据缺失,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强制性国标要求。从法律对产品缺陷的定义来看,这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应当认定涉事车辆存在缺陷。
再看损害结果,根据有关《司法鉴定书》,王某是因事故导致的复合型损伤而死亡,这清晰地表明损害结果就是这场严重的车辆碰撞事故所造成的。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王某亲属提出的赔偿请求进行了仔细审查,涤除了部分不合理费用后,对总体损失进行了科学的认定。
最后,也是最为复杂的因果关系认定环节。车载终端记录的数据就像是车辆运行状态的一面镜子,它对于分析整车及零部件是否正常运行、驾驶员是否正常驾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还原事故原因的关键线索。在这起案件中,车载终端功能异常,大量数据缺失,而缺失的原因至今未明。这种情况下,意味着无法通过数据分析来排除车辆运行存在问题的可能性。
法律在面对这种复杂情况时,需要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在这种受害人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境下,不能要求受害人去举证不合理的内容。除非涉事公司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整车及各个零部件的运行状态良好,或者证明事故是由其他原因导致的,否则法律将推定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主审法官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深刻地感受到了其中的难点所在,尤其是产品缺陷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无法直接得出车辆机械部件或驾驶系统存在缺陷的结论。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认定。而切入点就是《产品责任法》第 46 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在本案中,与事故相关的 GB/T 32960 已经转为强制性标准,涉事车辆未按要求完整记录数据,这无疑属于产品缺陷。
对于因果关系问题,法官有着清晰的认识。缺失的车载终端数据对于了解整车车况、行驶状态和驾驶状态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在数据缺失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相较于生产企业,受害人在技术信息采集和分析方面的举证能力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如果要求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应当由企业承担举证整车性能及运行状态良好、事故系其他原因导致的责任。如果企业无法完成这一举证,那么法律将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案例来源于彭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