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中,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这一份文件

学术   2024-11-21 17:43   北京  

 

在征收拆迁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文件,有一些文件是需要被征收人拍照、录像的,如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土地征收公告、批复文件,还有房屋征收决定等,而有一些文件则是需要广大被征收人重视的,这些文件一般只针对个别未签协议的被征收人,如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补偿决定等,收到这些文件,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提高警惕,马上咨询律师。


不过,在征地拆迁中还有一份文件对被征收人来说也特别地重要,而且还是必须要有的文件,征收方不能不履行,该文件就是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方在已经完成了征收前置工作的情况下,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与被征收人所签订的一份书面文件,一般情况下,该协议中需要体现出双方协商好的全部的事项,即将这些事项全部落实在该文件上。

  

这些事项具体包括:具体的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补偿金额(与被征收人协商之后的最终补偿数额)和支付期限,即在签订协议之后,会在什么时候将补偿款全部支位到位,或是什么时候交付安置房,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具体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是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具体的数额)、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具体的违约责任等等。


  

双方就这些事项在协议上签字摁上手印之后,那么该征收补偿协议就马上产生了法律效力,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征收方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将全部的补偿款支付到位,被征收人也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交由征收方处置。

  

不过,这里凯诺拆迁律师需要提醒大家一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虽然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有几份,但从原则上来说应当是一式两份,或者是一式三份,双方在这些协议上签字、盖章之后,征收方需要给予被征收人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能将协议全部拿走。

  

手里有了书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仅会让被征收人多一份安心,减少了风险,还可以有效督促征收方按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

  

所以,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时,如果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跟征收方索要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这是非常关键了,被征收人手里必须要有一份协议原件,也是为了防止征收方日后出现拒不履行协议等的情况。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之后,往往不知道协议的重要性,总觉得白纸黑字的都已经落实在了协议上,而且征收方那里也都有协议了,最终也是他们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自己补款,自己再要协议没有啥用,所以,直接就不要了。

  

可大家不知道的是,尤其是没有经历过征收拆迁的老百姓,其实,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只是其必须要履行的一个法定程序,如果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意味着征收方的征收前置工作就没有完全完成,其就不能继续推理征收工作。

  

所以,实践中,有的征收方经常会想方设法地让犹豫不决,迟迟不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协议上面签字,有的被征收人经不住各种诱惑或威胁,便也就妥协签了协议。但无论是被征收人自愿签订的,还是在征收方的诱惑下签订的,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并不代表征收方就会按时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也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就可以完全放下心来,收安置房,或收补偿款了。

  

因为,实践中,常常有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后,就又会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要么就是只履行一半协议义务,即只支付部分补偿款,剩下的补偿款说什么也不给被征收人了,甚至反悔拒不承认签订过这样的协议(这种情况比比皆是)。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手里又没有拆迁协议原件,那么,这就对被征收人造成一定的危害,对被征收人索要补偿款造成一定的困难,而且,还可能会导致因被征收人手里没有协议原件,而无法让征收方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凯诺拆迁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一定要跟他们索要一份协议原件(复印件不可以),手里有了协议原件,就相当于手里有了他们的“把柄”,能督促他们及时支付补偿款。倘若征收方签订协议之后,以各种借口执意要拿走协议原件,那么,被征收人也要让征收方以视频的方式留下证据,或者对所签协议马上拍照留证,以免他们拿走协议之后,出现上面所说的几种情况。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切身利益,所以,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一旦遇到协议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说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拒不履行补偿职责,拒不支付补偿款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履行补偿职责,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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