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建设项目也是有条不紊地在推进中,比如这两年国家大力支持的城中村改造类项目,还有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开展的建设项目等等。
但不管什么项目,只要涉及到要占用老百姓的土地,那自然就会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般情况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依据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是在具体征收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农村房屋在很早之前就已经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因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几年之后,相关部门再次决定征收这些土地,用于项目建设,可是此时该房屋所占土地已经在城市规划区内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呢?是还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进行补偿呢,还是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补偿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仍然是集体土地性质,那么在被征收后,自然也是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规定的程序来实施征收,且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的。
但是,如果该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经在此次征收之前被早早地划入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说第一次未实际占用,第二次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前,该土地已经在城市规划区内,那么,一般情况下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这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曾明确指出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不仅如此,相关的裁判案例中也对此有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已经在好多年前就将征收地块已经划在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并没有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又或者说是当时只征收了部分房屋,又留下了一部分房屋或土地没有被征收,但后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该部分房屋的土地已经被划在了城市规划区域内,那么此时若想再征收该农村房屋或是土地,就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了。
因此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仍然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进行补偿,那么,这就对被征地农民非常的不公平,倘若以此补偿,那很有可能无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拆迁中如果遇到拆迁补偿等问题,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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