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法建筑,想必大家都有一定的了解,就是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建房申请等手续,直接占用土地而建设的房屋,这类房屋通常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也就是说,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农村村民在村庄内建设住宅,还是建设单位,建设构筑物、建筑物时,都应当要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对于占用耕地的,不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是建房的必要条件。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有的村民或者是建设者因各种原因,在建设房屋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房手续的情况,这也就使建成的房屋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成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而且实践过程中,许多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违法建筑时,也往往会毫不留情的全部予以拆除。
那么,对于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就只能全部拆除吗?拆除是不是它们最终的归宿呢?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现在许多老百姓都知道了,建房要办理相理审批手续,但是对于很早之前就已经建成的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如何处理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进行,相关部门不能对此类房屋一刀切的都作拆除处理,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次,在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无证房屋之前,需要先实地调查弄清楚房屋的始建年限、未办理审批手续、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原因,在未弄清楚无证房屋具体的情况下,无论是谁都不可以马上拆除房屋,否则就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对于通过调查等程序弄清楚了房屋的情况之后,如果无证房屋确实属于违法建筑,即当事人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擅自利用土地建设了构筑物、建筑物等,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并不只有拆除这一种处理方式,对于当下正在建设的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建筑,需要先责令停止建建。对于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不过需要处以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事实上这种处罚相对于来说已经很轻了。
而对于已经建成的未办理审批手续、建设手续的房屋,如果无法通过改正来消除影响,那么一般则会被限期拆除。一般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主要有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以及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等。
对于不能拆除的,则可以将该违法建筑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收入,同时还要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另外,对于农村村民在村庄内擅自占用土地所建的无证房屋,同样也有两种处置方法,一种是限期改正,另一种是限期拆除,不过限期拆除是建立在当事人始终不愿意改正的情况下,若当事人自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之日起就未进行改正,那么就会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所以,广大村民一定要注意,如果能改正,就一定要改正,避免房屋被强制拆除。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相关部门全部一律以拆除进行处置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有的无证房屋是因历史遗留等问题造成的,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广大老百姓遇到了相关部门在未对房屋实地调查,弄清楚房屋是否属于真正的违法建筑的之下,就以各种理由就要将其一律拆除时,大家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马上针对相关部门这种暴力执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推荐阅读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注于以“征地拆迁案件”为主的行政诉讼律师团队。由执业二十余年的贾启华律师领衔,代理业务遍及北京、福建、黑龙江、安徽、广东、广西、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湖北、湖南、浙江、江苏、四川、内蒙古、吉林、辽宁、新疆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吧!
微信号:kainuolawyer
点击“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