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无论是村民利用土地建设住宅、养殖场,还是个人、单位占用土地建设加工厂、住宅(商品房)以及其他的建设筑、构筑物,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拿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是其他证之后,建设者才可以正式开工建设。
只有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那么村民或者是个人、单位所建的住宅及其他建筑构、构筑物才有可能是合法建筑,而且拆迁以后,其也可以拿到相应拆迁补偿,但倘若未办理,那就是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的违法建筑,拆迁之后,其补偿自然也就无法与合法建筑相提并论。
不过,虽然法律法规上规定了,利用土地建设房屋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但实践中,还是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占用土地建房的情况。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村民或者是个人、单位在已经向有关部门申请,但相关部门并没有同意其申请的情况下,仍然违法违规搞建设(建房屋)。
对于这样的情况,日后一旦被人投诉、举报,被相关部门在开展生态保护等活动中发现,那必定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对违法建设者进行处罚,如罚款,把已建好的房屋没收或者是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但是近日有一位湖北的当事人在平台上咨询律师说,自己家有一个小型的钢筋加工厂,该加工厂是在2012年建设的,目前已经经营了十余年,但是前不久,突然有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说,该加工厂是违法建筑,要求自己在一个星期内自行拆除,否则就要强制拆除。
对城管部门的做法,当事人觉得非常的不可思议,好端端的加工厂怎么突然就成了他们口中说的“违法建筑”了.....当事人不甘心自己苦苦经营的加工厂就这么没了,所以其便在网上开始查找,最终其似乎查到了对自己比较有利的信息,说只要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被处罚,那么就不会再进行处罚。
因此,该当事人认为,其的加工厂已经经营十余年,这十余年期间并没有人说该加工厂是违法的,其也没有收到过相关部门的任何的文件,所以,在经营了十余年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要求自己马上拆除该加工厂,显然是不合法的。
那么,违法建筑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且也未被处罚,就真的能从违法建筑直接变成合法建筑,相关部门就真的不能再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吗?
对于这个问题,凯诺律师可以在这里很肯定地告诉大家,自然不是的。虽然违法建筑没有在两年内被相关部门发现并进行处罚,但这并不代表着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建设的加工厂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就是合法的。
虽然《行政处罚法》中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但显然有很多老百姓对这条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吃透,显然以该条规定认为“两年内未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就不能再进行处罚”的想法是对这条规定的一种的误解。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说,违法建设行为一直存在,哪怕该违法建筑已经存在了十余年之久,只要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只要日后被人投诉、举报,或者是被相关部门在平常的保护耕地的活动中发现,那么相关部门仍然是有权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随时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其是不受这两年的期限的。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建设住宅,或者是加工厂、养殖场以及其他商业性用房时,一定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万不可抱着“只要两年内没被发现,就能变成合法建筑”的心态搞建设,避免以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得不偿失。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最后再强调一点,虽然违法建筑两年内未被发现不能顺理成章的直接变成合法建筑,但是相关部门在对此类房屋进行处理时,也应当要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进行,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时,要审查是在什么情况下,倘若之前一直未被查处,然后突然就收到了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通知,那么一定要看该房屋所占用土地是否已经被纳入在征收范围之类了,要是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那就需要对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提高警惕,避免房屋被以拆违法的方式拆除,被征收人最后一分钱补偿也没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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